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美國陸軍建軍250周年之際,美國洛杉磯等多個城市爆發了由50501運動[①]組織的反對川普總統的大遊行,組織者的網站上寫道:“6月14日,我們將出現在所有他不在的地方——宣告‘沒有王座,沒有王冠,沒有國王’。”據說美國上百個城市當天參與的人有500萬之多,而且波及到南美、歐洲等近20個國家。抗議者呼籲川普的行為更像是一位國王,而非一位民選總統,應該“廢黜”。
麵對這場有組織、有計劃的反抗運動,中文圈根據此前立場的不同,截然地分為兩大派,“挺川者”或保守主義者認為:這是一股敗壞美國秩序的左翼民粹運動;“反川者”或新自由主義者(民主社會主義者)認為,民主的應有之義就是反對者可以上街,何況川普的種種言論、政策又是那麽反民主,甚至獨裁。至於“國王”這一稱呼,“挺川者”認為是亂戴帽子,“反川者”則認為實至名歸。雙方看似矛盾的觀點和立場,其實也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對“國王”這個修辭,都不那麽喜歡,甚至都憎惡。
我對No Kings運動沒什麽興致,也不會多評論,但麵對這一文化現象卻有話要說,於是就準備了今天的講座。
流行的觀點是:誕生於1689年的英國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全稱《宣布臣民權利和自由並確定王室繼承的法案》),具有重要的曆史地位,並與1701年出台的《進一步限製王權並更好地保障臣民權利和自由的法案》(簡稱《王位繼承法案》)一起,確立了“限製王權”和“議會至上”的權力架構,標誌著英國基本確立了的君主立憲製度,人類也因此進入現代政治文明。
這些概括性的溢美之詞,在我看來,如同1215年大憲章常被誇大和誤讀一樣,其中的一些關鍵措辭到底該怎麽理解,是一個值得認真的事。我的意思是,《權利法案》的英文也好,中譯本也罷,都不是一個難看懂的文本,但因為文化休克現象的不可克服,要做到真正無理解障礙的交流確實很難,典型的前車之鑒就是大批著名的法學家、曆史學家和大眾媒體的意見領袖們,完全誤讀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說什麽讓美國偉大的就是這個政教分離[②]的憲法條款;還有他們將美國獨立宣言中的“人人因被上帝創造而平等”改成中國人特別能接受的“人人生而平等”的進化論敘事,於是我進而懷疑那些名流教授們,都是以劉姥姥的埃及眼光講述著他們眼中的大觀園。這也就是我為何今天要炒這個冷飯的原因。
至於我能否炒好這份冷飯,還是也隻能以埃及眼光看“西方”?接下來咱們就步入正題。
一般的中文譯文中,《權利法案》的開篇“引言”是這樣的:鑒於上議院和下議院合法、充分和自由地代表本王國人民所有階層,於公元一千六百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聚集在威斯敏斯特,向當時以奧蘭治親王和公主威廉·瑪麗之名而為人所知的陛下,呈上由上述上議院和下議院議員作出的書麵聲明如下:(Whereas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and Commons assembled at Westminster, lawfully, fully and freely representing all the estates of the people of this realm, did upon the thirteenth day of February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six hundred eighty-eight present unto their Majesties, then called and known by the names and style of William and Mary, prince and princess of Orange, being present in their proper persons, a certain declaration in writing made by the said Lords and Commons in the words following, viz.: )
