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媽媽有個“吸毒兒子”:喊冤三年案子迎來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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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是雲南某省級單位的一名女警察,警銜為一級警長。丈夫劉新宇,曾是一名司法局幹部。原本,他們有一個幸福快樂的家庭,可有一天,他們的生活被徹底打亂。因為,他們的寶貝兒子突然被成為一名“吸毒人員”。

從這天起,身為母親的周俊,便走上了為兒子喊冤之路。她發現,兒子根本沒有吸食過任何毒品,是被冤枉的。此時,身為警察的她深切體會到,公安機關處罰一個人,居然能如此草率,而要洗清冤屈,又是何其艱難。

但她還是堅持為兒子喊冤,“我不怕暴露我的身份,我隻想讓他們還我兒子一個公道。”

在周俊近三年來的堅持下,她兒子的案子終於迎來了一絲轉機。他們對相關行政判決的監督申請,已獲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受理。

“為了我兒子,我一定會拚盡全力,堅持到底,任何阻力都不能撼動我申冤的信心和決心。” 周俊說,她相信法律最終會給孩子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招錄

周俊的家,在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教場北路,兒子劉向陽(化名)從小就想當一名消防員。這個夢想,在他2020年高考結束後迎來了機會。

當時,收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劉向陽,得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正在招錄消防員,就毫不猶豫地報名參加了。

進入大學就讀後沒多久,劉向陽按要求加入到昆明市五華區消防員第三批招錄工作群。

2020年10月22日,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致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下發的《關於協助做好招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尿毒檢的函》稱,為做好年度招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三查”工作,昆明市消防支隊計劃於10月26日與27日兩天,對新入營的407名消防救援人員開展尿毒檢工作。同時還特別提到,希望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予以協助。



在該函下發的當天,劉向陽接到通知,他參加體檢的時間為10月27日。由於當時疫情的原因,學校管理比較嚴格,加上有點感冒,10月23日晚上9點過,劉向陽提前給老師請假,被父母接回家。

回到家後,周俊發現兒子感冒比較嚴重,擔心因此影響到他的體檢,就帶他去社區醫院檢查。

給劉向陽檢查的,是昆明市五華區蓮華荷葉山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醫生趙雪。趙醫生給劉向陽開了兩張處方單,一張輸液處方,所用藥品為左氧氟沙星、利巴韋林、氨溴索;另一張為口服處方,所用藥品為阿奇黴素分散片、清肺化痰丸、三九感冒顆粒,處方開具時間為2020年10月24日。其中,24日給劉向陽輸液的是護士李堂林,25日則是護士李耀玲。

劉向陽通過兩天吃藥、輸液,感冒有所好轉。10月26日母親周俊就讓他在家休息一天,好參加27日的體檢。

體檢的頭天晚上,劉向陽的鼻炎發作,疼痛難忍。盡管沒睡好,但10月27日一大早,他就起床了。父親劉新宇開著他那輛有些年頭的越野車,8點前把兒子劉向陽送到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門口,再乘坐消防救援支隊統一安排的車輛,去指定的雲南新昆華醫院體檢。

新昆華醫院位於安寧市,距昆明市區20多公裏,由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又名昆華醫院)等單位投資建立,是一家三級公立綜合醫院。

做完體檢,劉向陽就回到學校上課。

根據安排,體檢通過後,還要參加11月6日的體能測試,但他已經等不及了,每天都期待接到入營的通知。

沒曾想,這次消防員體檢,讓他的人生徹底改變,甚至走向無底深淵。

吸毒

噩夢,是從2020年11月2日這天開始的。

這天晚上8點過,周俊接到兒子劉向陽的電話:“媽,好奇怪,剛才消防的人給我打電話,說我的尿檢結果是陽性。”

19歲的劉向陽,電話裏沒有表現出一絲緊張和慌亂,“尿檢陽性,什麽陽性啊,”然後嗬嗬的笑。

“是不是吃藥打針對體檢有影響,明天我們去醫院做個複查。”周俊說。

第二天中午,周俊帶著兒子去位於北市區的雲南新新華醫院,要求醫生按照消防招錄尿毒檢的標準,為劉向陽做尿檢。結果一切正常,尿檢結果一欄也明確寫著“陰性”二字。

兩天後的11月5日下午兩點過,劉向陽走出自己的臥室,告訴在客廳的母親周俊:“媽,安寧市公安局通知我去拿體檢報告;我的體檢報告怎麽會在公安局?”

