小徐是一名外賣平台上的眾包騎手,2023年8月的一天晚上十點多,他被發現暈倒在公共廁所裏。之後,小徐被送醫搶救,被診斷為腦出血。
小徐哥哥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他到醫院的時候,看到弟弟戴著呼吸機,人已經快不行了,醫生下了病危通知書。“醫生說搶救不過來了,他大腦血管破裂,沒辦法做手術,確實沒希望了。我們這裏有個風俗習慣,人不行了,最好回家裏,在家裏走。”
眼看救治無望,為了讓小徐在彌留之際能與家人團聚,小徐哥哥連夜把他帶回老家。可惜,小徐的生命在回家的路上按下了終止鍵。
小徐離世後,他的家人從外賣員同事那裏了解到,小徐給自己投保了“眾包騎士意外險”,其中包括猝死賠償金60萬元。小徐家人找保險公司理賠,遭到拒絕後起訴到了法院。
根據保單約定,猝死保險金的理賠條件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急性症狀發生後即刻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小徐家人一方認為,小徐當天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保險金的理賠條件。
不過,被告保險公司卻認為,當天小徐突發疾病時已經結束了工作,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並且小徐在未經充分治療的情況下,被家屬接出醫院,在送回老家的途中死亡,也不滿足“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理賠條件。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說,小徐最後在返回安徽路途中死亡的,沒有在醫院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時家屬主動要求出院,如果不出院,小徐有可能得到更好地救治。
那麽,小徐的情況是否符合猝死賠償金的理賠條件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徐曆史接單記錄中顯示,他一天中經常出現多次開工、收工的情況,法官認為事發當天的“收工”狀態並不意味著小徐已經結束了當天的工作。
鬆江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陳巨瀾表示,從徐先生的日常工作時間分布來看,他一般從早上十點多工作到次日淩晨一點鍾,本案事故發生在晚上的十點多,這個時間小徐大概率還處於工作狀態。
同時,法官認為外賣員的工作性質沒有固定的工作崗位,保險公司以“小徐昏迷的地點是廁所”為由,認為他不在工作崗位上,不符合生活常理。
關於是否符合“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理賠條件,法院與醫院確認了小徐當時的情況後判斷,小徐當時已經病危,基本沒有生還可能,家屬把他帶回老家與親人相伴,符合情理。
陳巨瀾表示,當時小徐的昏迷評分指數隻有3分,這個分數在醫學上已經是最低的分數了,家屬在這種情況下,把小徐帶離醫院,返回家中,與母親進行臨終告別,符合家屬和患者的精神需求,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剝奪家屬理賠的權利。
最終,上海鬆江法院作出判決,由保險公司償付小徐母親保險金60萬元。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上海金融法院二審以調解結案,約定由保險公司賠付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