不過,對照英文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譯文中的“上議院”是意譯,直譯應該是“屬靈和屬世的領主”,更進一步可譯為:“靈職領袖和世俗貴族”或“神職議員和世俗議員”。意思就是,1689年的英國的上議院,是由英國國教聖公會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長等教會領袖和世俗的貴族們構成。需要說明的是,這裏的世俗貴族,不是中文意義上的世俗,而是指那些不在教會任職的基督徒。包括翻譯為下議院的The Commons,也可以翻譯為平民議院,而這裏的平民,身份也基本都是基督徒,換成基督教話語就是平信徒(layman)議員。
也就是說,當我們討論17世紀的英國問題時,不能忽視和忽略這樣的社會大背景:無論國王還是議會成員,幾乎無例外地都是基督徒,至少都是名義上的。由此進一步說,《權利法案》完全是在一種基督教社會和話語背景下出爐的。
所以,法案“引言”和第三條中提到的時間“our Lord one thousand six hundred eighty-eight”,直譯的意思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1689年”。事實上,20世紀之前,歐洲人、英語人統一使用的都是耶穌紀年,也就是以耶穌的肉身誕生為標誌,即耶穌誕生前,就是Before Christ,簡稱BC;英文中的表示時間的A.D,是拉丁文是Anno Domini的簡寫,英文的意思就是in the year of the Lord Jesus,翻譯為中文就是“主元年”。當下世界依然沿用和流行這一紀年,隻不過因為政治正確或照顧後發文明國家的情緒而使用了“公元”而已。
對於中文世界來說,不管願意還是抵製,都不得不接受一個事實,即當我們說“公元2025年”,等於默認我們生活在耶穌誕生的2025年,否則就得說“民國113年”或“共和國76年”。或者也可以拒絕默認,但起碼需要知道有這麽一回事,這一點晚清-民國時期的狀元駱成驤(與姚樹坼合作)翻譯的《權利法案》,忠實地翻譯為“我主降生之(年)”,我看到的另一民國文獻翻譯為“吾主紀年”,清華大學出版社的《英國革命時期法政文獻選編》中譯為“耶穌紀元”,都是比較客觀的。
塞繆爾·亨廷頓曾說:“西方的基督教……從曆史上說是西方文明惟一最重要的特征。”這句話,很難被中文圈學者接受,甚至還會遭遇批判,人們會習慣性地言必稱希臘,但我可以說,一個認知底線是:不了解基督教,不但讀不懂西方,甚至連正常理解《權利法案》中的內容也是困難的。比如其中提到奧蘭治王子殿下時,後麵用括號跟了一個從句:“全能的上帝賜福於他,使他成為將這個王國從教皇製度和專製權力下拯救出來的光榮工具。”(whom it hath pleased Almighty God to make the glorious instrument of delivering this kingdom from popery and arbitrary power. )“全能的上帝”的譯文,對於中文世界來說並不陌生,但其內含則很難被理解,因為中國人不是原始崇拜下的泛神論,就是斯賓諾莎-費爾巴哈-卡爾信徒式的無神論,因而也就不願意接受“全能的上帝”如何會揀選和使用威廉親王作為工具的一套啟示神學話語。
但不得不說,這套話語很有學問,比如引申一下說,那時的英國人,不管多麽敬仰和愛戴一個國王,都不會產生偶像崇拜,因為基督徒都知道“十誡”第一條就是除耶和華上帝外不可以有別的偶像,基督徒也知道聖經中偉大的摩西、掃羅、大衛,都不過是上帝的工具,他們的能力、智慧和權柄都是上帝賜與的,而且本身還是一個罪人。這一點,與那些很容易產生個人崇拜的群體,是根本不同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如果不理解和不接受這套基督教話語,同樣無法麵對法案中這樣的表達:“上議院、下議院和眾議員,認真思考全能的上帝如何以其奇妙的天意和仁慈賜予我們國家,使上述陛下的王室成員能夠非常幸福地在他們祖先的寶座上治理我們,為此,他們從心底向上帝致以最謙卑的感謝和讚美。”(seriously considering how it hath pleased Almighty God in his marvellous providence and merciful goodness to this nation to provide and preserve their said Majesties' royal persons most happily to reign over us upon the throne of their ancestors, for which they render unto him from the bottom of their hearts their humblest thanks and praises.)這段話,在中文圈學者看來無關緊要,或者隻是務虛性的公文客套,但在那時的英國人心裏則相當重要,因為這個“全能的上帝”,是具有“仁慈的美德”等人格化屬性——而非斯賓諾莎、愛因斯坦和楊振寧等人嘴中的“神(自然)無人格——無意誌無理智無目的”——所以能夠給英國這個國家提供保護,並讓國王和王室負責治理這個國家和人民。林肯在葛底斯堡的演講中所說的“讓這個國家在上帝的庇佑下,迎來自由的新生”,也是同樣的話語背景。
