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13歲少女致其重度抑鬱多次自殺 90後男子被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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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陝西省延川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判決書,90後男子強奸13歲少女,致其重度抑鬱,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賠償6295.85元。

判決書顯示,賀某某(原告),女,生於2009年10月,漢族,初中文化;白某某(被告),男,生於1994年9月,漢族,本科文化。

賀某某訴訟請求:2022年6月,白某某通過社交軟件與賀某某聊天,後以金錢引誘賀某某見麵。7月14日,白某某將賀某某哄騙到延川縣城市廣場某室,明知賀某某未滿14周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延川縣人民法院以白某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9個月。

白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賀某某患重度抑鬱症、焦慮症,多次到延安、西安等地治療,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花費數萬元。

賀某某整天精神恍惚、孤言寡語,多次自殺、失明,無法正常生活,已休學在家,母親辭去工作,陪伴在其左右。

賀某某一直靠藥物及心理康複治療,需要巨額資金,現要求白某某賠償治療費10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白某某辯稱:自己犯下錯誤,在監獄服刑改造,心裏很後悔。自己的公職已被開除,沒有工資收入,無法滿足賀某某的訴訟請求。家裏隻有父親,其年齡已大,無能力賠償。

法院認定,賀某某多次到醫院治療,花費檢查費、醫療費、心理康複治療費共計6295.85元。

法院認為,白某某與未成年的賀某某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給賀某某身心造成極大傷害,賀某某花費的檢查費、醫療費、心理康複治療費,白某某應當給予賠償。

賀某某要求白某某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因本案是刑事案件發生後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依據相關規定,侵權人已受到刑法處罰,其隻應在物質損失的範圍內進行賠償。精神撫慰金不屬於物質損失範疇,故該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白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賀某某檢查費、醫療費、心理康複治療費共計6295.85元。駁回賀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白某某負擔。

不吃胡蘿卜 發表評論於
光腳的不怕穿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