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大限已至,到底誰能幫TikTok化險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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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大限已至,到底誰能幫TikTok化險為夷?

2024年3月,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投票通過《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製應用影響法案》,4月經拜登簽署生效。

根據法案要求,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在2025年1月19日前,應將TikTok的美國業務出售給非中國企業,否則TikTok在美國將被禁,我們可以將其通俗的理解為“TikTok法案”。

1月19日是TikTok剝離的最後期限,外媒近幾天也在釋放消息,稱拜登政府在任期最後幾天仍在考慮讓其可以持續運營的方案。

以下是“TikTok法案”出台後,TikTok與監管部門多輪交鋒的時間線:

●2024年5月,Tiktok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起訴美國司法部,指控TikTok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要求對該法案進行合憲性審查。

●2024年12月6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駁回了TikTok的請求。

●2024年12月16日,TikTok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請禁令,希望阻止TikTok法案的實施。

●2024年12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將對TikTok法案進行審查。

●2024年12月27日,美國當選總統特朗普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意見,請求法院作出暫停執行TikTok法案的裁定。特朗普表示,希望法院給予他時間,在他正式就職後通過政治手段解決爭議。

●2025年1月10日,美國最高法院就Tiktok法案是否違反第一修正案聽取了口頭辯論,多數法官似乎傾向於維持TikTok法案。

2025年1月17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決,宣布維持TikTok法案。

01 “TikTok法案”到底有沒有可能被推翻?

鑒於特朗普目前對Tiktok所持的態度——在該平台上擁有1400萬粉絲,並且在競選期間公開表態“如果你想拯救TikTok,投票給特朗普”——及其請求最高法院暫停執行Tiktok法案的事實,再加上TikTok高管周受資被邀請參加任職典禮。

我們有理由相信,特朗普上任後大概率會試圖阻止Tiktok被禁用。

法案規定,如果禁令生效,第三方平台如Google Play和App Store,不能再提供相關App下載和傳播,也不得提供互聯網服務。

對於存量用戶來說,不能下載,影響相對有限,但不得提供服務至關重要——未來開發商將無法正常對TikTok進行更新;

對於應用商店和雲服務商來說,一旦外部違反禁令,將按照每個用戶5000美元進行罰款。按照TikTok目前1.7億用戶的體量,罰款總金額高達數千億美元。

此外,特朗普也已經對TikTok明確予以支持,美國的用戶為了對抗禁令化身“TikTok難民”遷移至小紅書,態度就更不言而喻了。

所以,“TikTok法案”是否能如用戶、TikTok乃至服務商所願,直接被推翻?答案是不太可能。

“TikTok法案”由美國國會通過,而美國是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在參、眾兩院一致支持“TikTok法案”,並且由拜登政府簽署的情況下,特朗普不太可能投入大量政治資源去爭取一個可能性不大的結果。

不過,盡管無法改變“TikTok”法案的法律效力,麵對“不賣就禁”的TikTok,特朗普依舊有一定的操作空間。

唯一的問題在於——拜登把問題留給特朗普政府處理,特朗普可以不執行法案,特朗普之後下一屆政府呢?

也就是說,法案一直有效,TikTok的長期不確定性就一直存在。

02 “TikTok法案”的運轉邏輯

國會參、眾兩院通過“TikTok法案”,代表行政的拜登總統簽署後法案生效,其中條款規定,美國司法部部長有權調查和執行違法行為的處置,並起訴違法者。



*美國憲法規定的政治結構 ,來源:民生證券

然而,在行政體係內,總統有權指示司法部長不執行法案——不調查、追究違反“TikTok”的違法者。通俗地說,如果App Store繼續提供TikTok應用下載,總統可以告訴司法部長,這事你就別處理了,就當不存在。

1月10日的美國最高法院聽證會上,立法和司法部門就已經圍繞這個操作空間提前進行了勾兌。

當時,大法官卡瓦諾(代表上圖中的美國司法體係)詢問司法部副總檢察長普雷洛加爾,美國總統能否決定不執行Tiktok法案。普雷洛加爾回答,總統具有執行裁量權(enforcement discretion)。

隨後,卡瓦諾接著問,如果相關方(蘋果、穀歌等服務商)依賴總統不執行法案的決定繼續提供服務,能否受到保護?普雷洛加爾回應稱,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但相關方如果主張依賴總統決定作出行動符合正當程序、禁反言等司法原則,這個理由是很強的,或許將是一個充分的保護。

有一個細節應該注意,在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的意見書中,特朗普通過引用多個案例和觀點主張,強調在國家安全和外交等事務上,總統應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權和不受法律限製的自由度。

在特朗普看來,“TikTok法案”施加給行政機關過度的限製,可能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二條賦予總統的行政權。

由此可見,在是否執行、如何執行“TikTok法案”的層麵,特朗普似乎具有某種程度的裁量權(具體的自由限度隻能通過將來可能發生的司法程序予以認定),但這一權力能否有效阻止TikTok被禁用仍不確定

03 留給特朗普的可選項有哪些?

這兩天,外媒都在傳拜登政府要把1月19日TikTok“不賣就禁”的處置轉交到特朗普政府。《華盛頓郵報》則引述兩名消息人士稱,特朗普正在考慮就任後使用行政命令,對TikTok的禁令暫緩執行60天至90天。

禁令暫緩執行(而非不執行)是TikTok在已經成為的法律的“TikTok法案”麵前能夠繼續運營的另一個空間。

這一點法案中的延期適用的程序(extension)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於某款應用程序適用該法案的時間,總統有權在一定條件下進行一次不超過90天的延期。

所以,立法層麵,美國最高法院已經明確1月19日“不賣就禁”,而按照現在兩屆政府之前對外的口徑,1月19日之前,拜登可能會很快宣布暫不執行法案,司法部對違法不予追查。隨即特朗普政府上台,遺留問題就移交到新政府手裏。

根據媒體消息分析,特朗普下周上任後,很可能先利用延期條款,暫緩執行“TikTok法案”,以便為通過政治途徑解決TikTok問題爭取時間——推動TikTok作出一些事前準備,例如獲得中國監管的相應許可,甚至為最終不執行法案設定足夠的提前量。

對於特朗普來說,現階段暫緩執行的路徑,比爭取國會推翻“Tiktok法案”或“不執行Tiktok法案”(執行裁量權),更具有可行性。

對於蘋果、甲骨文等TikTok法案的利益相關方來說,因為暫緩執行有明文規定,所以其依賴一項暫緩執行命令繼續提供Tiktok相關服務,將比依賴一個不執行法案的行政命令更有安全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延期條款的適用條件也有明確規定,包括總統需要向國會證明:

1)執行合格剝離的路徑已明確,

2)存在關於執行該合格剝離的顯著進展的證據,

3)已經存在具有約束力的協議,以使得在延期期間執行該合格剝離成為可能。

不過,上述條件具體的標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比如“合格剝離”的認定標準是什麽,何為“顯著進展”,這裏都沒有量化標準,

這意味著,接下來特朗普依據“TikTok法案”采取延期路徑,也有可能遭到立法機構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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