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伊斯蘭與西方文明民主價值觀之比較

(2023-12-03 13:43:34) 下一個

伊斯蘭與西方文明所蘊涵的民主價值觀之比較

原載《阿拉伯世界研究》 作者:汪波; 投稿:ems9586@163.com   編輯部:010-86109586 廣告部:010-86109586  發行部:010-86109586

自從1979年伊朗爆發伊斯蘭革命以來,伊斯蘭世界在過去幾十年中,又發生了一係列具有嚴重暴力色彩的事件。這些事件中最具影響的主要有伊朗的人質危機、中東和非洲地區多次發生的自殺爆炸襲擊以及“9·11”事件等。這些事件發生後,西方國家很多人都以為伊斯蘭文明與民主價值觀是兩種完全不相容的觀念,從而把伊斯蘭教看成是一種反對多元主義文化的絕對排他性信仰。有些人甚至得出結論,認為穆斯林不但不重視人權,而且他們“尋求天堂的方式就是把世界變成地獄”。[1] 然而,在伊斯蘭教的信仰和傳統中,其實包含著很多與西方民主思想完全一致的觀念,伊斯蘭信仰本身從未阻止過伊斯蘭國家去建立和發展民主。

一、伊斯蘭與西方文明中的民主發展軌跡

宗教信仰和民主理念都是極為古老的概念。作為一種致力於維護個人權利的政府管理體係,則是一種相對比較現代的政治觀念。由於民主並沒有絕對的形式和定義,因而很多廣泛流傳的原則、製度和價值觀,都被視為民主的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要素主要有平等、個人權利、定期選舉、政治分權管理、法律和規則、合法程序、多元主義等。

作為一種政治管理製度和政治發展趨勢,民主在當前伊斯蘭世界中並不陌生,它已經得到了大多數國家不同程度的認可。[2] 3事實上,組成伊斯蘭世界的57個國家中,很多已經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民主體製,有些甚至已經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分權製度。[3] 不過,由於曆史原因,有些伊斯蘭國家目前仍實行君主製,有些依然較為獨裁。即便如此,君主政體甚至獨裁統治的國家中,也存在著某種民主成分的混合形式。然而,由於當前世界流行的民主政治管理體製主要來源於西方國家,因而民主在伊斯蘭世界的發展情況必然和西方國家存在著很多差異。因此,了解伊斯蘭的民主傳統,並對伊斯蘭文明包含的民主觀念做出正確評價,將有助於理解伊斯蘭和西方世界中民主觀念的共同特性以及不同發展軌跡。

近代以來,當民主觀念在歐洲和中東開始興起的時候,都曾遭到極大阻力。在歐洲國家發展民主的過程中,啟蒙主義哲學家主要致力於鏟除歐洲王權觀念中的君權神授思想,推動歐洲國家從君主專製轉變為人民主權國家。中東伊斯蘭國家的民主發展也同樣遭到了專製主義的阻礙。但是,這兩個地區的專製主義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歐洲封建時期的專製統治往往和宗教信念聯係在一起,而中東地區的世俗專製統治則和宗教信仰幾乎沒有聯係。

傳統上,中世紀歐洲國家通常把君主看作是上帝的命定。這種觀念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正是民主在西方國家發展進程相對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13~14世紀,阿奎那(Thomas Aquinas)和但丁(Dante Alighieri)等最有影響的思想家,都曾極力宣揚過“君權神授”思想。結果,“很多世紀以來,王侯一直被視為上帝在地上的代言人。任何對他們權威的挑戰,都被看作是對基督教信仰的否定。”[4] 641不僅如此,那種把統治者看成是代表上帝行使權力的觀點,還明確體現在政治生活的組成方式之中。結果,歐洲國家的“政治生活,在各個層麵上都分別由國王、親王、公爵、伯爵以及其他主權者所統治”[4] 641。

