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父遣責民主摧殘自由的罪孽
美國是怎樣消滅民主製的
2007-07-28 https://m.wyzxwk.com/content.php?classid=21&id=18710
一、美國國父們遣責“民主”是一種摧殘自由的罪孽
1、國父們眼裏的“民主”與“共和”
在今天的人看來,“民主”與“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費城製憲會議期間,代表們卻非常在意兩者之間的不同,特別強調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在《美國憲法原理》中,製憲者們對這兩個概念作了嚴格的區分
民主:是指以製度的方式確保人民能夠參與治理國家
共和:共和的底線是國家禁止權力的世襲繼承方式
為何美國的國父們會如此強調“民主”與“共和”的區別?這是因為在當時,依照《邦聯條約》建立起來的高度民主的邦聯政體已經接近崩潰的邊緣,各種動亂勢力都打著“民主”旗號來發動騷亂,“民主”這個詞已經被搞得聲名狼籍,充滿暴力色彩。
2、製憲會議上,國父們高聲炮轟“民主”
在費城製憲會議上,代表們總是把擬議中的美國政府稱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而不是今天美國人甚至全世界人通常所使用的“民主政府”。 翻閱喬治.華盛頓和約翰.亞當斯的總統就職演說,他們都提到“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的共和政體”,卻從未提到“民主政府”或類似字樣。這是為什麽?製憲會議的一個背景就是——謝斯起義,起義者就打出了“民主”的旗號,在當時的上流社會裏,“民主”已經成了粗暴蠻橫、貪婪無恥、巧取豪奪的代名詞了。所以製憲會議代表中有很多人對民主沒有好感,對人民也不信任。製憲會議的骨幹分子們更是大聲撻伐民主的罪孽。
製憲會議主要的活躍分子之一漢密爾頓就指出,“當年抓住共和主義緊緊不放的人,如今也和大家一樣,大聲撻伐民主的罪孽;還強調“對群眾的要求讓步,就證明任期參議院還是不穩,這是因為對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蠻橫估計不足”
謝爾曼代表說,“老百姓眼下對建立政府的事還插不上手。他們缺乏信息,老是被人誤導”。
格裏代表更是炮轟民主:“我們所經曆過的罪過,都是源於民主過於泛濫。人民並不缺乏德行,但總是受到假裝愛國的人蠱惑。馬薩諸塞州的經曆證明,一引動人精心炮製出各種虛假報告,到處傳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誤導去做些最作孽的事,說些最作孽的話,這些虛假報告又無人可以當場揭穿。一個主要的罪過,是說要對政府雇員實施正當程序,仿佛把公仆都餓死才是民主的極致……”
就連最傾向民主的喬治.梅森代表也承認,“我們過去是太民主了。”
“美國憲法之父”,美國第四任總統麥迪遜代表指出,“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與生俱來的就是麻煩和不方便,人們之所以遣責民主,原因就在這裏”
德高望重的本傑明.富蘭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認,“我們都遭受過民主帶來的迫害和不公正……”
難能可貴的是,雖然他們如此反感民主,但們依然保持了清醒的頭腦,並沒有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沒有徹底地把人民從國家的政治生活中排除出去。他們仍然堅定地主張共和政體的根本目的就是使這個政權、使各種權力最終奠基於人民之上。
不過要想指望這樣一群對民主非常反感的美國國父們能製訂出一部保障人民參與治理國家的新憲法,用製度來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在政府製訂政策時能插上話和施加影響,是絕對不可能的。
二、推翻邦聯的民主製,大膽創新,建立強有力的總統製共和政體
1、削弱議會的權力,降低議會的政治地位
美國的國父們要建立的是共和政體,而共和政體的特點是“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必然處於支配地位”,行政權和司法權則屬於從屬的地位。立法權是屬於議會的,議會是國家機器中的民主機關,是一個國家裏的與人民聯係最緊密的機關,最能反映民意。
