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房產的所有者每年都要為他們的房產交稅,另外在買賣或贈予的交易中還要繳納聯邦稅和交易稅。這些稅在房地產交易中經常是首先考慮的因素。一個市(city)或一個縣(county,通常幾十個市組成一個縣)最主要的財政來源是地產稅,地產稅是根據地產的價值而確定的稅收,半年或一年一繳納。這種稅也被稱作從價稅(從價稅--根據財產的價值按比率確定的稅),所以說地稅是基於個人的承受能力而征收的,換句話說,既然有能力賣的起房自然也能付得起地稅。
既然是從價稅,價從何來,每次交易的價格或市場價,哪個高按哪個征稅。所謂市場價是由縣裏的估價員每年的評估而來,估價包括土地、建築物以及用於商業活動的動產。縣估價員評估縣和市的地產,隻有一小部分的市自己估價,例如洛杉磯縣帕薩迪納市有自己的估價部門,而舊金山很特殊,縣和市雙重評估。通常除了政府所有的物業,商業物業的有形資產(不包括庫存)是被征稅的,而無形資產比如信譽、口碑、商業機會等不征稅。縣估價員估價,縣管理委員會製定稅率,縣征收員征收地稅。沒有付清地稅的房產征收員有權要求拍賣收繳地稅,拍賣所得除繳納地稅外還有結餘,會退還給原業主。
加州地稅稅率製定涉及到加州13號議案,加州13號議案限製了地產稅的稅率不能超過1%,以1975年3月1日的市場價為基準,每年市場價遞增按2%計算。如果有變動還是需要評估,比如裝修擴建等,1975年以後興建的房屋要加上累計到當年的市場價差值。不過不同的地區由於公眾的投票表決稅率有所不同,但迫於13號議案稅率變化不大。城市發展需要錢,於是一係列的五花八門的和地產稅有關的特殊稅就出現了,這些稅在房產買賣中必須公開不得隱瞞。(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