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房地產稅(大結局)
作為外國人(沒有綠色暫住卡或者不是美國公民)在美國投資買房沒有任何問題,不過在出售時與美國居民同樣要被征稅,聯邦政府征收地產增值稅而加州政府征收收入稅,前期我們講過加州政府不征收資產增值稅。由於美國法律對外國人的約束有限,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國聯邦稅務機構)會在房產出售時將售價的10%暫時扣留為押金,其目的是為了確保以後付清資產增值稅。扣留押金是在過戶過程中由過戶公司(Escrow)辦理,如果在過戶中押金未扣,買家和地產經紀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過戶公司(Escrow)。根據法律規定地產經紀公司有權檢查賣家的居民身份,責成賣家簽署美國居民的宣誓書。
同時聯邦稅法規定隻要賣方中有一個人是美國居民即可免除押金扣留,如果買方購買用於自住房,並且售價低於30萬也可免除押金扣留。這裏特別強調一下,如果買方買來後不是自住那將會為違背諾言得到懲罰。買房是不是自住在大多數人眼裏好像不是很在意,買第一套房的同時也許買了第二套房,填報時都是自住,這種事常有發生。是否自住還涉及到貸款利率的高低,貸款銀行也會深究此事。
同樣的情況加州政府機構(Franchise Tax Board)對於外國以及外州的投資者出售房產暫時扣留售價的3.3%作為押金,以確保收入稅的收繳,外州的投資者是包括外州的美國居民。扣留押金也是由過戶公司(Escrow)辦理,買家和地產經紀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加州稅法也規定了免除條款:1。售價低於10萬;2。買家自住房;3。賣家簽署加州居住聲明(California Residency Declaration);4。賣家收到一個免除表格(Franchise Tax Board 567A)。
(本文所講述僅為概念和理論,具體操作請谘詢執照會計師或律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