美國國父們對民主是非常不感冒,他們對議會自然也不可能有什麽好感,在《美國憲法原理》中,對議會就有這麽一段非常負麵的評價:“在議會中,議員們有時似乎自以為就是人民的化身,麵對來自任何其他方麵最小程度的反對,就暴露出不耐和厭煩的病態;好象不論是行政或司法部門隻要行使其權限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立法機構常常表現出企圖橫蠻控製其他部門的意圖;而且,由於立法機構一般有人民站在他們一邊,就總是在行動時勢頭過猛,致使其他政府部門難於維係憲法規定的平衡”
國父們對議會的反感和排斥可見一斑,所以他們絕對不願意建立一個由議會主導的政體,而是要建立一個行政主導型的政體。
要把通常是議會主導的共和政體改造成行政主導的共和政體,首先就是要削弱議會的權力。國父采取的第一個措施是,分割立法權,“在共和政體中,立法權必然處於支配地位。補救這個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機關分為不同單位,並且用不同的選舉方式和不同的行動原則使它們在共同作用的性質以及對社會的共同依賴方麵所容許的範圍內彼此盡可能少發生聯係”。 參議院相當於“政府中精選而穩定的組成部分”,以牽製更受大眾控製和影響、意見多變的眾議院。立法權一分為二,讓他們互相牽製,便於行政首腦對他們分而治之,各個擊破。
第二個措施是,實行“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引入,非常巧妙、非常徹底地從理論上否定了共和政體的基本原則——立法權至上、議會主權,也就是徹底地從理論上否定了民主機關在共和政體中的支配地位。
第三個措施是,賦予行政首腦“帝王般的權力”,使行政首腦的政治地位高於議會。製憲會議的代表大都非常熟悉英國憲法,在代表們的辯論中,直接提及英國製度多達111次,間接提及的有24處。迪金森代表在製憲會議上就反複重申他對英國憲政的熱烈歌頌 ,認為“受到限製的君主製,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態之一”,甚至說“任何共和製的政府形態,都永遠不會得到與此同等的祝福”。
2、加強行政首腦的權力,使行政首腦獲得主導地位
美國總統的權力設置以英國國王喬治三世為原型。就權力的集中程度而言,美國國父們非常坦率地承認,美國總統“與英國國王有類似之處,它也同樣類似於上耳其皇帝、韃靼可汗”。美國總統的權力主要有“行政權”、“軍權”、“聯邦法官任命權”、“大赦權”、“立法複決權”。這樣的權力設置,賦予總統有效壓製議會內的反對勢力的權力,使總統在美國政體中的地位比議會明顯高出一截。
強而有力,高度集權,是國父們在總統的權力設置時遵循的原則。他們強調,“一切通情達理的人無不同意需要強有力的行政部門”;“使行政部門能夠強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統一;第二,穩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夠的權力”。“權力集中才有力量,這是不容爭議的。一人行事,在決斷、靈活、保密、及時等方麵,無不較之多人行事優越得多;而人數越多,這些好處就越少”;“以原則立場最堅定、態度最公允而著稱的政治家和國務活動家,都曾宣布主張單一的行政首腦與龐大的立法機構並存。他們都已十分正確地表示讚成行政首腦最必要的條件是強而有力,而且都認為為此最宜集權力於一人;他們還都同樣正確地指出,集權力於一人最有利於明智審慎,最足以取信於人民,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權益”。
美國新憲法的反對派們最反感的就是總統權力太大,他們對新憲法的的反對意見幾乎全部集中在總統的權力設置上。在隨後的新憲法的全國性辯論中,總統權力設置成了雙方攻防的全部焦點。反對派群情激憤,做出非常激烈的反應,他們預言,總統集中太大的權力必然使美國的共和政體逐步解體並滑向專製獨裁的帝製;但是美國的國父們非常堅定,針鋒相對,寸步不讓,他們強調,把大權集於總統再加上實行任期製,不僅不會導致專製獨裁,反而能斷絕一切野心家在美國建立專製獨裁製度的念頭。辯論是如此的激烈,以至於雙方都不再顧及斯文,在報紙上相互破口大罵起來,反對派大罵國父們妄想“冕旒加額”、“紫袍罩身”、“寵臣嬖姬”;國父們則痛罵反對派“撥弄妖術”、“毫無廉恥、男盜女娼”。
國父們把能否堅持集大權於總統這一新憲法的重要原則,上升到了事關美國生死存亡的高度,他們反複向美國人民強調,“舍此,不能保衛美國免遭外國的進攻;舍此,亦不能保證穩定地執行法律;不能保障財產以抵製聯合起來破壞正常司法的巧取與豪奪;不能保障自由以抵禦野心家、幫派、無政府狀態的暗箭與明槍。”
