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約嫖後拒絕發生關係,被認定嫖娼拘留5日,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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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瀟湘晨報報道,大四畢業生翟某稱,自己通過陌陌認識了一名從事性服務工作的女子,出於好奇與之見麵。見麵後自己意識到此事是不對的,便以沒看上女子為由拒絕發生性關係,並給了女子100元作為路費讓其離開。

此後,翟某因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5日,其提起行政複議,但被維持原決定。


翟某說,因為此事,學校處罰自己延遲畢業一年。

河南省南陽市南召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書顯示,經查明,2023年2月10日,被申請人南召縣公安局傳喚涉嫌賣淫的王某某,經詢問,王某某供述曾與其發生性交易的涉嫌嫖娼人員多人,包括申請人翟某。且王某某提供了與翟某開展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記錄。

2023年2月12日,被申請人傳喚申請人,經詢問,申請人承認,通過招嫖小紙片聯係王某某,談好價格為 400元後,約定了交易地點。到交易地點見麵後因嫌女方與照片上不一樣,未發生兩性關係,給了女方100元打發其走人。

2023年2月13日,被申請人製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對其賣淫嫖娼行為,擬給予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申請人提出申辯,認為沒有完整的性交易,不構成違法。2023年2月13日,被申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申請人構成賣淫嫖娼,違法行為輕微,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翟某認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自己沒有與王某某發生性關係,且公安機關程序違法。“我不是通過招嫖卡片和她聯係的,我們是在網上認識的。”

南召縣人民政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翟某與賣淫女談妥交易價格、交易地點,並且已經著手實施,已構成賣淫嫖娼行為;因其未實際發生關係,應當從輕處罰。被申請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翟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的理由於法無據,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7月14日,南召縣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員稱,公安機關對翟某作出的處罰是依法依規的,而且有證據作為依據。目前翟某的行政拘留已經執行完畢,如果翟某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事中,翟某認為自己主動拒絕和王某某發生性關係,不屬於嫖娼。那麽從法律層麵來看,翟某的行為是否為嫖娼呢?其受到的處罰是否合理?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鬆律師認為,即使構成犯罪,自動中止犯罪,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也免予處罰。舉重明輕,中止治安違法行為的,更應免予處罰。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宋竟一律師向“法度law”提到,《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 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應當從輕處罰。

《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 》相關規定,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實施性行為的屬於情節較輕。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宋竟一律師說,如果翟某先前已就交易價格、交易地點與王某某達成一致,並實際到達約定地點,已經著手實施,該行為已經構成賣淫嫖娼行為,但根據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相當,違法行為輕微、初次違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也是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楊高州律師認為,翟某的行為符合現行規定中的嫖娼的認定,但行政拘留5日,處罰畸重。

楊高州律師向“法度law”分析稱,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嫖娼”,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並未定義。2000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如何適用第三十條規定的答複》([1999]行他字第27號)中認為,“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

2003年9月24日公安部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公複字[2003]5號)規定,“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前述規定目前依然有效,在具體的行政執法以及司法審判中是需要遵守的。

因此楊高州律師認為,對於翟某的行為,可能從認知上認為沒有發生關係不應該認定嫖娼,但是從現行規定來看是構成嫖娼的治安違法行為的。

不過楊高州律師提到,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公安部於2018年6月5日印發了《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其中第一部分一般適用規則第11條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係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且社會危害性不大,同時又無其他法定裁量情節的,一般決定適用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同時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或者同時係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且無其他法定裁量情節的,一般決定適用五百元以下罰款。”

該指導意見第二部分第七十四條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賣淫嫖娼行為的理解與適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一)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實施性行為的。”

因此楊高州律師表示,結合前述公安部公複字[2003]5號《批複》、《裁量指導意見》規定及翟某並未發生性關係的情節,應當適用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決定。

四國迷 發表評論於
rainstorm 發表評論於
主要是他給錢了。
shakuras2000 發表評論於
以後網上yy也可能被抓了
各位建製派將軍更要小心
X723 發表評論於
中國大陸的老百姓自己花錢嫖娼是犯罪,中國大陸的官員們白玩女人是合法!一個黑白顛倒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