在阿奎那和但丁之後,意大利著名政治學家馬基雅弗利(Niccolo Machiavelli)率先開始否定君權神授思想,並堅決反對以自然和上帝作為國家主權的根源。馬基雅弗利強調,國家產生於人的本性,是人們契約的產物,從而否定了君權神授的傳統思想。馬基雅弗利還特別強調,作為代表國家最高權力的君主,“隻有達到事物的有效真理並避免那些假想的善行,才能保證維護自身的利益和贏得最後的光榮”。[4] 642馬基雅弗利的思想和言論對歐洲後來的思想家具有很大影響,其中包括培根(Francis Bacon)和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人。他們在馬基雅弗利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否定了自然和天賦觀念,強調國家的具體政治原則都不是來源於自然或是上帝的安排。此後,啟蒙主義哲學家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繼承馬基雅弗利、培根和霍布斯等人的思想,推進了從君權到人民主權的發展。盧梭不但嚴厲抨擊君主製度,並且極力探尋一種方式讓“古老的民主能夠在他那個時代的歐洲重新紮根,因而贏得了大量的同情”[4] 642。

相比較而言,伊斯蘭世界的專製主義並不像歐洲的君主專製那樣,直接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礎之上。伊斯蘭文明建立之初,先知穆罕默德就鼓勵人們通過學習知識和自我修養來建立一個完美的社會。根據伊斯蘭的傳統說法,真主給予先知的第一條命令就是“‘Iqra’”(誦讀)。因此,穆罕默德在《古蘭經》中號召信徒:“你誦讀吧!你的主最尊貴!他教人使用筆杆,他傳授人類以原先不懂的智慧。”[5] 478很明顯,伊斯蘭教鼓勵人們追求知識,這樣每個人才能為建立公正的社會做出自己的貢獻。

然而,當歐洲的民主政治哲學發展到頂峰時,伊斯蘭國家卻處於專製主義的嚴厲統治之下。18世紀以後,民主思想迅速傳遍了歐洲,但奧斯曼帝國的蘇丹們為牢牢控製著他們的臣民。害怕印刷品傳播的思想和信息會動搖專製統治,在土耳其禁止印刷出版物長達300年之久。麵對盧梭有關自由、平等、博愛思想在歐洲的廣泛傳播,奧斯曼帝國的蘇丹們極為恐慌。他們不但在帝國內部堅決鎮壓對其獨裁統治提出的任何挑戰,而且還在外部極力阻止伊斯蘭世界和西方思想與社會接觸。

作為一種世俗專製統治,奧斯曼蘇丹們並沒有像歐洲君主那樣宣稱自己的統治權力來源於他們的宗教信仰。但他們阻止人民學習知識的專製行動,則明顯違背了伊斯蘭信仰的基本原則。《古蘭經》並未提及君主的特殊地位,而是特別強調個人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古蘭經》勸告人類根據上天啟示的原則,也就是正義、公正和平等的原則,通過個人和集體的努力去創建一個公正的社會。同時還強調,穆斯林的首要責任就是建立一個正義、平等的社會,讓貧窮和卑賤的人在那裏得到尊重。不過,《古蘭經》並沒有提出一種具體的政治管理體製來實現這一目標,而是讓人們根據不同社會不同時代的情況來做出決定。同時,由於《古蘭經》的經文隻有大約500個經節涉及到法律的主題,而且隻包含少數經過選擇的法律問題,[6] 20因而使得“穆斯林有一個雖然並非無限但卻極為廣大的空間,來建構政治製度和進行實踐,以幫助他們成為好穆斯林。”[6] 20

另外,伊斯蘭的教導更多地是指向個人層麵,也就是那些關於個人靈性、禮儀和實踐的使命,而很少談到集體和政府的層麵,更不可能涉及到那些有組織國家的構成要素。這就是說,伊斯蘭教從未希望“政府塑造出好的穆斯林,而是正義的穆斯林塑造出好的政府。這個觀點從本質上來說,也完全符合現代民主精神。”[6] 23因此《古蘭經》雖然對於“社會政治方麵涉及很少而且極為抽象,但它對於民主精神的形成卻非常重要”[6] 23。這就是為什麽先知穆罕默德特別關注教育人民的使命,並反複強調知識的重要性。他甚至明確表示:“學者的墨水比殉教者的血更為神聖。”[7] 429可見,奧斯曼帝國的專製統治和知識禁錮,其實違背了伊斯蘭信仰中的教育和啟蒙原則的。

