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死刑!福建公公殺害兒媳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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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封麵新聞記者從福建南安公公殺兒媳案被害人小雯(化名)的親屬處獲悉,6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案犯戴某華上訴,維持原審死刑判決。


2021年8月28日。案發現場。攝影/楊峰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7時許,被告人戴某華因瑣事與其兒媳被害人小雯發生口角,遂在其家中的雜物間內,用手臂扼住小雯脖子,直至小雯倒地無法動彈。因擔心罪行敗露,戴某華在作案當日7時20分許,駕駛麵包車將被害人載至一垃圾場,往被害人身上潑汽油後焚燒,隨後又駕該麵包車將被害人殘餘屍骨載至一處山溝拋屍。期間,戴某華還藏匿小雯的電動車、丟棄其手機和自己的作案衣物,並在兒子戴某河尋找被害人的時候誤導。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的屍體焚燒後高度碳化,殘存屍骨及軟組織未檢見開放性銳器損傷,無法確定其死因。

據封麵新聞此前報道,2022年3月15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雖係家庭糾紛引起的一時衝動的激情犯罪,但被告人戴某華在實施故意殺人犯罪後,又毀屍滅跡,企圖掩蓋罪行,其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予以嚴懲。一審判決後,戴某華當庭上訴。

戴某華上訴認為:原審定性錯誤,其沒有殺害被害人的動機,勒其脖子是想教訓、教育受害人,但因一時衝動不慎致死被害人,應認定過失致人死亡;原審未認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節不當;本案係家庭糾紛引起的一時衝動的激情犯罪,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願意賠償,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該案終審裁定書。受訪者提供

福建高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戴某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並有丟棄藏匿罪證、誤導尋人等行為,企圖掩蓋罪行、逃避偵查,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其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 戴某華及其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維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對戴某華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