這樣的解讀,事實上仍不過是英語的字麵意義,還不能深入到文字背後的深層內涵。比如,國王和政府憑什麽就可以治理英格蘭土地上的人民呢?中文世界自然可以想當然地說:諾曼公爵1066年武力征服後,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原則,他的後代就應該繼續治理英格蘭。同時,他們還會遺憾英國人不懂得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結果是苟且偷生、做了亡國奴,甚至還可能歎息英國人中沒有出現揭竿而起的英雄兒男。
但英國人並不這麽想,首先諾曼的征服,僅僅表現在他對國王哈羅德的勝利,開戰之前和勝利的同時他還要宣稱自己獲得了懺悔者愛德華國王的授權,為自己的武力和上位尋求合法性,但這個勝利並非是對整個英格蘭的征服,也沒有改變英格蘭君主製的政權性質,新國王行使國王權力時也是遵照英格蘭法律規定。因此英格蘭人雖然不得不放棄撒克遜人的王室血統,但也能接受王權的固有屬性得到維持,包括作為傳統的王位繼承。
讓那時的英國人做出這種次優選擇,還有另一個深層次的文化背景,就是新國王威廉一世跟他們一樣都是基督徒,而基督徒都知道並信奉聖經是他們共同的也是唯一的價值標杆,因為聖經中包括“十誡”在內的一切律法都適用於君王,而且還專門在申命記17:15-20中寫道:“你總要立耶和華你 神所揀選的人為王,……隻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麵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那裏;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 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同是基督徒,當然也都相信上帝掌控這世界,比如舊約中的但以理書2:21的經文:“祂改變時候、日期,廢王、立王,將智慧賜與智慧人,將知識賜與聰明人。”新約羅馬書13:1的經文也寫有:“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這兩句經文,同樣可以作為“君權神授”的思想資源之一。盡管這一個思想資源在絕大多數中國人那裏都是負麵的,因為他們特別痛恨皇帝加持“天子”的文化傳統,所以袁世凱民初時嚐試君主立憲製挽救時局,在當下仍然被批評得一塌糊塗,中文詞匯“複辟”也是讓人看著就反感。但是,基督教語境下的“君權神受”,本身就是一個君權有限、受限的修辭,即君王不但要遵守上帝給定的律法,戒驕戒躁,而且還需要保持美德,保護國民不受法老奴役。這也就是亨利三世時代(13世紀)的神父法學家布雷克頓在《論英國的法律和習慣》第一卷中所寫的:“國王不應服從於人,但應服從於上帝、服從於法律,因為法律創造了國王。”然而,中文世界缺少這種文化背景,又因為自家兩千多年的皇權專製,因而難以避免產生跨文化交流的嚴重障礙,以為國王就一定是權力任性、橫征暴斂,並進而認為國家有國王就是曆史的退步。
因為有這樣的理念,所以英國(當然也適用於歐洲其他一些國家)曆史的特點是獨特的,比如七王時代也好,盎格魯-撒克遜時代也罷,抑或諾曼征服以來,沒有人高喊“王侯將相寧有種乎”之類的口號,更沒有人願意接受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叢林規則。他們會為維護權益而暴力反抗,但表現常是貴族們迫使國王簽訂條約,比如約翰王被迫簽訂大憲章;他們也有過殺掉國王的(唯一的[③])案例,比如倒黴的查爾斯一世,但結果是在克倫威爾短暫執政後,國會還是選擇將權力交還查爾斯一世的兒子;他們也會趕走國王,比如光榮革命中的詹姆斯二世,但迎接來的是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奧蘭治威廉繼續做王;他們也經常以戰爭來解決問題,但是都指責對方違約,比如《權利法案》中開篇例舉詹姆斯二世“違背了已知的法律、法規和這個領域的自由”,而不是直接為了霸占和掠奪資源、權力,也不是為了打江山;他們相信,隻要自己不離開上帝,不像舊約中的以色列人那樣,上帝就一定會祝福和保護自己的國家。