周俊沒加思索的說:“管它呢,明天就體能測試了,肯定要拿體檢報告才能參加。”

劉新宇開著家裏那輛老款越野車,載著妻子和兒子,於當天下午4點17分趕到安寧市公安局。劉向陽回撥此前通知他的電話號碼,詢問在哪裏拿體檢報告。幾分鍾後,公安局出來一男一女,將他帶進去了。

劉新宇啟動越野車,載著妻子去旁邊停車。他們在車上等了半個多小時,卻沒有兒子的半點消息,就去公安局詢問,得知兒子被金方派出所帶走了。

“我們不知道兒子犯了什麽事,就火急火燎的趕去金方派出所。”周俊說,到達派出所後,見誰都是一問三不知。夫妻二人一夜未眠,時間都用在尋找兒子上麵,可他們一無所獲,兩個人的心被焦急吞噬。

第二天上班後,派出所的人說,他們沒有辦案的條件,平時都是借用石江派出所辦案,讓去那邊問問,“我們去到石江派出所後,還是沒人告訴我們,兒子在哪裏。”

六神無主的夫妻二人,就這樣圍著石江派出所三層樓轉圈,遇人便問。

到了晚上7點左右,太陽已經落山。尋子心切的夫妻二人,已經二天一夜沒吃沒喝沒睡了,但他們並未感到絲毫疲倦,更不敢懈怠。

就在此時,一名穿著牛仔外套,手裏拿著資料的男子走出派出所,他們趕忙迎上去問。

該男子說,案子他們在辦,是李洋洋拿給劉向陽一起吃的(毒品),還說他們是一小夥的,讓劉向陽回去以後不要跟李洋洋一起玩了,“你們可以回去了,在這裏等著沒用。”

知道事情的原委後,周俊非常悲傷,非常生氣,含辛茹苦好不容易把孩子拉扯大,孩子怎麽會走上這條路?而且,李洋洋是周俊同事的兒子,她實在想不明白,李洋洋為什麽要害自己的兒子?

周俊想,既然是一小夥的,其他人應該要被帶過來接受調查。但等了一個多小時,並沒看到有人被帶過來。夫妻二人找個地方吃了點東西,就回昆明的家了。

11月6日,安寧市公安局作出《吸毒成癮認定報告》,認定“吸毒人員劉向陽吸毒不成癮”。同日,安寧市公安局做出行政處罰認定書,劉向陽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日。



但事情並未就此結束,而是剛剛開始。

被冤?

從安寧回家的途中,周俊的手機突然響起,是一個陌生的座機號碼,聽筒裏傳來了兒子的聲音:“媽,你和我爸8號來昆明市拘留所接我。”

電話裏的周俊有點不高興,說:“你怎麽會這個樣子呢?”兒子回了一句:“等我回家了再跟你說。”然後咚的一下把電話掛了。

周俊頓時懵了。一頭霧水的她,不清楚兒子回家究竟要跟自己說啥。

11月8日,周俊和丈夫劉新宇一大早就趕到昆明市看守所。上午9點過,兒子劉向陽從拘留所的大門走了出來,母親周俊掏出手機,錄下了這個畫麵。

“我是冤枉的。”這是劉向陽見到母親後,說的第一句話。然後,他接著說:“媽,你和爸一定要找一個專業的鑒定機構,重新提取我的毛發進行檢測。”

周俊沒接兒子的茬,而是問:“那辦案的人怎麽說是李洋洋拿給你吃的?”

