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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辱母案”發生在美國:華裔美國律師這麽看

(2017-03-30 21:07:36) 下一個

(胡果威)

這兩天網上有關山東“辱母案”的爭論沸沸揚揚,因為我對中國法律的了解十分有限,雖然1993年暑假曾回國參加華東政法學院的暑期班,至多是學了點皮毛而已,所以不敢妄加評論。然而作為一個美國律師,我不禁假想,如果類似的“辱母案”發生在美國,法庭將會如何判決和量刑呢?

首先把我個人認為最有可能的判決告訴大家 —— “無罪”。何以也?請容我慢慢道來。

在美國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都有權要求由“陪審團”審理,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

陪審團是如何組成的呢?紐約州的法律規定,每一位18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有義務當陪審員,陪審員的年齡沒有上限,八、九十歲的老人都可能當陪審員。陪審員候選人是從所有的符合條件的公民中隨機抽的,任何人都可能被抽到。一旦被抽到且被選中,當過一次陪審員之後,可以有幾年豁免期不當陪審員。用通俗的話來說,陪審員就是你我這樣的普通人。

刑事案的陪審團由12名陪審員組成,另外視情況(如審判時間的長短)而定,加一名或數名候補陪審員,他們也全程參加審判,隻是判決時沒有投票權。如果某一位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行為不端,或是因特殊情況而不能繼續陪審,便出局由候補陪審員代替。

被抽簽為陪審團候選人並不一定就能當上陪審員。為了保證陪審團能秉公判案,控辯雙方都有權排除他們各自認為可能有偏見的陪審員。例如,待審的是一宗白人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射殺黑人嫌疑人的案件。在這樣的案件中,被告白人警察的辯護律師最喜歡的候選人是白人,而且最好是家裏有人當警察,因為白人會同情白人,家裏有人當警察的人會同情警察。反之,起訴的檢察官最喜歡的候選人是少數族裔,而且最好家裏有人被判過刑,因為少數族裔會同情被白人警察射殺的黑人,而家裏有人被判過刑的人則可能會恨警察。

挑選陪審員的過程叫voir dire(法文,意為說真話),即由法官盤問每一位候選人的背景。例如,辯方發現某位候選人的背景可能對自己不利,便可行使“無因回避挑戰權”(peremptory challenge),即無須提出任何理由,要求法官不允許那位候選人正式當選為陪審員。同樣,控方也可行使無因回避挑戰權,排除對辯方有利的候選人。當然,無因回避挑戰權是有限的。在聯邦刑事案件中,如果是死刑案,則控辯雙方各有20次無因回避挑戰權;如果所控罪名的量刑可能超過1年,控方有6次無因回避挑戰權,而辯方則有10次無因回避挑戰權;總的來說,法律對被告一方比較有利。經過控辯雙方互相排除對各自不利的候選人,最後入選的陪審員通常是雙方都能接受的那種比較中立的,所以這一篩選的過程有利於保證司法公正。

庭審結束進入判決階段之前,法官會向陪審團發指示(jury instruction),最重要的兩條是:1. 陪審員判案的標準是“合理的常人”(reasonable person);2. 如果判決被告有罪,則不得有“合理存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上麵這兩條指示中的精髓是同一個詞 — “合理”(reasonable)。

現在讓我們回到“辱母案”,並假設你、我二人都有幸被選中當陪審員。作為一個合理的常人,你的看法是:那逼債的家夥實在欺人太甚,如果手頭有把刀,我會把他的生殖器割掉喂狗,即使他流血過多死掉也是活該。同樣作為一個合理的常人,我的看法是:那狗雜種居然敢侮辱我媽?丟你的老母,如果我手頭有把槍,一定會當場把他給斃了。

在由12個人組成的陪審團裏,隻要有一個像你、我那樣合理的常人就足夠了。美國聯邦法庭規定,凡是有罪的判決,必須所有的陪審員一致同意(unanimous),隻要有一位陪審員不同意,便構成“僵持陪審團”(hung jury),審判便成了無效審判(mistrial)。如果檢察官堅持認為被告有罪,則可以再次起訴,組成新的陪審團重審。

若是州法庭,在全美國50個州裏,隻有俄勒岡和路易斯安娜兩個州不要求所有的陪審員一致同意。在普通的刑事案裏,這兩個州隻要求10票對2票的多數便能作出有罪判決,但在死刑案中,俄勒岡要求至少11票的多數才能判決有罪,而路易斯安娜則要求一致同意。

除了死刑案之外,美國的刑事案通常是由法官量刑,而不是陪審團量刑。因為法官判過許多類似的案子,也熟知其他法官判決的大量類似案例,所以由法官量刑,便能確保大多數的被告能夠得到大致相同的懲罰。

此外,將判決權和量刑權分開還可起到互相製衡的作用。例如:某案被告被控兩項項罪名,重的是謀殺,其次是故意傷害。如果陪審團判決謀殺罪成立,而法官認為判重了,便可在量刑時酌情減輕,比如不判死刑和無期徒刑,而是判有期徒刑;反之如果陪審團不判謀殺,僅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而法官認為判輕了,則可以在量刑時酌情加重,如判故意傷害罪最高的無期徒刑。

退一萬步說,即使“辱母案”的被告在美國被判有故意傷害罪,估計量刑也會輕許多。如果美國的法官認為陪審團判“辱母案”的被告有罪不公平,便可酌情判故意傷害罪的最短刑期,甚至緩刑都有可能。

當然,即使“辱母案”的被告在美國被判無罪,並不等於他就沒事了。例如當年轟動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雖然他在刑事案中被判無罪,卻在民事訴訟中敗訴,因為民事判決的標準比較低,隻要多數陪審員認為被告故意傷害的可能較大(more likely than not)即可。結果辛普森被民事陪審團判賠償兩位死者的家屬共3千3百50萬美元。因此,即使“辱母案”的被告在刑事案中被判無罪,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敗訴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以上是我個人根據美國法律對類似“辱母案”的案例分析,並無意幹預中國的司法,僅供大家從比較法的角度參考。

(作者:胡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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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天山峪 回複 悄悄話 分析很好!讚一個
華府采菊人 回複 悄悄話 Rosaline: 很負責地說, 那是掙錢的
Rosaline 回複 悄悄話 離“自由、民權、人權”還很遠。在中國做平民百姓很無奈悲哀的。在看那些寫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的小說、曆史書,真的不知道說什麽…
華府采菊人 回複 悄悄話 所以不大可能發生在美國
李道子 回複 悄悄話 很多東西都在證據背後,那些是要多了解的。陪審員連中國的這種貸款,逼債的情況都不懂。那也隻能按 刮痧 那種案子判了,不是?
薩蘭烏2 回複 悄悄話 在中國,高利貸者都有黑社會背景,陪審團成員時刻感到“威脅”。當地警察也曾去過現場,也很難做出公正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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