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憲治網
事實摘要
孟晚舟是中國公民。她不僅擔任華為的首席財務官,還是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也曾於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前後,在總部位於香港的Skycom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kycom”)擔任過董事。Skycom 2009和2010年的財務報表表明:Skycom的主要業務是投資控股並擔任與伊朗合同的承包商。
美國當局調查獲悉,華為將Skycom作為非官方的子公司運營,以此開展在伊朗的業務,同時隱瞞了兩家公司之間的聯係。通過這種方式,華為能夠隱瞞它在伊朗境內開展的以及與伊朗有關的業務信息,而這通常被認為是一個高風險管轄範圍。Skycom的員工用華為的電郵地址,有華為的徽章;多個Skycom的銀行賬號是由華為員工控製的;被列為“Skycom經理”的人員是華為的員工;包括一些諒解備忘錄在內的官方文件帶有華為的商標;被確認的Skycom的業務使用的電子郵箱地址,是華為的後綴。事實上由華為控製的一家實體2009年收購了Skycom。
加拿大臨時逮捕申請宣誓書
誓章
關於修正的引渡法SC 1999,c.18
和
在加拿大總檢察長代表美利堅合眾國訴孟晚舟(又名Cathy Meng 或 SabrinaMeng)
宣誓書
本人,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薩裏市的治安官 Constable Winston Yep
宣誓並作出證言如下:
1. 我是加拿大皇家騎警隊(RCMP)的成員,目前被派駐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薩裏的外國和國內聯絡處。我也是在該案中被指派協助司法部的官員。因此,本證言中作出的陳述係基於我的所知所聞,而其他基於相關信息所作的推論,我亦相信是真實的。
2. 這份宣誓書是依據“引渡法”第13條,為支持對孟晚舟(又名CathyMeng或Sabrina Meng)的臨時逮捕令的申請而作出的。
3. 根據加拿大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間的引渡條約,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於2018年11月30日要求加拿大政府暫時逮捕孟,以對其涉嫌觸犯美國法律的行為進行起訴。
4. 2018年11月30日,司法部長通過其授權官員,授權加拿大總檢察長根據《引渡法》第12條申請暫時逮捕孟某的逮捕令。部長的授權副本附於本誓章的附件A。
5. 我已經閱讀了請求並認為其內容是真實的。除非另有說明,本宣誓書的內容以該請求為依據。
孟的身份信息
6.該請求列出了孟的以下身份信息 :
姓名:孟晚舟
別名:Cathy Meng或Sabrina Meng
生日:1972年2月13日
出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性別:女
頭發顏色:棕色
眼睛顏色:棕色
護照:香港護照 KJ043962
在美利堅合眾國發布的逮捕令
7. 據請求國稱,2018年8月22日,紐約東區地方法官RoanneL. Mann簽發了對孟的逮捕令,要求她在美國法庭接受審判。該逮捕令仍然有效且尚未完成。
與美國指控有關的事實摘要
8. 簡言之,該請求稱,孟和其他人至少從2009年開始就密謀向眾多跨國金融機構作出虛假陳述,誘使他們繼續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提供銀行服務,而不顧華為在受製裁的國家有繼續經營的事實。本事實在“事實摘要”中有更全麵的描述,作為請求的一部分,其副本見於本宣誓書的附件C。
有合理根據表明孟正前往加拿大
9. 請求中指出,2018年11月29日,請求國獲悉孟將於2018年12月1日星期六前往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溫哥華,預計乘坐的國泰航空(CX)838航班將於上午11:30(太平洋標準時間)抵達溫哥華。請求國認為,孟隻會在溫哥華作短暫停留,她的最終目的地是另一個國家(據信是墨西哥)。
出於公共利益考慮,臨時逮捕令確有必要
10. 我有合理依據相信,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逮捕孟以防止她逃離該司法管轄區。我的確信基於以下理由:
(1)孟因涉及數百萬美元的欺詐行為而受美利堅合眾國指控。如果罪名成立,她可能會麵臨漫長的入獄刑期;
(2)孟是華為的首席財務官,華為是全球最大的電信公司,她也是華為創始人的女兒。因此,她手中掌握大量資源,可借以逃避管轄;
(3)華為的高管似乎已經調整了他們的行程計劃以逃避美國的管轄,因為他們意識到美國自2017年4月起對華為展開調查。孟曾於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多次訪問過美國,然而自2017年3月起,即在華為意識到刑事調查一事前至今,她沒有再訪美國。
(4)孟通常不在加拿大居住,與加拿大沒有特別聯係。
11. 鑒於上述情況,我認為本法院下令逮捕孟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我進一步認為,在引渡結果產生之前,法院應下令維持對孟的拘留,或者僅在嚴格的條件(包括任命擔保人等)下才可批準保釋,以確保她將留在管轄範圍內。
12. 我相信本宣誓書中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並請求根據“引渡法”第13條對Meng進行臨時逮捕。
2018年11月30日
簽字:Kerry L. Swift,誓章專員
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簽字:Constable WinstonY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