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鐵“禁水令”,舊規定何以引發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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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裏的一瓶水,除了引來罰單,還有熱議。日前,一女子在南京地鐵車廂內喝水被開罰單,地鐵客服回應稱,列車上禁止飲食,“喝水也是飲的一種”,發現後會做出相應處罰。一時間,熱議不斷。

喝水確實是“飲”的一種,語義角度看的確如此。但生活不是咬文嚼字,還要講法理、道理與人情。



南京地鐵車廂禁止飲食也不是什麽新規定,早在2014年7月出台的《南京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也確實明確了禁止在“列車車廂內飲食”,而且將其列在了“損害軌道交通設施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諸多行為之中。

因了這次的討論,當地工作人員也有了一段更詳盡的規則製定考慮:“在地鐵上喝水、飲料等時如果水滴灑落到地麵,容易使乘客滑倒,也擔心會招來蟲子咬斷電路,影響行車安全”。

事實上,就在2014年這一地方性規範出台前,地鐵裏禁止飲食條款就有相當規模的一番討論。甚至在草案幾次征求公眾意見時,一度還有過“從寬”的例外條款出現,有一個版本的草案就增加了因身體健康原因需要飲食的除外條件,隻不過在後續的草案版本更迭過程中被取消。可見地鐵車廂裏禁止飲食的規則,在彼時也同樣不少爭議。

而即便到了近十年後,從外界對於此項“最嚴禁水令”的驚詫,還是可以看到真問題的現實存在。這恐怕不僅是“一代網友換舊人”的時過境遷、話題重複,而是地鐵裏“禁止飲食”直接把純淨水這種無色無味、用以維持基本生存需要的飲品也禁了,其中的尺度與邊界起碼到現在還是個問題,大有商榷餘地。

至少,從《南京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38條禁止在“列車車廂內飲食”來看,禁止喝水不符合立法目的。

因為該條明確指出的禁止行為是“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容貌、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的行為”,也就是說,立法者希望禁止的這類行為是那些明顯影響公共空間和他人權益的行為,第38條列明的禁止“乞討、賣藝”“隨意塗寫、刻畫”等情形突出了這一特征。

而執行者隨意擴大或機械解讀“禁止飲食”的內涵,偏離了立法目的。

當然,乘客身體不適,突發補水需求,是可以忍一忍到下一站出車廂解決,但是,乘客憑什麽要忍?

水和飲料就是有本質不同,水是維係生命的基本物質,飲料是享受型消費,前者不涉及對公共秩序和他人權利的侵擾,一項地方性規範禁止人們喝水,是不當限縮人們基本生活權利。

換言之,這是公共管理需求是否有合理理由減損公民基本權利的問題。至少,當地工作人員以“滑倒”“招蟲”等蹩腳的理由來解釋,很難具有說服力。

有必要深究,彼時那個突然閃現、又突然神隱的特殊情況,究竟是如何進入地方立法考慮範疇,又是為何排除在了正式立法之外?而彼時地方立法的全過程,包括幾次征求公眾意見、每一項條款的存廢,是否都有詳盡的答疑解惑?這不該成為無法追溯的地方立法掌故,而需要一個更為清晰的說明。

水喝了,罰單也開了,再為這個罰單去找因由是容易的。現在需要深究的,是這背後的處罰依據在製定過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公眾的知情、參與,對於驟然消失的特例條款又是否有足夠充分的解釋?這是對現代城市治理細節的一點法治期待。

總是糊塗 發表評論於
不許吸煙這條的“吸”是否涵蓋了呼吸的“吸”?
技術員 發表評論於
既然禁止飲食,就包括禁止飲水。如果可以飲純水,那麽不純的水能不能飲,摻了少量可樂的可不可以,摻多一點呢。
秋林小屋 發表評論於
可能有中國城市跟進:地鐵禁止呼吸,因為呼吸產生二氧化碳和水汽,破壞設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