同時,他們也不會相信自己振臂一呼就可以扮演救世主,因為隻有兼具祭司、先知和君王三重身份的耶穌基督,才可以拯救和帶領這個世界;他們在國家健康發展時,會像法案中說的那樣“從心底向上帝致以最謙卑的感謝和讚美”,當遭遇暴君和惡政時,每個人都首先會反思自己是不是背棄了上帝。他們還會相信,從神那裏獲得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從神而來的生命權利不可讓渡、被神拯救的人是自由且不能被奴役的。他們也因為相信上帝就是與上帝建立契約,法律又是依據自然而設立的公共社會準則,因此在守法就是守約的理論下,“國王也是受上帝的和自然的種種法律所支配”(薩拜因:《政治學說史》),這在6世紀以來的英格蘭就已經是社會普遍接受的習慣。也是我們理解政治文明為何會在英國結出碩果的底層邏輯和文化背景。
理解了這一點,也就明白光榮革命中的一個源頭要素,就是《權利法案》第二條中隱晦地提到的:“對一些謙卑地請求免於同意上述假定權力的有名望的主教進行拘押和起訴。”這條內容中提到的“上述假定權力”指的是第一條:“未經議會同意,擅自承擔和行使免除、中止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有名望的主教”,指的是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桑克羅夫特和弗朗西斯·特納、托馬斯·懷特、托馬斯·肯、約翰·萊克、喬納森·特裏洛尼和威廉·勞埃德等六位主教。[④]因此,完整地解讀法案第二條,就是在1688年4月,天主教背景的國王詹姆斯二世再次發布《信仰自由宣言》 (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⑤],並命令每個英國的每個教堂都要宣讀。以聖公會國教為主的倫敦教會以壓倒性投票反對這個命令,七主教聯合簽署了請願書遞交國王。詹姆斯二世予以駁回後,請願書被大量複製,分發到倫敦市民手中。結果是:5月20日,倫敦隻有七座教堂宣讀了《宣言》,其中至少三座教堂的會眾走出教堂表示抗議;27日,沒有一座教堂宣讀《宣言》。在全國範圍內,9000人中隻有200人宣讀了《宣言》。而且,很多非國教人士支持英國國教的同僚們不遵守《宣言》的決定。(哈裏斯·蒂姆:《革命:英國君主製的大危機,1685-1720》)國王的幕僚們認為私自發表請願書,構成了煽動性誹謗罪,建議將七主教送上法庭,結果專管神職人員紀律的教會委員會拒絕受理,國王無奈隻好命令主教們到王座法庭[⑥]解釋,主教們服從命令來到法庭,但拒絕做解釋,理由是“任何臣民都沒有義務自證其罪”,國王無奈,要求他們下周再出庭,同時繳納保釋金,但主教們說:按照法律,他們可以豁免。貴族們也隨同主教們出庭,並聲稱願意提供任何幫助,其中包括國王詹姆斯的妹夫。國王氣急了眼,就把主教們關押在倫敦塔監獄。接下來的國王法庭審判中,國王很有信心,因為檢察官和主審的法官們大都是效忠他的人,陪審團的成員也是有意選取的,但結果出乎意料,七主教被判無罪釋放。於是整個倫敦都沸騰了,慶祝的人群紛紛走上接頭。這就是英國曆史上著名的“七主教案”(Case of the Seven Bishops)。
從我剛才的簡要敘事中,各位是否可以看出這樣幾點:
首先,國王沒有那麽專橫跋扈,權力也不是很任性,而且比較遵守法治,甚至有點讓人感覺軟弱。這讓我想起12世紀基督教神學家約翰在《論政府原理》中曾寫到:“在暴君和國王之間有這樣一個唯一的主要區別,即後者服從法律並按法律的命令來統治人民。”
其次,從事情的起因上看,國王並非是明顯的惡,或者按照時下流行的宗教寬容觀點,還是正確的,而努力維護國教的議會一方反而理虧。也就是,整個光榮革命,不能被簡單看成善惡是非很明顯的一個曆史事件。
第三,主教們和教會法庭委員們堅守信仰,不懼怕國王,而且據理力爭,同樣很尊重法律和程序;第四,主教的影響力巨大,因為英國公民(臣民)絕大多數都是基督徒,也難怪詹姆斯一世在清教徒和主教會議上說:“沒有主教就沒有國王”;第五,國王的親信官僚,包括他的親戚,並沒有因人站隊,而是站在法理和良心一邊。
造成這樣的局麵有很多原因,但根本原因是作為有信仰的基督徒,能夠自覺在聖經的教導下堅守上帝給定的自然法以及司法程序。這是基督教塑造的英國的必然結果。
由此,我可以進一步說:如果各位對光榮革命和《權利法案》以及君主憲政充滿好感,別忘了這個結果,是基督教內部的新教和天主教博弈的結果。這個結果,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也並非是偶然的。在這一政治文明麵前,不能宗教和文化多元主義地說,世界上的哪個宗教都很好,“文化無高低”,否則就是無視曆史事實。
