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意外墜樓,10位酒友擔責15%,有人分到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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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是夏天的靈魂。對於很多人來說,夜市配酒是夏夜的不二之選,一場喝不過癮,再約個二場……然而,萬一喝醉出了事,誰來承擔責任?

去年一個夏夜,在藍田縣,前後十一個人參與了兩場酒局,結果,一名醉酒男子意外墜樓身亡。組織一場的、組織二場的、參與一場的、參與兩場的、提前離場的……這10個人是不是都有責任?每人又該負多大的責任?法院作出了詳細的劃定。

01

參與兩場酒局後墜樓身亡

家屬向“酒友”索賠91萬餘元

2022年6月7日,井某某找朋友王某玩,當晚9時30分,王某邀井某某和劉某,拿著兩瓶白酒到一家泡饃館,與曹某濱、朱某輝、張某章一起吃飯,期間6人一起喝白酒,後來,朱某輝、張某章提前離場。晚10時30分,王某妻子、曹某濱妻子分別來叫自己丈夫回家,兩位女士沒有參與飯局,也沒有飲酒。

酒局結束後,王某等人回家,隻剩劉某、井某某。


兩人覺得沒盡興,劉某又聯係了李某聰、許某、李某、郝某、王某豔5人,去夜市繼續吃夜宵並飲酒,劉某喝白酒,井某某等人喝啤酒。

直至次日淩晨2時,酒局結束,李某聰等5人各自回家,劉某陪井某某去朋友家借宿,但敲門久不見開,兩人下樓,劉某將井某某獨自留在樓下,自己再次上樓敲門,仍無人開門。當他下樓,卻不見了井某某,正準備找,猛聽身後重物墜落,回身一看,原來是井某某從另一單元樓四樓墜落。

劉某連忙撥打120和110,並聯係李某等人,井某某被緊急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淩晨死亡。

後經公安部門委托鑒定,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01mg/100ml,達到醉酒狀態。公安部門認定井某某因酒後墜樓死亡,屬意外事件。

其後,井某某父母訴至藍田縣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等12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1萬餘元。

02

兩場酒局共飲人均有責任

第一場參與者第二場組織者責任更大

藍田法院經審理認為,共飲活動的同飲者相互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共飲活動發生的人身損害後果,應根據各共飲人的過失大小與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共飲人隻有阻斷損害後果的發生,才能免責,若僅善意勸誡,或提前離席等,均不構成免責事由。同飲者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隻要存在相當概然性即可成立,並不強調必然的、唯一的因果聯係。

本案中,井某某先受王某之邀與5人同飲,後劉某又組織李某聰等5人與井某某同飲,兩次飲酒共同作用導致井某某處於醉酒狀態,自我意識和行為控製能力降低,最終導致井某某後來墜樓身亡的悲劇。參與前後兩場酒局的10名被告與井某某在事實上相互負有規勸、提醒、照顧、照看、保障安全的民事法律義務,然而均未盡到上述義務,屬於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故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兩場酒局參加者的責任,法院進行了詳細的劃定:

死者:成年人應有判斷,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井某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飲酒的危害性、自身身體狀況等有正確的判斷,然其短時間內先後兩次參與共飲活動,大量飲酒導致自我控製意識大大下降,為墜亡悲劇埋下極大隱患,墜樓處安裝有一米多高的圍欄,不可能失足墜落,攀爬翻越墜落的可能性更大,公安機關已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故井某某自身行為是墜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第一場參與者:增加醉酒進程應擔責,但比二場責任輕

王某等4人雖僅參加第一場飲酒,但第一場飲酒客觀增加了井某某醉酒的進程,是導致井某某醉酒失足墜落的客觀因素之一,故4人均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考慮到王某等4人均無法預見井某某之後會參與第二場飲酒以及飲酒後的狀態等情況,故可較第二場酒局的同飲者相應減輕責任。

第一場提前離場者:並不免除相應義務

盡管朱某輝、張某章提前離場,但其二人參與飲酒在前,並不免除相應的義務。

第二場參與者:發現死者喝過酒仍繼續,比第一場參與者責任大

李某聰等5人參與第二場飲酒時,通過觀察、氣味等應能發現井某某已經飲酒,但仍然與井某某繼續飲酒,期間還起哄要求井某某與同桌女性飲交杯酒,客觀上激發了其繼續飲酒的欲望,酒局結束後已至淩晨2時,5人均未對井某某盡到照看、護送的義務,應較僅參加第一場飲酒的被告承擔更大責任。

第一場組織者:比第一場同飲者責任更大

王某作為第一場飲酒的組織者,對同飲者的安全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較參與第一場飲酒的其他人承擔更大責任。

第一場參與者第二場組織者:較其他人應承擔更大責任

劉某參與了第一場飲酒,明知井某某已經飲酒仍然組織了第二場飲酒,在與醉酒的井某某一起同行時,井某某處於醉酒狀態,行為控製能力降低,劉某本應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和照顧責任,但卻讓井某某獨處,脫離照顧,進而引發墜樓悲劇,故其較其他參與飲酒的被告應承擔更大的責任。

第一場來找丈夫回家的兩位女士:非參與者,無需擔責

被告陳某、王某圓未參與飲酒活動,隻是在第一場飲酒進行時分別來找自己的丈夫,二人並非飲酒參與者,不應苛以同飲者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結合本案認定事實及在案證據,綜合認定井某某自擔85%的責任,被告劉某承擔7%的賠償責任6.1萬餘元,被告王某承擔3%的賠償責任2.6萬餘元,被告李某聰、許某、郝某、李某、王某豔各承擔0.8%的賠償責任7053元,被告曹某濱承擔0.4%的賠償責任3526元,被告朱某輝、張某章各承擔0.3%的賠償責任即各承擔2644元。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03

法官提示:

共飲人對醉酒人負擔照顧和救助義務

法官提示,在共飲活動中,當飲酒人自控意識降低,處於危險狀態時,共飲人之間純粹的情誼行為就可能轉化為侵權行為,此時,其他共飲人應對醉酒之人負擔照顧和救助的義務,通過合理照顧、約束至酒醒、護送至家中等必要合理措施,保障其生命安全,一旦疏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後果,就必然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多個同飲者就同一損害的發生,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自擔部分責任。在特殊情景下,受害人連續參加前後兩場酒局,分別參與兩場酒局的同飲者,因對受害人醉酒的促進程度、對損害後果的預見可能性等方麵的不同,所承擔的責任應有所區分。酒局的組織者應較其他人負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在同飲者已經飲酒達到一定狀態時,應主動結束酒局,絕不應以尚未盡興為由再組織第二場酒局,否則應對發生的損害較其他人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