劉向陽顯得有些急,說根本沒有這回事,李洋洋沒有拿毒品給他吃,是辦案的人員讓他這樣說的,“他們說,隻要我承認了就什麽事都沒有,就放我走,我沒辦法才按照他們的要求說的。”

劉向陽再次請求母親:“媽,你一定要帶我去複檢,就是要死也要讓我死個明白。”並說,“我怎麽會吸毒嘛,你是警察,這是底線,做人的底線。”

母子二人就這樣一路交流著回到家。在這個過程中,劉新宇保持安靜,極少說話,對於曾在司法局工作的他來說,和平常人一樣,認為公安機關都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執法部門,不太可能隨隨便便冤枉一個好人。

“你仔細想想,會不會是別人給你吃的(毒品)。”劉新宇的這句話,戳疼了兒子的心:“你這是什麽意思?我是你的兒子,你都不信任我,我感到非常悲哀,我活在這個世界上還有什麽意義?”

晚上,家裏來了一堆人,都是孩子平常尊重的長輩。麵對大家的關心,劉向陽的態度依然十分決絕:“我沒有吸毒,也沒有人給我毒品。”他接下來說的一句話,徹底說服了母親和在場的人。這句話便是:“我再傻,有人拿藥給我吃,把我害這麽慘,我難道還會包庇他嗎?”

“這句話,我和孩子爸信了。”周俊說,第二天,他們就開始在網上搜索鑒定機構的信息,但打電話過去谘詢,人家都隻接受單位委托。最後,他們找了一個“想掌握孩子情況”的理由,說服雲南乾盛司法鑒定中心為孩子做檢測。當天,檢測機構人員采集了劉向陽的毛發,檢測結果為陰性,“他們不給我們檢測報告,隻讓我們看,我拍了照片。”



雖然沒拿到檢測報告,但檢測結果還是給他們吃下了定心丸,周俊還給關心孩子的親戚朋友和長輩打電話,告訴他們孩子檢測的結果已經出來了,全是陰性,沒有任何問題,孩子是被冤枉的。大家的意見是,既然是被冤枉的,就要把冤枉的人揪出來,還孩子一個清白。

他們決定走行政複議這條路。沒曾想,他們的這個決定,再次害了兒子。

複議

周俊說,在決定提起行政複議之前,她並不知道具體該走哪些流程,甚至連去哪裏反映情況她都不清楚。

經過一番商量,他們決定先去安寧市公安局。到了安寧市公安局,他們傻眼了,因為人家讓他們提供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可他們根本拿不出來,他們手上隻有一張孩子被解除拘留的證明書。

這時,接待他們的工作人員就走到門外不停打電話,最後讓去金方派出所拿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

安寧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現查明,劉向陽於2020年07月開始吸食毒品。2020年7月份劉向陽與朋友在昆明市一步行街屋頂酒吧喝酒時,劉向陽一朋友將白色粉末狀毒品給劉向陽,劉向陽在明知是毒品的情況下,仍將毒品吸食。2020年11月5日16時許,經民警對劉向陽的毛發進行現場檢測,劉向陽的毛發檢測結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陽性。

以上事實有劉向陽的陳述、查獲經過、毛發檢測結論、毛發檢測告知、現場毛發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劉向陽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最後提到,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昆明市公安局或安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昆明鐵路運輸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11月11日,周俊拿著行政處罰決定書,再次來到昆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提取劉向陽的毛發重新鑒定。下午兩點過,孩子突然接到所在社區的電話,說社區接到通知,讓去社區做吸毒人員管理登記。這時,他們才發現,孩子的信息已經上傳到吸毒人員管理庫和相應平台。周俊想,這可能就是他們選擇行政複議的後果。

11月12日,昆明市公安局行政複議辦公室聘請昆明市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劉向陽的毛發(是否吸食毒品)進行鑒定。

當天早上10點左右,劉新宇接到昆明市公安局行政複議辦公室通知,讓帶著孩子中午12點前趕到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需要提取孩子的毛發做鑒定。

11月13日接近中午12點,劉新宇聯係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實際檢測人任某稱,劉向陽的檢測報告已經被行政複議辦公室拿走了,結果得問警方,他不知道。

