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爆炸案主犯張顯光被核準死刑 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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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沈陽1.18大案主犯張顯光宣判死刑立即執行,張顯光被押進法庭(來源:CFP)

2006年12月1日,沈陽1.18大案主犯張顯光宣判死刑立即執行,張顯光在死刑通知書上按手印(來源:CFP)

2006年12月1日,沈陽1.18大案主犯張顯光宣判死刑立即執行,沈陽幾百名群眾到廳觀看。

張顯光被驗明正身 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東北新聞網訊12月1日上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裁定核準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號對張顯光判處死刑的刑事判決。 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張顯光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震動沈城的“1、10”、“1、18”搶劫金融機構大案主犯被告人張顯光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於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當庭判決被告人張顯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顯光在法院送達判決書後十日內表示服判。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1月24日依法報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核查明了張顯光的犯罪事實,認為被告人張顯光結夥持槍、持械劫取公民財物、銀行營業款,致多人傷亡;並在鬧市區銀行門前製造爆炸事件,致多人死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為獲取作案用交通工具持槍、持械殺害無辜;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顯光在實施爆炸、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犯罪中,致八人死亡,四人重傷,六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且搶劫數額巨大,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國家和公民財產安全,屬於罪行極其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對其所犯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判處死刑。原審對其適用刑罰正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故裁定核準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號的刑事判決

 張顯光的犯罪事實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核查明:

被告人張顯光與馮洪剛(男,卒年41歲)同住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東青委,原係鄰居,後張搬走。1988年3月,張勞動教養釋放後,因落戶口時未找到戶籍證明,懷疑被馮拿走並對他人說其是勞動教養在逃人員,而對馮懷恨在心。1990年4月27日22時許,張路經馮家,將馮家玻璃砸碎後欲離開,馮從家中追出,二人發生廝打,張持尖刀朝馮腹部連刺數刀, 致被害人馮洪剛被刺破肝髒大失血而死亡。

被告人張顯光作案後潛逃。

被告人張顯光逃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期間,夥同張顯輝、張顯明(均被判死刑,已執行)預謀搶劫他人錢財,跟蹤個體鞋業業主侯延鳳(被害人,女,時年45歲)並觀察侯回家路線。1999年11月13日14時許,張顯光、張顯輝、張顯明分別攜帶鐵錘、自製槍支、尖刀等作案工具,尾隨侯延鳳至哈爾濱市道外區升平街道四道街附近,張顯明持鐵錘擊打侯的頭部,將侯打倒在地,搶走被害人侯延鳳尼龍綢兜子一個,內有人民幣1950元,所搶贓款被分贓揮霍。

被告人張顯光夥同張顯輝預謀搶劫哈爾濱市道外區海鮮市場個體業主韓祥華(被害人,女,卒年44歲)錢財,由張顯明購買摩托車,張顯光與張顯輝騎摩托車跟蹤韓回家路線。1999年12月18日17時30分許,張顯輝、張顯光到哈爾濱市道外區承德街60號韓家樓下車庫守候。當韓與張微微(被害人,女,18歲)乘坐田廣明(被害人,男,30歲)的車到達下車時,張顯輝持獵槍向韓開一槍,張顯光持獵槍向張、田各開了一槍,搶走皮包及布包各一個,內有人民幣10餘萬元。經法醫鑒定確認,被害人韓祥華被獵槍擊中,致左肺損傷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張微微右上肢及腰、腹部損傷為輕傷;被害人田廣明右大腿損傷為輕傷。所搶錢款被二人分贓揮霍。

被告人張顯光夥同張顯輝、張顯明預謀搶劫哈爾濱市南極海鮮批發市場業主貨款,多次跟蹤張書判(男,時年46歲)回家路線。2000年1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張顯光和張顯輝、張顯明攜帶獵槍在哈爾濱市道外區南極街54號南院東側胡同內守候。當張書判和妻子馬連鳳(時年45歲)行至此地時,三人持獵槍向張書判、馬連鳳連開數槍,張書判欲逃脫時張顯明用獵槍柄猛擊其頭部,將其打倒在地,搶走帆布包一個,內有人民幣15.5萬元。經法醫鑒定確認,被害人馬連鳳腰部霰彈創,內髒損傷為重傷;被害人張書判開放性腹部損傷、腹腔內金屬異物留存,為輕傷。所搶贓款被三人揮霍。

被告人張顯光逃至遼寧省沈陽市期間,夥同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斌(被判死刑,已執行)預謀搶劫沈陽市東陵區文萃路煙行個體業戶貨款,多次跟蹤個體業戶李秀華(被害人,女,卒年46歲)及丈夫劉純生回家路線。2000年12月29日17時30分許,李彥斌在李秀華回家的途經處,用事先約定的暗語"姐姐已回家,請下樓接她"給張顯明打傳呼。張顯光和張顯明即到李秀華居住的沈陽市大東區凱祥三街3號3單元二樓緩步台處守候,張顯輝在樓外接應。當李秀華回到一樓自家門前開門時,張顯明持獵槍向李秀華背部開一槍,致被害人李秀華雙肺及胸主動脈損傷,急性大失血而死亡,並搶走兜子一個,內裝有人民幣2.7萬元。所劫贓款被四人揮霍。

