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花450萬建豪宅,被告上法庭!被罰1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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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BC省最高法院本周發布的判決,一對列治文華人夫婦和他們的女兒在兩起起大溫哥華地區的房屋建造糾紛中敗訴,他們一家三口必須向一名承包商支付總額近$140萬加元的賠償金。

法官科瓦爾(Simon R. Coval)裁定,宋玉娜(Yu Na Song,音譯)和魏波(Bo Wei,音譯)於2015年雇傭永豐建築公司(Yongfeng Enterprises Ltd.)在列治文2號路(No. 2 Road)為他們建造一棟房屋。

大約在同一時間,這對夫婦的女兒Michelle Wei也簽署了一份合同,聘請永豐公司在西溫哥華1360 Ottaburn建造一棟房屋。


根據BC省評估局(BC Assessment)的數據,這對夫婦建造的列治文住宅擁有7間臥室和11間浴室,居住麵積超過15,000平方英尺,占地麵積超過一英畝。截至2022年7月1日的評估價值為$604.4萬加元。房屋的建造成本約為$450萬加元。

其女兒建造的西溫哥華住宅相對較為簡樸,隻有3,500平方英尺的居住麵積,但BC省評估局仍將其列為擁有7間臥室和9間浴室。截至2022年7月1日的評估價值為$295.6萬加元。建造成本約為$120萬加元。

雖然永豐公司實質上建造了這兩處住宅,但科瓦爾法官的判決表明,這對夫婦在2017年7月命令該公司停止在列治文房產上的施工。

永豐公司及其所有者任飛飛(Feiifei Ren,音譯)和王紹明(Shao Ming Wang,音譯)起訴魏家,指控其在列治文的房產上未支付的工程款和造成的利潤損失達$150萬元。

他們還指控在西溫哥華房產上的工程欠款大約$27.3萬加元,該房產在2016年6月完工,但直到同年11月才獲得入住許可,因為雙方都在處理區政府的要求。

魏家提出反訴,要求永豐公司返還$20.7萬加元,理由是列治文房產的工程存在多付款項和工程質量缺陷。他們還聲稱西溫哥華房產存在質量問題,並因未能及時獲得入住許可造成了損失。

"未簽署的合同有效"

永豐公司的所有者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未簽署的建築合同副本,以支持其索賠要求。他們稱,盡管沒有簽字,但雙方已達成一致。

法庭判決指出,該合同包括預算和施工進度安排,支付總額為將近$450萬加元,外加消費稅(GST),根據工程進度進行分期付款。

科瓦爾法官的判決中寫道:"王先生證實,2015年12月,在獲得列治文房屋的建築許可時,魏先生正在中國。"

"王先生聯係了宋女士,並告訴她永豐已經準備好開始施工,宋女士讓他繼續。王先生告訴她,在沒有簽署合同的情況下,他無法開始這樣一個大規模的項目。宋女士讓他聯係在中國的魏先生詢問此事。"

根據判決書的內容,王先生告訴法庭,他照做了。魏先生告訴他,合同已經得到批準並達成一致,等他回加拿大後再簽字,工程應該繼續進行。

魏家支付了定金,永豐公司於2015年12月15日正式開始施工。

然而,在法庭上,魏先生否認曾見過這份合同,而宋女士表示她收到了一份副本,但從未查看過。

這對夫婦聲稱,在永豐完成西溫哥華房屋的工程之前,他們不想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因為他們希望先評估其工程質量。

科瓦爾在裁決中總結道:"他們作證稱,他們與王先生就列治文房屋達成的口頭協議是永豐可以開始施工的初始階段,如挖掘、地基和框架建設等。"

"魏先生表示,他認為這是讓永豐'暫時做這個項目。'"