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送檢毛發中定性檢出甲基苯丙胺。


甲基苯丙胺,又名甲基安非他命、去氧麻黃素,是一種強效的中樞神經係統興奮劑,是冰毒的有效成分,被列為第一類精神藥品。

“我們不懂,第一時間聯係了此前給孩子做檢測的乾盛司法鑒定中心工作人員,並告訴她昆明醫科大學檢測出來有甲基苯丙胺,為什麽乾盛11月9日的檢測結果是陰性?”周俊說,乾盛的這名工作人員說,她們鑒定中心檢測的結果就是陰性,同時強調,可能會出現假陽性,但不會出現假陰性。

劉新宇打電話給行政複議辦公室的人溝通時,他們幾次明確稱,根據昆明市醫科大學的檢測陽性結果,她們要維持安寧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因擔心這份檢測對行政複議不利,劉向陽就申請撤回此前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

11月18日,昆明市公安局製作了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雖然行政複議這條路未獲成功,但周俊並沒有放棄尋找證據。在此期間,他們先後找了雲南維權司法鑒定中心和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對劉向陽做毛發檢測,兩家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均為陰性。其中,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是昆明市公安局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周俊不明白,為什麽他們找的三家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出來的結果都沒有問題,而昆明市公安局行政複議辦公室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檢測結果卻有問題呢。

思來想去,周俊一家還是選擇走行政訴訟這條路。

判決

劉向陽訴被告安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於2021年4月15日、4月19日,在昆明市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這次庭審,有關劉向陽吸毒案的更多辦案細節得以公開。

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關於對劉向陽涉毒問題的情況說明》稱,2020年10月22日,我隊接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公函《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隊關於協助做好招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尿毒檢的函》,該支隊於2020年10月26日、27日在安寧市轄區雲南新昆華醫院,對新入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407人)進行身體檢查,其中涉及尿毒檢項目商請我隊給予檢測。後我隊安排人員,分別於10月26日和27日前往雲南新昆華醫院開展尿檢工作。

《說明》特別提到,10月26日在尿檢過程中,共檢測出四名尿液樣本呈陽性人員,其中劉向陽尿檢呈冰毒陽性。根據公安機關涉毒嫌疑“逢嫌必檢”要求,11月5日我大隊分別通知涉及尿檢呈陽性的人員,到安寧市公安局進行複檢,11月5日下午16時許,劉向陽與其父母一同到達安寧市公安局,我隊工作人員現場向劉向陽了解情況,是否有吸毒行為,劉向陽否認其有吸毒行為。為進一步查明情況,我隊工作人員向劉向陽說明,因其尿液檢測呈冰毒陽性,需采用毛發檢測方式再次進行檢測,劉向陽同意配合,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從其頭部分別采集A、B兩份毛發樣本,A樣用於檢測,B樣用於留存。後大隊工作人員使用康永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幹式熒光免疫毒品檢測儀,對劉向陽毛發A樣進行檢測,檢測項目為甲基安非他明和嗎啡,經檢測結論為甲基安非他明陽性、嗎啡陰性。經再次詢問劉向陽是否使用過毒品,劉向陽否認使用毒品。為查明劉向陽是否存在涉毒問題,禁毒大隊通知金方派出所將劉向陽帶回做進一步調查。

《說明》特別強調,劉向陽毛發的采集、檢測工作,禁毒大隊嚴格按照規範操作進行,全程進行錄音錄像。

劉向陽尿檢呈陽性現場圖片,登記時間為2020年10月26日。


金方派出所民警趙舉在《查獲經過》裏寫到,2020年11月05日18時許我在安寧市公安局金方派出所接到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的電話稱有一名疑似吸毒人員,現需我所配合進行審查,2020年11月05日19時我和我所民警楊曉祥到安寧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將該人傳喚至金方派出所接受調查,該名疑似吸毒人員叫劉向陽。

