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自駕進入新疆羅布泊的車隊失聯者找到,已遇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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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記者從敦煌警方及若羌警方處獲悉,自駕進入羅布泊的失聯者已有線索。接報後,兩地警方已趕往這一失聯者發現地點救援。記者多方核實,失聯者已不幸遇難。

28日警方通報稱,22日一自駕車隊自敦煌市出發,未經批準穿越若羌境內保護區。26日,1車4人失聯,27日發現失聯車輛,3人無生命體征,1人失蹤。業內人士稱,新疆羅布泊國家級野駱駝自然保護區夏季高溫,地表最高溫度可達70攝氏度左右。


7月28日,新疆若羌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

7月27日13時許,若羌縣公安局接敦煌市公安局轉警稱,一自駕車隊於22日自敦煌市出發,未經批準穿越若羌境內國家級野駱駝自然保護區,26日1車4人失聯。經搜救,於27日發現失聯車輛,3人已無生命體征,1人失蹤。車隊其餘人員已安全返回敦煌市。

接報後,若羌縣公安局立即與醫療、應急等部門成立救援隊伍,全力與敦煌市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搜救工作。目前,搜救工作仍在進行中。


事發後,有網傳消息稱該隊伍領隊不專業,出現低級失誤導致多人身亡。

該事件中,同行隊友是否要擔責?若有領隊、組織者,他們是否要擔責?未經過批準進入保護區有哪些法律風險?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責任承擔需判斷組織活動類型。如組織者、驢友所參與活動類型,係自助類,成員之間無任何回報,也沒有盈利,組織者對於路線、活動策劃等係義務付出,在這種情況下,僅是誌同道合之人相約參與具有一定風險性文體活動,參與者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甄別自助式戶外運動的風險性,明知後果仍願參加,相互之間是自由組織、自願參加、風險自擔的關係,此時,如出現事故責任,則相互不負責。

趙良善強調,若驢友所參與活動為組織者統一有償組織類型,組織者在各成員間獲得組織活動對應酬勞兌付,在自願風險之外,還多了一層委托關係,組織者作為受托方,也是群體活動的領導者,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甄別義務等,否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者家屬可向組織者主張侵權責任,由法院根據組織者過錯程度來定責,從而確定賠償比例。而成員之間,因均是平等參與主體,各擔風險,原則上,互相之間不擔責,但因自身原因將他人故意置於危險之中除外。

趙良善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如未經批準同意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趙良善進一步解釋,法律賦予了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處罰權,此處需要注意的是,隻要發生未經許可擅入自然保護區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均可行使罰款的處罰權,至於處罰數額,根據情節輕重,有所區別。但是現實操作中,往往都是造成自然保護區破壞或者其他損害時,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才行使處罰權,所以導致很多驢友有恃無恐,抱著冒險的心態穿越自然保護區,破壞環境,浪費公共資源,也有很多驢友誤入自然保護區從而造成不良後果。在這種情況下,提倡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做好自然保護區禁止穿越的宣傳、告知、區域劃分工作,對不允許穿越的地帶做好防護、看守、警示、標識等措施,避免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入。同時,對於驢友故意進入自然保護區,經製止後不聽勸阻的,嚴格落實處罰權,避免驢友以不負責任的僥幸心理破壞自然環境。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也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18條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其中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緩衝區隻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而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

根據該條例第27、28條規定,確有必要進入核心區或緩衝區的,應當事先向有關部門提交申請,並獲得批準後進入。根據第3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應首先確認保護區的範圍是否核心區或緩衝區,其次依據《自然保護區條例》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