2000年年未,被告人張顯光夥同張顯輝、張顯明預謀搶劫位於沈陽市東陵區富民街11號的沈陽市郵政局泉園郵政儲蓄所運鈔車上的營業款,並多次跟蹤運鈔車行駛路線,掌握送款時間、人員和警戒情況,購買軍用大衣、絨線帽、脖套、尖刀等作案工具。2001年1月9日22時許,張顯輝按照事先預謀租乘李俊(被害人,男,卒年36歲)駕駛的遼AG2595號紅色桑塔納出租車。車行至沈陽市東陵區方家欄附近,與在此等候的張顯光、張顯明會合。當李俊下車到車後備箱為張顯輝取自行車時,張顯明持鐵棒擊打李俊的頭部,被李躲開。張顯光持獵槍朝李俊開一槍,由於啞彈未擊響。李俊逃出五六米遠時,張顯光與張顯輝追上,張顯輝按住李俊的手,張顯光持刀朝李俊頸部、胸部等處連刺數刀,致被害人李俊被刺破主動脈、頭臂幹、左頸總動脈及左肺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後,三人將被害人李俊屍體放入出租車後備箱內,由張顯輝將車開回暫住處停放,準備在搶劫郵政儲蓄所時所使用。

2001年1月10日8時許,被告人張顯光夥同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斌攜帶獵槍及其他作案工具,駕駛所搶的遼AG2595號出租車到沈陽市郵政局泉園郵政儲蓄所附近,由李彥斌按事先約定看守不熄火的出租車,以備作案後逃跑時使用。8時20分,沈陽市郵政局遼A83973號運鈔車停至該儲蓄所門前,趙國慶(男,42歲,送款員)、申科(男,31歲,押運人)下車往儲蓄所送款,張顯光與張顯輝、張顯明持獵槍向趙、申各開一槍,將趙、申二人擊傷倒地。當運鈔車司機吳恩儒下車查看時,張顯明持獵槍向吳開槍。張顯光和張顯輝將兩個運鈔袋搶走,內有人民幣80.981927萬元。之後,張顯光與張顯輝、張顯明乘李彥斌看守的出租車逃離現場,並由張顯輝將車拋棄。經法醫鑒定確認,被害人趙國慶胸部、腰部的損傷為重傷、腹部皮膚擦傷的損傷為輕微傷;被害人申科頭麵部損傷為重傷。所搶贓款除分給李彥斌1.2萬元外,餘款被張顯光、張顯輝、張顯明等人揮霍。

被告人張顯光夥同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被判死刑,已執行)預謀製造爆炸事件,搶劫銀行運鈔車上營業款。張顯輝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從王福友(另案處理)手中購買雷管40餘枚、硝銨炸藥40管,並與李彥波將雷管、炸藥攜帶到沈陽市。張顯輝又購買摩托車電瓶、汽車遙控器、鞋掌釘、塑料飯盒等製作爆炸裝置的物品。張顯光與張顯明研製、組裝成爆炸裝置後,與張顯輝進行爆炸實驗。同時,由李彥波購買了紙盒箱、胡椒粉等以備作案時裝錢使用和防止警犬追蹤。張顯光和張顯輝、張顯明多次騎自行車、摩托車跟蹤沈陽市商業銀行運鈔車行駛路線,掌握送取款時間和押運警力,預謀在運鈔車到位於沈陽市大東區東順城街2號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取款時,製造爆炸事件,持槍搶劫銀行運鈔車上錢款。

2003年1月18日9時許,張顯明按事先預謀租乘張晶陽(被害人,男,卒年36歲)駕駛的遼AL5041號紅色鬆花江牌微型麵包車,按預謀約定在沈陽市大二環通往"怪坡"複線道口接張顯光和張顯輝、李彥波上車。當車行至沈陽市新城子區"怪坡"附近時,張顯光在車內持獵槍向張晶陽後背開一槍,張顯明惟恐張晶陽不死,又掐頸部,張顯光還用張晶陽的褲腰帶勒頸部,致被害人張晶陽心髒、肺髒及肝髒破裂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張顯光等人將張晶陽屍體拋至沈陽市新城子區清水台鄉前屯村村西葦塘內,將車開走,作為作案所使用的交通工具。

當日17時許,被告人張顯光與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攜帶爆炸裝置、獵槍、尖刀及胡椒粉等,駕駛劫取的遼AL5041號微型麵包車至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南側胡同內停放。張顯明將綁有爆炸裝置的自行車停放在大東區東順城街與北順城路交匯處鬧市區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17時50分許,沈陽市商業銀行遼AR0787號運鈔車停至該儲蓄所門前,押運員劉偉(被害人,男,卒年24歲)、經濟警察趙潔(男,30歲)、楊海山(男,32歲)在車旁警戒。當儲蓄所工作人員王宏海(被害人,男,卒年25歲)拿著錢袋和經濟警察劉雪森(男,31歲)從儲蓄所出來,銀行解款人員賓華(男,42歲)打開運鈔車上的保險櫃門,欲往保險櫃內裝儲蓄所營業款時,張顯輝啟動遙控器引發爆炸裝置,造成爆炸,王宏海、劉偉當場被炸死,賓華、劉雪森、趙潔、楊海山及儲蓄所更夫張恩濤(男,48歲)等人被炸傷。運鈔車司機袁傳友(被害人,男,卒年40歲)下車查看時,張顯光及張顯輝分別持獵槍朝袁頭部、肩部各開一槍。張顯光與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將四個運鈔袋搶走,內有人民幣220.778494萬元,並乘微型麵包車逃離現場後將車拋棄。經法醫鑒定確認,被害人王宏海、劉偉因爆炸致多髒器損傷而死亡;被害人袁傳友因頭部槍彈創致顱腦損傷、腦機能障礙而死亡;被害人劉雪森的損傷為重傷;被害人賓華、楊海山、張恩濤的損傷均為輕傷;被害人趙潔的損傷為輕微傷。案發後,追繳贓款190餘萬元,已返還被劫單位,餘款被四人揮霍。

被告人張顯光案後潛逃,於2006年8月8日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