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羅馬書4:1-16 亞伯拉罕是所有因信被神稱義之人的父

(2025-04-03 11:26:40) 下一個

對於猶太人來說,外邦人和猶太人一樣都可以因信稱義,已經是難以接受的宣告;如今,保羅居然說,外邦人可以不遵守律法,也可以被神因信稱義,這更加令猶太人難以接受,接下來保羅要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保羅的切入點就是猶太人的始祖亞伯拉罕。在猶太人傳統中,亞伯拉罕既是信一位神,而被神稱義的第一人,也是在律法尚未頒布之先,生活已經完全滿足律法要求的完全人。以下1-8節保羅首先論述了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

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麽呢?

既然不用遵守律法、不用行割禮的外邦人都可以因信稱義,那麽猶太人的律法和割禮有什麽益處可以得到呢?保羅從猶太人的祖宗亞伯拉罕入手談這個問題,因為亞伯拉罕是那個第一個行割禮與神立約的人、那個遵守神律法的完全人,他憑著他的肉體得到了什麽呢?

憑著肉體,可以有兩個含義:1是人的血緣關係,2是人生活的經曆和經驗(原文所發現的)。亞伯拉罕的輝煌經曆,表明他應該最有資格得到神的救恩,也應該有可誇之處,是不是這樣呢?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隻是在神麵前並無可誇。

保羅先假設了一個前提,如果亞伯拉罕是因遵守律法(行為)而稱義,那他當然就有可誇的了。這顯然是一個大家都能認可的假設。但3章27節,保羅已經有結論,任何人都無可誇口之處。因此,亞伯拉罕也必沒有可誇之處,至少在神的麵前,他並無可誇之處(雖然他得了人的稱讚)。

 經上說什麽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為什麽在神麵前他沒有可誇口的,因為創世紀15:6如此說,亞伯拉罕是因為信神,就被神算為他的義(被神稱義)。“信”和“義”這兩個詞在一起出現,在創世紀這處經文是第一次,神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裔必如天上星一樣多(當時亞伯拉罕人已老邁,一個兒子還都沒有),亞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必會成就,因此神就稱他為義。“算”這個詞,有“入帳“的意思,就是說,神把義歸入他的帳篷內,也就是說,原來的亞伯拉罕的帳篷內是沒有義的,是因為他相信神的應許,神的信實,神的義,神就把義歸給他了。顯然,並不是因為亞伯拉罕做了什麽,當然就沒有任何功勞可言。

這個義,就不是亞伯拉罕本身性質的義,而是被神稱義之後所可以被神接納的身份和地位。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唯有不做工的,隻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這裏保羅用工人做工得報酬來做比喻。做工的,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這是應該的(或譯為欠了債),但這顯然不是恩典。 而不做工的,沒有付出任何勞動,卻得了報酬,這是不應該有的,這就算是恩典了。神把義歸給他就是他不該得到的報酬,因為他並沒有做什麽,而隻是信那位稱罪人為義的神。

罪人原文是不虔的人,神本來不會放過任何的不義,不會稱惡人為義人,亞伯拉罕也被保羅列入其中,對當時的猶太人實在會形成巨大的衝擊。但保羅早說過,沒有一個是義人,一個也沒有,自然也包括亞伯拉罕;而且亞伯拉罕被神稱義前,也是個外邦人,也曾跟隨父親敬拜偶像,是個不虔的罪人,正是因為信這位神,才被神稱了義,被算為了義,不是他做了什麽,而是借著信神和神的恩典,又有什麽可誇口的呢?因此,亞伯拉罕是個典型的例子,因著信神,他的罪便被神稱為無罪,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了。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這幾句經文,引自詩篇32:1--2,用大衛的話來支持保羅上述關於亞伯拉罕的論述。在行為以外,也就是不靠做工的意思,蒙神算為義、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不算為有罪、有福的,都是同一個意思,也正是亞伯拉罕所受的恩典和不該有的報酬。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那麽這樣看起來,這樣的恩典和福氣,就不單是給猶太人的(當時亞伯拉罕還是個外邦人),也是給外邦人的。因為,亞伯拉罕是靠信神而被算為義的,不是因著受割禮。這裏創世紀15:6又成了解釋大衛詩篇32:1-2的經文(互為解釋和支持)。

 10 是怎麽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15:6節當時亞伯拉罕如何被算為義(在什麽情況下)的呢?首先從時間上,亞伯拉罕被算為義是在受割禮之前?還是之後?答案在創世紀17章,兩個記載大約相隔29年(猶太人傳統看法、有聖經學者認為是13年),意思是29年前,在亞伯拉罕未受割禮(即還沒有因割禮成為猶太人的時候)的時候,他就被稱為義了,顯然這稱義不是因為割禮,而是因為信。這裏保羅強調的實際上不是時間的先後,而是割禮根本和稱義毫無關係。