二、民主在伊斯蘭和西方文明中的邏輯基礎

在伊斯蘭和基督教文化的民主思想觀念中,除了它們共同讚同的民主原則,諸如正義、公平、平等、對個人的重視外,兩者最重要的相似之處就是民主所具有的宗教基礎。

在歐洲文明中,基督教的一神教信仰奠定了近代民主思想中平等主義觀念的神學和哲學基礎。從神學角度說,馬丁·路得16世紀的宗教改革中,提出的最重要思想就是“因信稱義”的神學觀念,強調任何個人與上帝之間都可通過“信”來建立直接聯係,無須任何神職人員作為中介。這從根本上否定了中世紀歐洲天主教建立的教階製度,確定了所有個人在上帝麵前的平等地位。從歐洲哲學和政治學的角度看,此後出現的自然權利思想以及啟蒙主義觀念,其邏輯前提都是建立在這個“所有人在上帝麵前平等”的神學基礎之上,這一平等的邏輯前提成為近代歐洲民主思想建立的基礎。在此基礎上,歐洲的政治哲學從根本上否定了君主存在的合法性,確立了個人和政府之間建立在契約關係之上的人民主權觀念。

同樣,在伊斯蘭文化中,民主的觀念也有其神學基礎。作為一神教信仰,伊斯蘭信仰的核心就是強調神聖主權的“認主獨一”(Tauheed)觀念。“認主獨一”觀念強調,不僅整個宇宙的主權都屬於全能的真主,而且人世間所有人為的權威也都歸屬於真主。[8] 17在伊斯蘭國家的憲法中,對於這個觀念都有明確的記載。同時,這些國家的法律依據,就是根據這個觀念製定的伊斯蘭教法(Sharia law),或直接運用《古蘭經》和聖先知傳統中闡述的法律。然而,很多西方學者卻認為,神聖主權的觀念和現代國家民主標誌的人民主權的觀念完全對立,因為“認主獨一”的觀念把人類行使權力的界限局限於真主的範圍之內,因而伊斯蘭沒有民主的觀念。

這種結論顯然過於草率。其實,隻要深入思考就會發現,“認主獨一”的觀念在伊斯蘭的傳統中,同樣也是民主思想的邏輯前提。首先,主權盡管從理論上來說歸屬於全能的真主,但人類實際上已經被確定為真主神聖權威的代表,也就是真主權力的代表者。和歐洲民主的邏輯前提一樣,在強調一切主權屬於真主的同時,也就否定了任何人有高於他人的特權,從而建立起了人與人之間平等關係的基礎。國民議會則作為一種政治體製來實行人民所代表的神聖政治權力。其次,這種神聖權力代表的觀念,還可以成為一種對政治權力進行道德檢驗的依據,讓那些執行公共政治權力的人意識到權力的神性來源。這就是說,既然權力的最終來源是出於真主,那麽對真主的信仰就成為所有公眾代表權威管理者在行動上的一種內心約束。結果,這種約束就成為民主政治管理過程中對權力構成的一種額外限製。而且,這種限製還能督促政權管理者舉行定期選舉,建立分權機製,尊重個人基本權利,維護司法獨立等。再次,對於政治管理者來說,既然權力來源於真主,那麽神聖權力的代表者就隻能用這種權力去創建一個伊斯蘭所追求的公正社會。在這個前提下,任何個人都不能把這種神聖權力占為己有,讓自己充當暴君或是獨裁者進行統治。同時,作為權力托管人,如果違背了委托人的信任,人民就可拒絕其命令,或是根據法律和憲法規定的程序將其廢除;

最後,在“認主獨一”的前提下,伊斯蘭國家還要致力於建立一個公正的社會。《古蘭經》反複強調對所有人公正的重要性和公正的價值。按照先知穆罕默德的說法:“片刻的公正強於70年的敬拜,也就是禁食和整夜向真主祈禱。”[9] 同樣,公正也是民主追求的目標。正如美國基督教政治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所概括的:“人類公正的本能才使得民主成為可能,而人類那種不公正的傾向更使得民主必不可少。”[10]