查獲經過還提到,對該人進行傳喚時,其能配合傳喚,未使用武器警械。

劉向陽在第一次詢問筆錄供述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2020年7月份(具體是7月份的幾號我記不清楚了)何璿微信上發消息叫我去喝酒,到晚上20時我和何璿、李洋洋還有一些高中同學去昆明步行街屋頂酒吧喝酒,我們喝到23時左右,李洋洋的一個朋友(叫什麽名字我不知道,我隻知道他是李洋洋的朋友),他從包裏麵拿出了一小包東西,打開後我看到是白色粉末,他就在我手上放了一小點,他跟我說讓我放在酒裏麵喝下去就很好玩,我就從我手上分了一小點放在酒杯裏麵,他也放了一點在自己的酒杯裏麵,我和他就一起喝了下去,我喝完以後就感覺很興奮,我們喝到淩晨02時30分左右我們就離開酒吧了,我就騎著電動車回家了,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

在這些司法材料中,劉向陽稱,他喝了“豌豆大小”的粉末,他不知道該粉末為何物,但清楚他們是毒品,他因為好奇想“嚐試一下”,就喝了下去。在一二審的公開庭審中,劉向陽否認了上述供述,他稱遭遇了疲勞審訊,其在“一夜未眠”以及威逼、利誘、恐嚇的情況下,不得已順著審訊人員的話,承認了上述吸毒行為,但該吸毒行為係他虛構,純屬子虛烏有。

劉向陽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說,“當時他們說的是如果我承認了(吸毒),這個事情就不用處理了,隻是批評教育,如果不承認,他們說我一是戲耍公安民警,然後說我嫖娼、吸毒,三罪並罰。期間是一直沒有承認,而且我還多次提出來要複檢,一直到最後,精神和身心已經全部崩潰,超過幾十個小時沒喝水,就是不停的誘供,不停的逼我朝他們想要的那個方向回答,最後實在被逼得沒辦法了,他們說一句,我在後麵接一句。”

對劉向陽“疲勞審訊”的說法,安寧市公安局答辯稱,該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劉向陽進行傳喚,且在整個詢問過程中保證了劉向陽的休息及飲食,劉向陽的陳述是自願真實的。

劉向陽的父親劉新宇,從法院獲得的視頻證據顯示,劉向陽在金方派出所被審訊期間,曾多次提到“我真的沒有碰過(毒品)”、我能不能複檢一次”,但辦案人員卻說,他這是在“戲耍公安民警”。

劉向陽的代理人楊子固律師指出,安寧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三個部門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審批表》的簽字,分別是2020年11月6日18時的15分、16分、17分,真可謂“秒過”。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在於原告劉向陽認為,被告一直在說這是一個簡單的案子,簡單就可以筆錄也隨隨便便、檢測也隨隨便便嗎?被告作為執法機關對法律應當有敬畏,《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是逾期提交的,被告的理由是證據之前遺漏了、現在補充提交,並非正當理由,所以不能視為有證據。被告認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這份證據是合法的有效的,是經法庭的依法要求補交,因為當時主辦人員出差,所以因故遺漏而未予提交。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本院基於被告的申請已經對其舉證期限予以了延長,後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證據,但並未包括履行了處罰前告知程序的相關材料,後雖經本院補證通知要求於第一次庭審結束次日即行提交,但其當庭陳述的逾期提交原因顯然不能判定為正當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的舉證屬於逾期提供的情形,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被告安寧市公安局的處罰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存在未履行處罰前告知的程序違法情形。綜合考慮上述程序違法情形,昆明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該程序違法屬於“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情形,並不導致判決撤銷的法律後果,故對原告劉向陽提出的撤銷訴請不予支持。

2021年6月28日,昆明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確認被告安寧市公安局作出對劉向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


原告被告雙方不服判決,均提起上訴。2021年11月15日,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稱,安寧市公安局補充提交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雖在舉證期限之後,但係依法提交,不屬於逾期舉證。該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駁回了劉向陽的訴訟請求。