“七主教案”以及接下來“不朽七人組”(the Immortal Seven)密函給急於得到英國支持而與法國開戰的威廉奧蘭治,光榮革命勝利,最終達成《權利法案》。這個結果,事實上是新教與天主教曆時一百多年的信仰之爭的必然,是曆時幾百年的國王與議會或貴族(封建主)之間相互博弈的中間站,同時也是歐洲整個中世紀的教權與王權分庭抗禮的更深遠背景中。
而且我還要提醒一點,如何看待基督教內部的紛繁之爭,包括相互之間戰爭不斷?這個問題很好但也很難,需要日後專門來講,今天我隻想告訴各位,必須需要跳出本土思維和價值觀,否則隻能是劉姥姥進大觀園。
接下來我想告訴各位的是,《權利法案》中的那些限製王權、突出議會和保障民權的條款,比如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中止和豁免法律,未經議會批準國王不得征稅,國王不得建立教會事務法庭,國王不得在和平時期維持常備軍,國王行使處罰權力時不得要求過高的保釋金、處罰金、不得使用殘酷的刑罰,王座法庭的信息應當公開,國王加冕時應宣誓維持新教、法律與自由,以及臣民有權向國王請願,臣民有權攜帶武器,議員選舉自由,議會應當經常召集會議,議會不得隨意解散,陪審員應當由自由民擔任並由選舉產生,犯罪嫌疑人在宣判有罪前不得沒收財產,臣民自由獲得人身保護令,王室成員不得與天主教徒結婚,製定有效的法律保護清教徒的自由等。雖然部分內容是新近增設的,[⑦]但總體上來說還是英國曆史上已有的法治體係和權利保障的修修補補,因為限製王權和保障民權的政治舉動,從7世紀前後的《埃塞爾伯特法典》《韋特裏德法典》《伊尼法典》,到9世紀的《阿爾弗雷德法典》,到諾曼征服後亨利一世簽署的《加冕憲章》(另一名稱是《豁免特許狀》)、亨利二世簽署的《克拉靈頓憲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和1215年的《大憲章》,以及1628年查理一世接受《權利請願書》、1679年查理二世簽署《人身保護法》等,從來沒有停止過,隻不過是不同時期要解決不同權能與權力之間的關係而已。這也就是為何法案中明確寫明:“上述宣言中所主張和要求的所有權利和自由均為本王國人民真正的、古老的和不容置疑的權利和自由。”
包括王位繼承的問題也一樣,看似新鮮實則是舊曆,埃德蒙·柏克曾在18世紀時就評價道:“之前的王位繼承法跟今日的一樣,是采用法定的世襲繼承,隻是以前的世襲繼承是依照普通法,而如今的繼承則是按照普通法精神製定的成文法,但是沒有實質性的改變,隻是規定了方式並指明繼承人而已。這些法律規定都具有同樣的效力,……隻要這些條款還被遵守、同一個政治共同體還在繼續,就對國王和人民具有同樣的拘束力。”
講座到這裏可以結束了,不過忽然看到北大法學院的張千帆教授的文章《“光榮革命”光榮在哪裏?》,其中有這麽一句話:“《權利法案》取消了君權神授論,議會成為高於王權的最高權力機構,從而確立了英國的‘議會至上’傳統。”我知道中文圈很流行這種說法,但我也不得不說,三句話中的每一句都是不周全的,甚至是錯的。
比如第一句,《權利法案》首先就沒有取消君權神受的目的。其次法案中也沒有任何這方麵的內容。不清楚張教授怎麽就得出了這樣的結論?說到底,《權利法案》隻是為了規範王權與議會之間的權力適用以及王權繼承時的必要條件,比如王族血統和新教背景,此外沒有被賦予更多意義。造成這個錯誤的原因,可能是被錯誤信息誤導,比如另一個流行的說法,光榮革命受了約翰·洛克的《政府論》的“人民主權論”影響,所以君權神受論被顛覆了,但事實是《政府論》既不是為了光榮革命而寫,也沒在光榮革命廣為人知,二者在時間上很接近,純屬巧合,而且正如於明教授所指出的:“光榮革命後的輝格黨人也並未接受洛克的人民主權理論。”(《舊法律”還是“新權利”?——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再研究》)或者可以說,17世紀和18世紀的英國人,很保守地堅持他們的君主製,不像進步的法國啟蒙主義者和革命黨人那樣熱切擁抱盧梭,甚至連洛克的思想也沒有及時吸收,就急匆匆地將國王路易十六砍了頭。對此,柏克曾在《大革命反思錄》中認真做過比較,並且說:“我們通過光榮革命而獲得了選舉自己國王權利的這種說法, 與真相是大相徑庭的。如果說我們在此之前曾經擁有過這項權利, 但是整個英格蘭民族,為了他們自己以及他們的子孫後代,在彼時以最莊嚴的宣告永遠地放棄了。”“從某種意義上說,借助來自武力和機遇的權力,這個國家曾經一度可以采用任何一種她所樂意采取的行動來選擇王位的繼承人,這一說法是真實的,但是如果他們基於這樣的基礎而自由行動的話,那麽基於同樣的理由,他們可能完全廢除他們的君主製及其憲法的其他任何一部分。不過他們並不認為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可以采取這樣冒險的改變。”就是光榮革命一百多年後,英國18世紀的著名法學名宿布萊克斯通在名著《英國法釋義》中指出:英國憲政體製的奠基者們,並沒有選擇國王的選任製而是采取王位繼承製,並使之成為普通法的一部分,是建立在足夠理性的基礎之上。