三、兩種文明中相似的民主程序和原則

從理論上來說,民主包含的不僅是自由選舉、基本權利和法律規則,因為這些製度層麵的因素就是程序上的。對於真正的民主來說,更為關鍵的問題是民主化的社會程度和範圍。其強調的是:“在具體國家的領土範圍內,創造、擴大和實踐社會公民意識。”[11] 528根據這種觀點,民主製度的存在固然必不可少,但這還不足以形成真正的民主。民主最根本的要求是“民眾的認同、民眾的參與、責任和權利的實踐、容忍和多元主義。”[11] 528-529伊斯蘭所強調的正是這種鼓勵民眾參與的民主精神。在“認主獨一”的神學基礎上,《古蘭經》還提到了一些與民主價值觀相似的政治參與原則,那就是“協商”、“公議”(Ijma)和“創製”(Ijtihad)等。

在民主的過程中,“舒拉”就是協商,是一種決策的委托模式。它要求通過公開討論,形成民主政治管理的原則。《古蘭經》一再要求穆斯林,必須經過協商才能做決定,無論這些決定涉及的是公共事務或是私人事務。不過,《古蘭經》並沒有對協商的方式作明確規定,因而協商人數、選舉形式、代表期限等,都需要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領導者來做出決定。而最重要的就是,決策者周圍必須有一批代表性人物,他們不但能夠得到所代表人們的信任,而且品行正直。這裏,協商不但反對獨裁專製,而且讚同民主決策。《古蘭經》在“協商”(Shura)章中談到協商的原則,強調真主喜悅那些“他們的事情能相互商議”的人。[5] 375

西方學者其實也注意到伊斯蘭傳統中有關協商的戒律。如美國著名政治學教授劉易斯(Bernard Lewis)在評價中東國家政治管理的時候,就指出伊斯蘭國家的統治者有一種“協商的需要,因為這是《古蘭經》明確提出的”,而且“在先知的傳統中也多次提到這一點”[12] 41。伊斯蘭政治學者薩德爾(Ayatolla Ullah Baqir Al Sadar)也指出,人們作為真主的代理人,有廣泛的權力在協商原則的基礎上處理他們的事務。

在強調協商的同時,《古蘭經》明確提出的另一個民主原則就是公議(Ijma),它要求通過社區的一致同意或是集體判斷來做出決定。西方民主思想強調通過議會或是公民投票進行立法所體現的精神,應該說和公議觀念所包含的原則幾乎完全相同。在伊斯蘭文化中,公議原則的基礎主要是先知所說的:“我的民眾決不會同意一件謬誤的事情。”[13] 563而公議與民主觀念的直接聯係,則主要表現為“真主在他的智慧中,把政治組織的具體過程留給了穆斯林社會,讓他們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希望去做出決定。”[14] 2按照埃及著名伊斯蘭學者阿卡德(Abbas Mahmud Al-Aqqad)的解釋,公議“是伊斯蘭對於民主選舉最完滿的解釋和範例,它讓社區通過一致同意來決定由誰擔任管理者。”[2] 7因此,作為民主基礎的“精神和政治上的平等主義,可以通過尋求公議和按照公議的程序來加以表達或是進行組織”[6] 27。

此外,《古蘭經》還提出了“創製”(伊智提哈德)的原則。這個原則可以理解為,通過合理和見多識廣的判斷來決定公共事務中的具體問題。“伊智提哈德”(Ijtihad)從字麵上可以理解為“盡力”或是“努力”,但其內涵則是“綜合運用理性、邏輯和見多識廣的意見”[6] 27。由於社會各層麵都處於不斷發展和變化之中,因而必須盡力或是努力去了解和適應這種變化。而社會的發展變化,同樣也會推動社會結構和製度通過法律程序做出改變。

根據伊斯蘭教法學家的看法,現代伊斯蘭國家解決各種具體問題的權威機構,其實主要是政府的立法和司法部門。巴基斯坦獨立運動的奠基人之一伊克巴爾(Muhammad Iqbal),就讚同這種觀點。他認為:“穆斯林土地上共和精神的成長以及立法會議的逐漸形成,都構成了一種偉大的進步。從處於反對立場教派的觀點來看,合法的立法程序把權力從教派的個人代表轉交給穆斯林立法會議,是當代社會條件下公議能夠采取的唯一形式。它將保證所有對於有關問題具有深刻認識的人,可以在立法討論中發表自己的意見。隻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讓我們在法律體係中把靜止的精神變成實際的行動。”[15] 173