劉向陽向省高院申請再審,也被駁回。但母親周俊並沒有放棄,堅持向有關部門反映。

監督

周俊說,自兒子被吸毒後,她放棄所有業餘愛好,除了工作,其餘時間全部用來研究兒子的案子。

經過一二審的失利和高院的駁回,周俊決定放棄為兒子聘請律師,改為自己代理,每天收集證據的同時,還向專家谘詢有關吸毒認定、檢測等方麵的問題。用她的話說,已經由一個啥也不懂的小白,成為半個專家。

對於兒子吸毒一案,周俊列舉出如下問題:

尿檢時間比實際體檢提前一天。

劉向陽體檢的時間為2020年10月27日,安寧市公安局關於尿檢的證據現場照片時間,卻顯示為2020年10月26日。

關於這個問題,安寧市公安局在庭審中稱,不管是10月26日還是10月27日,這隻是一個案件來源,主要是到了11月5日現場檢測,確認劉向陽是吸毒人員。

現場檢測報告書違法。

安寧市公安局製作出的現場檢測報告書稱,檢測人為民警袁英、周霖。而警方提供的同步錄音錄像顯示,該二人均未在場,檢測由兩名輔警楊倩、楊浩完成。然而,周霖在一審庭審中,卻作為檢測人員出庭接受詢問。

而且,缺乏收集劉向陽毛發的錄音錄像。安寧市公安局在庭審中對此的解釋是,檢測毛發它是一個簡單的程序,是一個臨時性的處罰,後續有很多是已經被覆蓋掉,所以錄音錄像是有過,是時間間隔長了,就被其他的視頻資料給覆蓋掉了。現場檢測的視頻反映的檢測過程是完整的,可能存在一點瑕疵,即劉向陽方提到的鋁箔紙包裹問題,但這不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整個檢測過程是公開透明也是合法的。


2023年6月7日,周俊致電公安部禁毒情報技術中心谘詢,被明確告知,毛發現場檢測靈敏度和準確度不足,此類技術的檢測結果,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主要起到快速篩查和監控震懾兩方麵作用。

關於貫徹執行《吸毒檢測程序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沒有取得省級公安機關頒發的吸毒檢測培訓合格證的執法人員,一律不得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現場檢測。

同時,公複字【2015】1號規定,實驗室檢測結果可以作為甲基苯丙胺定案的證據使用,則現場檢測結果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藥品會對現場檢測和實驗室檢測產生影響,尿檢板也會出現陽性。所以在定性檢測出甲基苯丙胺後,還要做其代謝物的分析判斷,以排除因服用了藥物後對檢測結果造成影響,同時還要排除是否是被動或被脅迫等吸入情況,不能一檢測出來就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就是要全麵調查取證,有事實依據佐證。所以實驗室檢測結果隻是提供檢測情況,但是否吸毒還是要偵查機關經過全麵調查取證來判斷是否吸毒。

2023年4月25日,劉新宇谘詢安寧市公安局現場毛發檢測所使用的檢測儀器——康永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幹式熒光免疫分析儀的廠家工作人員張南(培訓民警袁英、周霖的老師),現場篩查檢測結果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最近,周俊還資訊了浙江、上海的兩家毛發現場篩查檢測機構,均表示,左氧氟沙星、清肺化痰丸和眾泰的鼻炎康片等藥品,會導致尿檢和毛發出現陽性結果。

而劉向陽,恰恰在尿檢和毛發檢測前,用過以上藥品。



筆錄造假。

劉向陽的二次詢問筆錄與相關的同步錄音錄像嚴重不符,其中第2份詢問筆錄的時間段2020年11月6日16時55分至17時20分,而錄音錄像卻顯示16時55分至17時00分劉向陽在簽字,之後17時00分至17時20分,整個視頻僅有劉向陽一人在訊問室,期間無任何詢問對話內容。

安寧市公安局稱,視頻沒有體現出做了第二份筆錄,是因為案件是簡單的案件,所以就一起做了筆錄,一次性簽字。警方提供的審訊同步錄音錄像,證實民警馮紅亮自始至終都沒有參與辦案,其卻在兩份口供筆錄以及多分書證證據的辦案人欄簽字。