 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做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做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12 又做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既然如此,那麽亞伯拉罕29年後受了割禮,又有什麽意義呢?這意義就在於,割禮既是亞伯拉罕與神立約的外在的一個記號(Semeion 17:11),同時,割禮也是表明亞伯拉罕之前已經因信稱義的印記(sphrigas),表明、確定當時的亞伯拉罕已經是(真實性,就像文件被蓋印一樣)因信稱義的人了(29年了)。而且,保羅宣告,這印記不僅是針對亞伯拉罕一個人,還針對所有雖然未受割禮(即外邦人)但卻信神的人,保羅稱之為亞伯拉罕的另一群體的後裔(亞伯拉罕也是他們的父),這群人也會被神算為義。因此,這裏就出現兩個群體,一個是未受割禮的外邦人,一個是受割禮的猶太人,亞伯拉罕可以成為這兩種人共同的父,但有一個相同的前提條件,那就是要信神,無論你是哪種人,隻要你信神,就可以被稱義,就可以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亞伯拉罕就可以成為你的父。

因此,即使是猶太人,受過割禮,按肉身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亞伯拉罕是他們的父,但他們不單有這個條件就可以,他們同樣需要向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那樣信神(還沒受割禮就已經開始),才能被稱義,才能成為亞伯拉罕屬靈上的後裔,真正的後裔,亞伯拉罕才能成為他們真正的父,不僅是肉身的,更是屬靈的。

亞伯拉罕成為我們的信心之父,是因為他信神被稱義,我們要成為他的後裔,就也要因著信神而被神稱為義!

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神當年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著他們遵行律法,而是因著他們信神而被稱義,得著神的救恩。因此,這應許並非隻對亞伯拉罕和他肉身的後裔所說,而是也包括那些屬靈的後裔,未受割禮,但信神的外邦人後裔。

“承受世界”,這裏指的顯然不是猶太人傳統認為的他們會成為地上世界的主人、統治者,而是因著被稱義,進入神的國度,成為神國度的子民;是因著信而得救,從而與神和好,成為神國度(地上的教會和將來天國的子民)的承受者。這樣的承受世界,不是因我們遵行律法而得的報酬,而是因信稱義而得的恩典。

 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5 因為律法是惹動憤怒的,哪裏沒有律法,哪裏就沒有過犯。 

如果說,能夠靠遵行律法而被稱義,這樣的人(猶太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那麽稱義就和信無關了,信也就成了虛空了,有或沒有都沒什麽分別,有信,也成了毫無意義。神的應許是靠亞伯拉罕信神得到的,是神的恩典,而不是靠他遵行律法而得,因此,神的應許,也就自然被廢棄了,應許也就和這些想靠遵行律法而得救恩的人,無關了。

15節進一步說明,律法是讓人知罪的,因著律法,人才會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不是逾越了神定下的界限(過犯)。沒有律法,當然人就不會知道自己是否越界犯罪了。而且,律法也使人知道,自己的很多行為已經犯罪了,律法來自於神,神頒布律法的用意是想讓人知道人已在罪中,人犯罪是必定惹動神的憤怒的,憤怒的神,當然不會因著你守律法(誰也無法完全遵守律法)而將應許成就,自然如果沒有信,神的應許就被廢棄了。

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保羅在16節對以上的論述做了一個小結,亞伯拉罕的後裔,既然不在乎遵守律法,而單單在乎信,那麽無論什麽人,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會因為信神,而得後裔的身份(本乎信);而且這後裔的身份,也完全是神的恩典(屬乎恩)。而神的應許(承受世界)也不定是給所有後裔的,不單是給猶太人(屬乎律法的),也是給外邦人的(效法亞伯拉罕信神的)。這裏,保羅沒有提到屬乎律法的,是不是也要因著信,才能成為後裔,成為神應許的承受者(在12節保羅提到:“又做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可能是籠統的論述,也可能是不想刻意強調猶太基督徒和猶太非基督徒之間的區別,這在之後會有進一步論述)

備注:我的這些”羅馬書讀經筆記“,很多地方參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聖經綜合解讀”,周兆真羅馬書中文聖經注釋,鮑會園羅馬書天道聖經注釋,李思靜博士的一些講道內容、以及其他一些參考書目。非常謝謝這些學者提供的一些見解。求聖靈繼續帶領,使我可以完成羅馬書的讀經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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