第二句和第三句中的“議會高於王權”和“議會至上”,也屬於一廂情願。因為從曆史現場來說,威廉親王不但具有威望、資曆,而且作為受邀請的強勢力量而存在,不可能受挾製和降服於根基不穩固的議會,而那時議會(臨時的)力量很弱,被趕走的國王詹姆士二世隨時可能返回,因此議會原本擬議的突出議會和民權保障的《請願條款》在內部爭論中就被駁回而換成了現在的《權利法案》,而且其中明確寫道:“陛下們欣然同意”議會“繼續開會,並在陛下的同意下,為解決本王國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問題製定有效措施,以免這些製度在未來再次麵臨被顛覆的危險”。這裏的“欣然同意”,不是時下英國女王或國王順水推舟的不得不同意,而是具有實質意義的主觀意誌上的同意,並且在法案中明文規定:“所有官員和大臣均應永遠按照這一宣言為國王及其繼任者服務”,所有議員將“代表上述全體人民,最謙卑、最忠實地永遠服從他們自己、他們的繼承人和子孫後代,並忠實地承諾,他們將盡其所能,用他們的生命和財產,維護和捍衛他們的陛下,以及本文所規定和包含的王權的限製和繼承,反對任何試圖做相反事情的人”。包括《權利法案》出台後,威廉國王馬上就組建軍隊與法國開戰,議會雖然並不情願,但也不得不服從國王威廉。對此,學者們早就指出,威廉成為英格蘭國王,已經是必然的事實,根本不需要議會決定,包括《權利法案》並不構成威廉國王上位的前提,其在加冕儀式上被宣讀,僅僅是禮儀性的,或者說是“即位公告的一個序言”。[⑧]簡單說,《權利法案》下的英國國王與議會之間不存在誰高誰低、至上不至上的問題。
至於英國的王權逐漸弱化直至變成虛君立憲,那是一百多年後的英王喬治三世因為疾病而影響朝政的結果,而這個結果在後世不斷延續,才造成今天的局麵。張教授作為專業學者,竟然能犯這樣的錯誤,大概是基於進步主義的曆史敘事,即頭腦中根深蒂固地認為虛君的立憲優於“實君”立憲,民主共和勝於君主立憲,[⑨]因此主觀上就希望光榮革命和《權利法案》能夠滿足自己思想的需要,卻完全不管事實到底如何了。
但議會高於王權和議會至上,就一定是曆史的進步嗎?如果是,那備受讚譽的三權分立豈不是無形中已經被解構了?因為我們說的三權分立,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分立,各司其職,即立法在議會,司法在法院,行政在國王或政府,相互製約,不可僭越。如果出現議會高於王權或議會至上的情況,那就是十足畸形的權力架構了。因此說“議會高於王權”和“議會至上”是錯誤的,正確的表述是:議會獨立於王權,或立法獨立於行政。或者用另一種更符合英國曆史的表述是由“議會中的國王”(The King in Parliament),變成“國王與議會”(The King and Parliament)。
現在該結束講座了,但也需要呼應一下講座題目了。2025年美國的No Kings Protect運動,盡管目的直接是針對川普總統及其政策,但打出來的標題隱含著對於“國王”或“君主”的厭惡之情,因為在人們的印象和觀念中,國王或君主就是專製、獨裁的代名詞,中文圈自由派,不論自由左派或保守主義者,在其他問題上爭論不休,卻能在這個問題上產生共振和共情反應也是基於此。不過,我要說:
第一,曆史上的英國國王或君主,並非如曆史敘事和人們想象得那般不堪,不必聯想過多,敏感過度,包括被砍頭的法王路易十六、英王查理一世,都不遜色於那些頭頂光環的偉人;
第二,英國國王除了是權力和地位的象征外,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角色就是公正、榮譽、爵位和特權的產生者。因此,包括英國擁有的貴族文化,是伴隨國王而存在的;
第三,美國從建國開始就實行以共和為特色的民主憲政,並不比其母國的君主立憲就更進步,甚至近些年弊端盡顯。這一點對美國建國影響極大的布萊克斯通當年就說過:“君主製政府被認為是所有政府類型中最符合這一目的(指通過聯合整個團體的力量保護脆弱的個體——本文注)的政府”。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1814年時也說過:“記住,民主永遠不會長久。它很快就會耗盡資源,最終自我毀滅,說民主比貴族製或君主製更少驕傲、自私和野心,或更少貪婪,是徒勞的……在所有形式的簡單政府下,所有人類都會有同樣的激情,如果不加以製止,就會產生同樣的欺詐、暴力和殘酷的後果。”