伊克巴爾之後,伊斯蘭現代學者都一直很重視“伊智提哈德”的原則。他們強調穆斯林並沒有義務為伊斯蘭教法尋找一個正確的合法解釋,他們的責任主要是通過推理的程序和見多識廣的判斷來處理日常生活中的具體問題。這種集體的立法程序,構成了社區權威的公議。在通常情況下,社區的大多數成員對新出現的事物和問題必然有更多的了解。通過他們的合理推論和見多識廣的判斷,就可以運用伊斯蘭的教法來解釋世界上各種新的複雜事物。很明顯,《古蘭經》關於協商、公議和創製等原則,不僅提供了建立伊斯蘭世界民主體製的重要方式,而且也與西方文化中民主的原則和價值觀念相吻合。

四、伊斯蘭傳統中的宗教容忍和多元主義精神

長期以來,人們誤以為伊斯蘭教是一種不能容忍其他宗教、缺乏多元主義精神的宗教。事實上,無論是《古蘭經》傳達的思想,或是穆罕默德的生平經曆,以及伊斯蘭世界的政治發展曆史,都表明伊斯蘭傳統中包含著容忍其他宗教的多元主義精神。隻是在穆斯林的曆史上,很多統治者常常背離了伊斯蘭傳統的多元主義精神。作為一種觀念,多元主義可以被定義為:“各種不同種族、民族、宗教或社會群體,能夠在一種共同文明的範圍內,維持其自主參與和發展他們自身傳統文化或是特殊利益的一種狀態。”[16] 1

在曆史上,伊斯蘭對於其他宗教的態度,並不排斥,而是體現出一種多元主義包容精神。《古蘭經》明確提出,“穆罕默德並不是要來取消古老的宗教,或是反對它們的先知,或是開創一種新的信仰。”相反,“《古蘭經》傳播的信息和亞伯拉罕、摩西、大衛、所羅門、或是耶穌完全相同。”(2:129-32,61:6)[17] 8同時,《古蘭經》要求穆斯林信徒無論男女,都應該相信真主啟示的所有經典,包括《摩西五經》(Taurat)、《大衛詩篇》(Zaboor)、《新約福音書》(Injeel)、《古蘭經》以及先知的話語。對此,伊斯蘭著名學者艾哈邁德(Ahrar Ahmad)教授指出,《古蘭經》的寬容精神體現在它的一係列具體言論中,如“如果安拉願意,他必定使你們成為一個民族共同體。”(16:93)但他並沒有這樣做,因為“宗教信仰不能強逼”(2:256)。“出自你們之主的真理,誰願意,就讓他皈依,誰願意,就讓他悖逆。”(18:29)“我不崇拜你們所崇之道,你們也不崇拜我所崇之道。你們有你們的宗教,我也有我的宗教。”(109:4-6)[5] 209,30,224,485

《古蘭經》在傳播先知啟示的時候,並沒有強調人們必須接受這一信仰。在提到先知教誨的時候,總是強調他們“勸諭”、“傳諭”、“感化”、“警諭”(3:138,24:54,62:2,34:27)人們來認識伊斯蘭的信仰,而沒有把穆斯林說成是“佑庇者”和“監護者”,“對他們監察威逼”(42:48,17:54,88:21-22,10:99,6:107)。先知穆罕默德本人就是一個強調容忍並推行多元主義,熱愛人類,堅持人類平等,對等級、信仰和膚色不加區分的典型。當先知穆罕默德宣布他獲得先知使命的時候,猶太教和基督教已經徹底分離。正是在這種充滿敵意和分化的氣氛中,先知傳播了宣傳善意與相互和諧的信息,來實現真主的旨意。