法官對這兩個關於合同的對立敘述進行了評估,認為魏家的說法缺乏可信度。

盡管雙方從未簽署過合同,但科瓦爾法官引用魏家寫給永豐的信件,其中提到雙方"達成協議"以$450萬加元的價格在列治文建造一棟住宅,並得出結論,雙方顯然都口頭同意受該合同約束。

法官寫道:"與此同時,他們在案件訴狀中也提及"簽訂合同"來建造房屋,並描述了一份總價$450萬加元的分期付款時間表。"

科瓦爾法官在判決中寫道:"我發現魏先生和宋女士故意陳述了一個虛假的事件版本,以規避他們同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沒有證據表明西溫住宅存在缺陷

永豐公司就西溫哥華住宅提出的索賠包括該項目最後一期付款$153,308加元,以及施工期間出現的未付"額外費用"$119,480加元。

雖然Michelle Wei承認,根據她與該公司簽訂的合同,她應支付$153,308加元,但她告訴法庭,由於永豐公司在獲得入住許可方麵的延誤和工作中的缺陷,這筆款項應予以抵消。

然而,科瓦爾法官對永豐的工程質量存在問題表示懷疑,他認為魏家沒有提供足夠客觀的證據。

他得出結論稱,該項目的延誤並非由永豐造成,因此魏家欠該公司的金額不應抵銷。

不過,法官並沒有接受永豐公司提出的所有索賠要求。

科瓦爾裁定,該公司在西溫哥華項目中完成的"額外工作"的賠償金額低於其要求的金額,他認為$86,526加元是一個適當的數額。

法官命令Michelle Wei向永豐公司支付$239,834加元,以補償西溫哥華住宅的未付工程費和額外費用。

濫用程序和外匯費用

就列治文住宅而言,科瓦爾命令魏家支付總計$1,154,150加元的賠償金。該總額中的絕大部分是魏家拖欠永豐公司的$107萬加元工程款。

在認定合同有效後,科瓦爾確定該公司有權根據其完成的工程進度獲得項目總成本的66%,即大約$297萬加元。

根據裁決,魏家在施工初期定期付款後,於2016年夏天開始扣留永豐公司的付款。

他們在2015年12月支付了最初的$30萬加元,之後在2016年1月至8月期間每月支付約$20萬加元,而在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間,他們隻支付了$20萬加元,當時他們命令永豐停止施工。

科瓦爾發現,魏氏夫婦總共支付了$190萬加元,這意味著還有$107萬加元尚未支付。

永豐公司還要求獲得$232,284加元的損失利潤,聲稱如果這對夫婦允許其完成該項目,永豐公司本可從中獲得這筆利潤。

法官認為,該公司假定的15%的利潤率"可能隻是一種願望"。他隻判給該公司$84,150加元,相當於該公司未被允許完成的價值$153萬元的剩餘工程的5.5%的利潤率。

同樣,科瓦爾也拒絕就永豐公司要求的外幣兌換成本給予額外賠償。

這對夫婦用人民幣支付了大部分款項,將資金從他們在中國的賬戶轉入永豐在中國的賬戶。

永豐公司聲稱,這種支付方式使其麵臨幣值波動的風險,以及將資金匯入加拿大的相關兌換成本,但科瓦爾不為所動。

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魏氏夫婦每次支付人民幣時,王先生都會提供永豐公司出具的簽名收據,收據上寫明該公司接受了$20萬加元、$30萬加元的分期付款的全額付款。我認為,永豐公司當時已經接受了這些款項,現在不能再認為這些款項不是全額支付"。

最後,科瓦爾以濫用訴訟程序為由,命令魏氏夫婦向任氏支付$2,500加元。

魏家的反訴全部被駁回,他們需要承擔的賠償總額為$1,396,484加元。

 

CTPCW 發表評論於
房東想賴賬。
localappleseed 發表評論於
"魏家支付了定金,永豐公司於2015年12月15日正式開始施工", 房東付了定金,開始施工後也沒有阻止,造成事實的默認,看來房東的確想賴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