(Remember, democracy never lasts long. It soon wastes, exhausts, and murders itself. There never was a democracy yet that did not commit suicide. It is in vain to say that democracy is less vain, less proud, less selfish, less ambitious, or less avaricious than aristocracy or monarchy. ……Those passions are the same in all men, under all forms of simple government, and when unchecked, produce the same effects of fraud, violence, and cruelty.);
第四,英語國家此前是基督教主導的文化,對King這個詞始終具有好感,因為聖經和眾多的讚美詩中King常指代耶穌,現在包括英國一些民眾也反對King,是20世紀歐洲左翼思潮的結果。
其他還有很多可解讀的角度和空間,但我不想多說了,今天的講座就到這裏。
2025年7月15日
[①] 是一個2025年成立的一個反川普草根政治組織,名字的意思是“50場抗議、50個州、1場共同的運動”。該組織於2025年2月5日首度組織了一場全國性的示威活動, 2月17日組織了另一場全國性的“總統日反對國王”(No Kings on Presidents Day)的示威活動, 3月4日組織了第三次示威活動。4月5日,再次發動全國性的抗議。6月14日掀起更大規模的反川反閱兵抗議運動,並且波及南美、歐洲很多國家。
[②] 實際意思是美國不會在基督教眾多教派中設立國教,即不會像英國和北歐那樣,而並非是流行的宗教多元和政教分離論。
[③] 愛德華二世1327年被議會廢黜後被謀殺,不屬於這類直接被殺。
[④] 此外還有倫敦主教亨利·康普頓,他此前已被詹姆斯停職,不是七人之一,但在請願書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⑤] 也叫《良心自由宣言》或《大赦宣言》,1672年國王查理二世為了爭取天主教的合法化而出台,1687年由詹姆士二世聯合愛爾蘭和蘇格蘭國王再次頒布,內容主要是暫停強製遵守英國國教的刑法,允許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在自己的家中或教堂裏進行禮拜,從而賦予了英格蘭廣泛的宗教自由,並且結束了在政府部門任職前必須宣誓宗教誓言的規定。同時也重申了國王的“主權、特權、王權和絕對權力,所有臣民都必須毫無保留地服從。
[⑥] 當時英國有固定在威斯敏斯特的王座法院 ( Court of King Bench) 、民事訴訟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和財稅法院(Court of the Exchequer)等三大普通法法院。
[⑦] 柏克:《法國大革命反思錄》,馮麗譯,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托馬斯·麥考萊:《麥考萊英國史》(第二卷)劉仲敬譯,吉林出版集團2014年;G.M.屈威廉:《英國革命 1688-1689》,宋曉東譯,商務印書館2017年;Mark A. Thomas, 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1642 to1801,Methuen 1938;於明:《“舊法律”還是“新權利”?——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再研究》,《清華法學》2022年第2期。
[⑧] Andrew Browning ed., Memoirs of Sir John Reresby, Jackson and Co., 1936: P547.Robert Frankle, The Formul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17 The Historical Journal ,1974:265-279.
[⑨] 他在另外的文章中,一方麵認為英國的君主立憲製進化太慢,不如美國;另一方麵又認為美國的總統選舉不如英國君主製下的首相選舉;同時他又遺憾美國的選舉人製不如歐洲的民主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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