對於包括基督教在內的其他宗教信仰,穆罕默德也極為容忍。當納吉蘭(Nijran)部族基督徒訪問麥地那的時候,沒有地方進行他們自己的崇拜。於是先知邀請他們到先知寺,進行他們自己的禮拜。然而,不幸的是,在此後的世代中,由於各種政治、經濟和心理上的原因,伊斯蘭思想和傳統都遭到曲解和破壞,從而導致很多誤解,其中之一就是認為伊斯蘭排斥其他宗教,缺乏多元主義精神。

先知穆罕默德在世的時候,不但樹立了容忍其他宗教的榜樣,而且還積極保護其他人的宗教權利,甚至特許基督教修士在西奈山的凱瑟琳修道院修道,並頒布了一道法令,宣布穆斯林將不會強迫任何基督徒改變信仰,而且承諾將積極保護基督徒的生命和財產,尊重他們的教會和《聖經》。很明顯,先知不但教導穆斯林要尊重其他宗教,而且還要積極保護其他宗教的信徒。

穆罕默德之後,伊斯蘭曆史上也有很多體現這種容忍精神和自由思想的事例。例如西班牙猶太人在中世紀遭受宗教裁判所迫害時期,為他們提供保護和隱蔽的乃是奧斯曼帝國,而歐洲的所有國家,包括那些被認為最具有啟蒙思想和文明的國家,都沒有像土耳其那樣給予猶太人完全平等的待遇。很明顯,“蘇丹和土耳其政府向猶太人所表現的,正是一種最大限度的容忍和自由主義精神。”[18] 221另外,即使是在7世紀到10世紀的穆斯林對外征服過程中,也表現出極大的寬容。對此,曆史學家布朗(Gary Brown)指出:“伊斯蘭對外征服的成功,無疑得益於對這些地區明顯的宗教寬容,而這一點,無論是拜占庭帝國還是西歐的野蠻帝國都不具備。他們不但不放過那些古代遺留下來的異教徒後代和迫害猶太人,而且還極力打擊基督教內部的‘異端’。”[19] 相反,伊斯蘭在傳統上往往把猶太人和基督徒都看作是“聖典中的民眾”。在穆斯林占統治地位的大部分地區,猶太人和基督徒的宗教生活都沒有受到幹預。

伊斯蘭曆史上還有很多對其他宗教容忍的例證。“在新建立的穆斯林大馬士革,基督教徒和穆斯林經常共用同一座建築進行不同的宗教崇拜,直到穆斯林從基督徒社區手中把這棟建築購買下來為止。”[19] 不僅如此,這種宗教容忍甚至還擴大到波斯的瑣羅亞斯德教信徒,盡管這種宗教的信仰和崇拜體係與猶太教、基督教、穆斯林幾乎完全不同。雖然在伊斯蘭曆史上,政府管理體係有時不能容忍異教體係,但皈依伊斯蘭一般都不是強迫,而是出於自願。

值得一提的是,當16世紀的印度處於阿喀巴大帝(the great Mughal Emperor Akbar)統治之下時,妥協和容忍精神明顯地體現在他的管理方式之中。今天,到這個地區來訪問的人,當他們登上位於法特普希克裏城(Fatehpur Sikri)那座星期五清真寺高大的台階時,依然可以感受到當年那種宗教容忍精神所留下的遺跡。在清真寺高大的拱型門道內,一塊用阿拉伯文字雕刻的石碑上記載著這樣一段話:“馬利亞的兒子耶穌(願他給我們平安)說,這世界就像一座橋,你可以從上麵走過,但卻不能在上麵建造房屋。那些希望得到今生的人,同樣也希望得到永生。但世上的年日不過是轉眼之間。應該用你們在世的日子祈禱,因為將來的日子是我們看不見的。”[20] 這段令人驚奇的碑銘,表達的顯然是一種歡迎和平和接受不同宗教的信息。

450年前,莫臥爾國王阿喀巴大帝統治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不僅是由於他在軍事上的威力,同樣也因為他是“一位具有宗教容忍精神的哲學家。他統治的成功既是靠戰爭,更是靠智謀和善於安撫”[20]。作為一個穆斯林,他在統治非穆斯林占主要人口地區的時候,尊重和維護其他人的宗教權利,特地頒布了一條有關宗教容忍的法令,禁止強迫任何人皈依伊斯蘭,還提拔了一些非穆斯林擔任政府中的領導職位,並設置了一個公開論壇進行宗教和哲學的辯論。阿喀巴大帝統治方式中體現的多元主義精神,對當前這個充滿宗教和政治矛盾的時代來說,依然具有借鑒價值。

