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房子,哥哥以 1 萬元將妹妹房產“賣給”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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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花都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擔任殘障妹妹監護人的哥哥竟將妹妹的房產以一萬元 " 賤賣 " 給自己女兒,且沒有實際支付,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行為屬無效行為。

殘障女孩被 " 消失 " 的房產

小蔥(化名)從小雙耳失聰,智力低下,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障人士,無獨立生活能力和生活來源。父母去世後,兩個哥哥約定一起照顧小蔥,兩兄弟在辦理父母兩處房產繼承手續時協商一致,由大哥、小蔥共同繼承房產一,由二哥、小蔥共同繼承房產二。

2014 年,大哥在廣州市花都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公證其為小蔥的監護人,但實際生活中,小蔥一直由二哥一家照顧。2017 年,二哥因病去世,二嫂因無法獨立照顧小蔥,便想與大哥商量著輪流照顧小蔥,但大哥對此卻百般推脫。

於是,二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哥對小蔥履行監護職責。在訴訟過程中,二嫂才得知,大哥此前擅自將原本登記在小蔥名下的房產的二分之一產權以 10000 元出售給其女兒小芳(化名),小芳未實際支付房款,且已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二嫂認為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小蔥的合法權益。於是以女兒小芹作為原告,自己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將大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轉讓行為無效。

訴訟中,大哥對此辯稱,小芹是未成年人且不屬於近親屬,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其作為監護人已盡到了全部的扶養義務,承擔了小蔥的生活、看病開銷,出賣房產是為了給小蔥申請低保做準備,並非原告所說的 " 惡意侵吞財產 "。

法院:產權轉讓無效

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確認小蔥將其名下的房產的二分之一產權轉讓給小芳的行為無效。大哥、小芳協助辦理將房產的二分之一份額過戶至小蔥名下的變更登記手續,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花都區人民法院經辦法官指出,本案係監護權糾紛,爭議的焦點包括:一是原告小芹主體是否適格;二是被告大哥出售小蔥的房產份額是否有效。

究竟小芹主體是否適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適用的是不完全列舉,其他符合條件但未在本條列明的個人和組織,或因血緣親屬關係在感情上最關心關注被監護人、或因特定關係而負有某種保護被監護人利益免遭侵害的法定職責,也均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小蔥與小芹是姑侄關係,小蔥除大哥之外無其他近親屬,小芹與大哥、小蔥均是三代以內旁係血緣親屬。雖然小芹為未成年人,但其有法定代理人,小芹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有可能了解和保護被監護人小蔥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為確保監護製度在實際執行中得到有效落實,不應過分縮限範圍,否則在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無其他近親屬情況下,被監護人很可能會陷入無合適主體維權的困境,故認定小芹為適格主體。

大哥出售小蔥房產份額的行為是否有效?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本案中,小蔥生活尚且可以自理,享受殘障人士待遇,暫不存在生活困境。大哥將小蔥的房產 " 轉讓 " 給其親生女兒,實際未收取任何轉讓款項,該轉讓行為並未對小蔥產生積極影響,亦並非為了維護小蔥的利益。

至於小蔥能否享受低保待遇也與大哥 " 名為轉讓、實為贈與 " 的行為無必然因果關係,也並非法律所鼓勵的行為,大哥所辯解的 " 為申請低保做準備 " 顯然已超過現實的合理限度,不是以人為本、誠實信用的體現,侵犯了小蔥的財產權益,應為無效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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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守自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