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猥褻21名小學女生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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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徑令人發指:猥褻21名小學女生 奸淫4名   3月21日上午11時零5分,隨著一聲槍響,臨夏縣教師趙會生結束了他罪惡的一生。至此,這起震驚臨夏州的教師強奸、猥褻女童案在曆時一年零九個月後終於畫上了句號。   小紙條揭開罪惡內幕   2004年6月4日,臨夏縣大魯溝小學3年級學生小花(化名)給校長寫了一張紙條,反映班主任老師趙會生幹了“壞事”。這張紙條揭露了趙會生在上課期間多次叫小學生到其辦公室進行性侵害的罪惡內幕。當年6月8日,趙會生被警方抓獲,6月15日被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查實,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被告人趙會生在臨夏縣民主鄉民光小學“支教” 期間,在課堂上先後對楊楊(化名)等12名女學生進行猥褻。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初,趙會生在大魯溝小學任教期間,對9名女學生進行猥褻,並利用輔導、交作業之機,多次在其辦公室內對小芋(化名)等4名女學生實施奸淫。   一審被判處死刑   該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臨夏州人民檢察院以被告趙會生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向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小花等5名學生家屬同時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審理期間,被告律師辯稱趙會生有自首情節,其造成的後果並不嚴重,且其犯罪行為是在精神病緩解期實施的,應從輕處罰。但司法鑒定書證明,被告有完全責任能力。2004年9月28日,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趙會生道德淪喪,利用師生關係,公然在課堂上、辦公室內多次奸淫、猥褻女學生,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被告趙會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5名原告4500元。   省高院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下達後,趙會生及5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不服判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趙會生上訴提出:上訴人的犯罪並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存在情節惡劣的行為;雖然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但未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有法定的可以減輕處罰的自首情節及實施犯罪時處於精神病緩解期。據此,趙會生請求省高院從輕處罰。   5名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訴提出:撤銷原審民事賠償部分;要求被告人賠償各受害人傷害損失、名譽損失、精神損失共計人民幣45萬元;在被告人無實際賠償能力的情況下,要求臨夏縣教育局、臨夏縣三角鄉中心學區、大魯溝小學共同承擔民事賠償的連帶責任。   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對趙會生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5名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上訴理由,民事部分予以維持,對被害人所提精神及名譽賠償等訴訟請求,以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為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