在當代社會中,民主已經被公認為一種具有普遍性的理性政治意識,是當前各國政治改革和發展的基本方向。然而在人們的觀念中,民主價值觀卻長期被看做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專利,而很少意識到伊斯蘭文化中同樣也存在著民主的價值觀和多元主義的精神。因此,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在冷戰結束後,尤其是“9·11”事件後,一直積極在伊斯蘭國家強行推行西方式民主體製,甚至不惜采用軍事幹預的方式來強行實施所謂的大中東民主改造計劃。看來,隻有當這些國家能夠充分認識到伊斯蘭文化傳統中同樣存在著民主價值觀和多元主義精神,不強行對伊斯蘭國家推行西方式的民主價值觀,而是加強與這一文明的對話與交流,推動伊斯蘭國家去發掘自身傳統中的民主價值觀,才是真正有助於它們建立符合其自身文化特色的民主體製的做法。

【參考文獻】

[1]Last Jeremy. London Bombings: Burying the Dead[M/OL]. European Jewish Press, 2005. [2005-02-17]. http: //www. ejpress. org/article/news/uk/1841.

[2]Goddard Hugh. Islam and Democracy[J]. Political Quarterly, 2002( 73) .

[3]U. 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Commission Releases Religion & Human Rights Survey on Constitutions of 44 Muslim Counties[EB/OL]. [2005-03-08]. http: //www. uscirf. gov/mcdiaroom/press/2005/march/03082005_commission. html.

[4]Lipset Seymour Martin. Encyclopedia of Democracy[M].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5]古蘭經[M]. 馬堅,譯.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

[6]Ahmad Ahrar. Islam & Democracy: Text, Tradition and History[J]. American Journal of Islamic Social Science, Winter 2003.

[7]Hoyt J. K. . The Cyclopedia of Practical Quotations[M]. New York: Funk & Wagnalls Co. , 2000.

[8]Khaled Abou El Fadl. Islam and the Challenge of Democratic Commitment[J].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December 2003.

[9]Qara' at Muhsin. Lessons from Qur' an[EB/OL]. http: //www. al-islam. org/lessons/3. htm.

[10]Niebuhr Reinhold. The Children of Light and the Children of Darkness[M].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 s Sons, 1944.

[11]Baker Brace. Democracy without Borders: Transnationalization and Conditionality in New Democracies[J]. The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 Vol. 38, 2000, 3.

[12]Lewis Bernard. Freedom and Justice in the Modern Middle East[J]. Foreign Affairs, May/June 2005.

[13]Johnson Heather. There are Worse Things Than Being Alone: Polygamy in Islam, Past, Present, and Future[J]. William & Mary Journal of Women and the Law, 2005.

[14]Krmer Gudiun. Islamist Notions of Democracy[J]. Middle East Report, July-Aug. , 1993.

[15]Iqbal Muhammad. The Reconstruction of Religious Thought in Islam[M]. Chicago: Kazi Publications, June 1999.

[16]Kliot Nurit, Waterman Stanley. Pluralism and Political Geography: People, Territory and the State[M]. New York: St. Martin' s Press, 1983.

[17]Armstrong Karen. Islam: A Short History Story[M]. Modern Library, August 2002.

[18]Dumont Paul. Jewish Communities in Turkey During the Last Decades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in the Light of the Archives of the Alliance Israelite Universelle[M]//Benjamin Braude & Bernard Lewis. Christians and Jews in the Ottoman Empire: The Functioning of a Plural Society, Teaneck, NJ: Holmes & Meier Publisher, 1982.

[19]Brown Gary. Mutual Misperceptions: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Muslim-Western Relations[EB/OL]. Australia Parliamentary Library: Current Issues Brief, [2001-02-07]. http: //www. aph. gov. au/Library/Pubs/CIB/2001-02/02cib07. pdf.

[20]Dalrymple William. Celebrate Diversity[J], TIME Asia Magazine: Asian Journal, Aug. 15, 200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