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根據《吸毒檢測程序規定》,被檢測人員對現場檢測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檢測結果之日起三日內,向現場檢測的公安機關提出實驗室檢測申請。但劉向陽在接受詢問時多次反複要求複檢,但辦案民警卻置之不理。

2017年修正、2018年1月1日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賦予了公民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亦做出了完全相同的規定。

在庭審中,安寧市公安局無證據證明案涉治安處罰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劉向陽的辯護人稱,這嚴重剝奪和減損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訴權、申辯權,屬於程序嚴重違法,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之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辦案不作為。

劉向陽在第一次詢問筆錄裏提到,“白色粉末是李洋洋的一個朋友(什麽名字我不知道)拿的,他跟我說讓我放在酒裏麵喝下去就很好玩,我就從我的手上分了一小點放在酒杯裏麵,他也放了一點在自己的酒杯裏麵,我和他就一起喝了下去,我喝了以後就覺得很興奮。”

劉向陽還將李洋洋的特征及微信號提交給辦案民警,但辦案民警卻沒有去找李洋洋調查取證,周俊認為這是典型的不作為。

2021年12月31日,劉向陽的代理律師殷清利到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蓮華派出所,辦理2020年7月份李洋洋、何旋、劉向陽等在步行街屋頂酒吧涉嫌吸毒一案的證據材料查閱、複製,蓮華派出所民警徐海龍在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上寫下證明:貴所到我所調取材料,因當時我所核查的是吸毒線索,當時我所當(把)幾名人員通知到所後進行尿檢及毛發檢,結果陰性,故未進行處理,無材料。


劉向陽和李洋洋2020年7月29日的聊天記錄證實,李洋洋到達屋頂酒吧的時間是23時11分之後,而且是一個人去的。

周俊認為,這份證明,從另一方證實,公安機關、一二審法院認定“劉向陽陳述吸食毒品”內容的虛假性。

實驗室檢測無定性無定量。

本案在行政複議期間,昆明市公安局行政複議辦公室聘請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劉向陽的毛發(是否吸食毒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僅顯示檢出甲基苯丙胺,但沒有定量的描述,無法確定是否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而且未給出陰性或陽性結論意見。

更吊詭的是,根據家屬提供的一份錄音,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任姓工作人員稱,劉向陽的毛發檢測隻定性,沒有定量,具體怎麽判定,是警方那邊的事情。不過,任姓工作人員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說,他們做的檢測,沒有按照公安部規定的閾值濃度0.2納克/毫克進行檢測,是自行采用0.02納克/毫克進行檢測。

周俊說,要證明劉向陽是否吸食過毒品,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對他的毛發重新提取,或者采用當時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提取的毛發備份進行鑒定。毒品進入人體後,會隨著血液循環進入毛囊,毒品原體及其代謝物會被毛發中的角質蛋白固定,並穩定地保留在毛發中。毛發驗毒不限於頭發驗毒,除了頭發之外,還可以檢測人體其他毛發,如陰毛,腋毛等。與頭發相比,人體其他種類毛發的生長和脫落情況有很大不同,因此某些毛發不僅檢出的毒品種類更好,含量也更高。

中國禁毒報曾發表過一篇題為《毛發檢測讓隱性吸毒無處遁形》的文章,國家毒品實驗室的專家稱,幾十厘米長的發絲,可以反映幾年內的涉毒情況。

“我們現在就要求,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標準,對孩子的毛發進行重檢,以證明他是否吸毒。”周俊說。

一個好的消息是,劉向陽訴安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檢察監督一案,已獲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受理。目前,此案仍在調查核實中。

周俊把紅星新聞、澎湃新聞等媒體就本案的報道,以及涉及本案的一些重要資料,收集送到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鐵路運輸分院。


2023年7月16日,周俊告訴筆者,他們接到通知,檢院已將辦案期限延長三個月。

“跑了快三年了,總算看到一點希望了。”周俊說,她相信法律最終會給孩子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