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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女孩被鄰居砍傷 未滿14歲 不追責

(2022-12-28 15:55:13) 下一個

9歲女孩被鄰居砍傷,未滿14歲 不追責

9歲女孩被鄰居砍傷,家屬:傷人者未滿14歲,至今未賠償道歉

https://k.sina.com.cn/article_1905912064_7199e900019014slf.html 

近日,遼寧丹東的賈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其9歲的女兒在今年7月被鄰居家一名未滿14歲的男孩砍傷,身上有多達20多處傷口,在醫院搶救17個小時後轉入ICU病房。經傷情鑒定,女孩達到輕傷一級,目前已出院回家休養,但仍無法正常上學。

  賈女士表示,警方向其告知,由於男孩在案發時未滿14周歲,提起的刑事訴訟因此被撤銷。目前男孩未受到管製措施,受害女孩及家屬也尚未獲得男孩家屬的道歉、賠償。

賈女士女兒背後的傷疤

  12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詢問當地寬甸鎮城北派出所,民警表示此事已經移交寬甸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處理。該案辦案民警稱此事當時已經立案進行過偵查,因涉及未成年人,具體情況不便透露。領導今天已經去當事人家中進行溝通。

  9歲女孩被男孩砍傷

  傷人者因未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

  據賈女士講述,砍傷事件發生在2022年7月6日上午。當時她因要去上班,便將9歲的女兒送到了爺爺奶奶家,並通知外出的爺爺奶奶盡快回家。安頓好女兒後,賈女士叮囑女兒不要給陌生人開門,隨後將門鎖好,離家去上班。

  賈女士離開後不久,鄰居家的男孩前來敲門,並持續敲擊了15分鍾左右,因女兒認識這名男孩,且對長時間的敲門聲感到厭煩,遂打開了門。男孩進門後,向女兒索要手中正在玩的手機,被拒絕後隨即進入廚房,拿了一把刀砍向女兒。

  賈女士稱,男孩身高在1.7米左右,體重大約140、150斤左右,而體型瘦弱、身高不到1.4米的女兒根本無法還手,被砍倒在地。隨後,女孩呼救無果,裝作昏迷,才讓男孩停止傷害。男孩離開後,女兒撥通家長的電話求救。

  賈女士表示,孩子爺爺接到電話後急忙趕回家。在鄰居的幫助下,送往寬甸縣中心醫院進行搶救,到達醫院後,其女兒因失血過多開始出現休克,經過長達17個小時的搶救後送入ICU病房觀察。“孩子差不多縫了200針,身上有20多處傷口。”

  賈女士出示的急診病曆顯示,其女兒的就診時間為7月6日上午9點43分,體格檢查中寫到頭部和後背部可見多處皮膚裂傷,雙上肢可見皮膚裂傷。後續的病曆顯示,其女兒所受傷情為刀砍傷、頭皮裂傷、開放性顱骨骨折、以及胸背腰部切割傷等。

  賈女士稱,事發當晚,寬甸鎮城北派出所出警將男孩帶走,隨後移交刑警大隊。7月8日,賈女士及家屬收到了寬甸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書,該告知書顯示,本案件以故意殺人案被立案偵查。

立案告知書

  7月9日,遼寧省丹東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女兒進行了傷情鑒定。7月27日,丹東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傷情鑒定意見為:頭皮多發挫裂傷構成輕傷一級;胸背部、腰部、左前臂及左肘軟組織裂傷構成輕傷一級;左肱骨髁上不完全骨折構成輕微傷;左肱三頭肌部分斷裂構成輕微傷。

  8月底,賈女士被警方電話告知,由於男孩在案發時未滿14周歲,不構成刑事犯罪,刑事立案被撤銷,隻能由賈女士一方自行進行民事訴訟。賈女士表示,因經濟原因,加上還想追究該男孩的刑事責任,他們至今沒有對該男孩及家屬進行起訴。

  據賈女士提供的一段與警方的通話錄音顯示,警方表示,對受害人家屬提出來的事情都進行了調查,案件事實上並沒有問題,警方去男孩家裏時孩子和父母都在家,並且對調查很配合,但因為年齡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

  賈女士表示,這幾個月裏帶孩子去沈陽、石家莊、天津等地的醫院進行過治療,但效果都不樂觀。目前女孩已回到家中休養,但無法恢複正常上學,同時出現了焦慮、不安等心理創傷。

  據賈女士講述,該男孩與女兒的爺爺奶奶是鄰居,兩家人關係還不錯。在之前的聊天中,她得知男孩患有小兒多動症,還去沈陽進行過治療。男孩還是賈女士大兒子的小學同學,平時在班裏比較靦腆內向,看起來並無暴力傾向,行為比較正常,但成績較差。

  賈女士還表示,事發至今已有5個多月,但目前為止尚未得到男孩及家屬的道歉、賠償,治療費、醫藥費都是自己付的。此外,賈女士通過兒子的班級群聊看到,男孩已在8月份恢複網課。

  紅星新聞記者試圖聯係該男孩家人,但未果。

  律師解讀:

  傷情鑒定結果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但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於該名男孩為何以故意殺人罪被立案,卻不負刑事責任這一問題,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因男孩未滿14周歲,傷情鑒定結果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若適用此條,行為人須符合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結果,情節惡劣,並且在程序方麵須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受害者被男孩砍傷後,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男孩未滿14周歲,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男孩的家屬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

  若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同時,付建律師還表示,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還不成熟,對事情的辨認和控製能力也尚未健全,雖然國家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但並不意味著縱容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通過批評教育感化為主,同時進行適當的懲罰。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郗培植此前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刑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立法初衷就是堅持對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目的是讓其之後可以更好地回歸社會。

  “這是我國,乃至全世界通行的少年司法理念。”郗培植表示,大量的社會學分析表明,重刑到了一定程度就會失去震懾犯罪的效果。對於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問題的根源在於“提前幹預、以教代刑”司法理念的落實。

  此外,全國政協委員汪鴻雁委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於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特點是,改好的可能性遠遠高於成年人。“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沒有預謀,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團夥犯罪。”

  汪鴻雁說,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都和學校、家庭和社會等其三大支撐體係崩潰有關。一個是家庭,要麽是溺愛、放任不管,要麽是沒人管。一個是學校老師放棄對孩子的教育。還有就是推向社會、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為就會逐漸發展到嚴重不良、甚至犯罪。汪鴻雁認為,除了對不良行為進行幹預,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持係統,應該延伸修改刑法,設立未成年人專章,建立教育、矯治、懲罰未成年人的專門體係,而不是參照成年人的處罰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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