麵對反對派強烈批評總統權力太大,使美國的新政體已經帶上濃厚的君主製色彩時,國父們客氣地反擊:“我們卻不妨承認,優良政體的真正檢驗標準應視其能否有助於治國安邦”。也就是說,國父們並不承認某種政治製度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優勢,他們認為,任何一種政體好與不好,正真的檢驗標準是“治國安邦”,而不是別的什麽東西。
他們還指出,行政部門軟弱無力通常都是民主政體的通病,“軟弱無力的行政部門必然造成軟弱無力的行政管理,而軟弱無力無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種說法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論理論上有何說辭,在實踐上就是個壞政府。”可見,在國父們的眼裏,民主政府多半都是壞政府。
3、建立不受民意影響的具有非常濃厚貴族色彩的法院
憲法賦予法官以更大的獨立性,以保證司法獨立(之前美國的法官是由議會任命),也是美國政體貴族製的體現。作者們明確指出,“按照製憲會議草案規定,合眾國任命的一切法官隻要行為正當即應繼續任職……以行為正當作為法官任職條件無疑是現代政府最可寶貴的革新。……同樣,在共和政體下,也是限製代議機關越權及施加壓力的最好保證。” 更為重要的是,“法院必須有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 ,“對憲法以及立法機關製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屬於法院”。
憲法還對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確的規定,使司法人員在財源上獲得了必要的獨立性。所有這些措施都極大地提高了司法權的地位。貴族精神以新的形式在美國憲法中延續下來了。終身任職的法官與傳統貴族顯然十分相似。
三、美國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禁止人民參與治理國家
“古代政治製度與美國政府的真正區別,在於美國政府中完全排除作為集體身分存在的人民”,這是國父們在介紹美國新政體時所強調的。《美國憲法原理》中花了很大的篇幅來論述如何來確保總統的獨立性,一個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憲法隻賦予人民間接選舉總統(先選出選舉團,再由選舉團選出總統)的權力,沒有罷免總統的權力。總統隻有在嚴重違法並且被議會逮住了把柄,並且還要弄到連議會中本黨的議員都眾叛親離之後,才有可能被議會趕下台。
美國的國父們對待民意的態度是非常警惕和排斥的。他們直言不諱地指出,“人民普遍地是從自已的公益出發的。但這一點常亦用來說明人民也會犯錯誤的。人民從常識出發是會蔑視阿諛奉承的人的,而某些別有用心的人胡說人民在任何時候都是賢明的,都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的。但人民從自己的經驗知道自己有時候是會犯錯誤的;因為人民終日受那些別有用心的寄生蟲和馬屁精的欺騙,受到野心家、貪汙犯、亡命徒的欺詐和坑害,受那些不值得信任的人的蒙蔽,受到巧取豪奪的人的耍弄。要說人民在經常受到這樣一些幹擾的情況下,也不會經常犯錯誤,勿寧說這是個徹頭徹尾的神話。”
所以他們主張,設計美國的新政體時,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要確保“行政部門肯定應該處於敢於有力量、有決心按照自己意見行事的地位”,也就是要確保執政者能夠按照自已的理念施政,而不是按照民意來施政。人民可以自由於表達自已的意見,但不允許民意幹擾政府的施政。國父們還主張,政府不但要服務於人民,還要有能力教育和訓化人民——“當美國人民的意向同他們本身利益出現差異的情況下,受命維護人民利益者的職責應該是堅決抵製這種一時的誤會,以便給予美國人民時間和機會去進行冷靜認真的反省。這種作法能使美國人民免遭其本身錯誤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並使其有勇氣和雅量為美國人民利益服務而不惜引致美國人民一時的不快,但他將得到美國人民長期感激和紀念。”
四、國父們對美國新政體的評價
美國德高望重的國父本傑明.富蘭克林指出,美國新憲法確定的政體是一種“選出來的君主製”;而《獨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則稱美國的新政體是“君主製的新版本”。
(注:主貼中引用的文字出自《美國憲法原理》和《辯論 美國製憲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