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史蒂夫的律師,理查德·霍特先生得知,警方在抵達當天便要審問史蒂夫,因此匆匆趕到悉尼中心警局重案組。剛好看到史蒂夫和兩位警長,正氣氛融洽地從審訊室裏往外走。審訊已經結束,史蒂夫親筆書寫並簽了字的供詞,已經拿在了道爾警長的手中。(對不起,你晚了一步。嗬嗬)
見此情景,霍特先生不免有些沮喪。像史蒂夫這樣的客戶他遇到過太多了。過於自大,自信,往往低估了警察,低估了司法。禍從口出,無視律師的專業情操,,,結果往往是事與願違,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跟霍特先生打過招呼,道爾警長一邊自我介紹,順便提到剛才的審訊,沒等律師,絕不是想趁機蒙混,而是經史蒂夫徹底同意的。談完話後,還是史蒂夫要求的,不需要警察整理出口供來讓他簽字。他而是要自己,親筆,把在談話中交代的內容,手寫一遍。是不是這樣的,啊,史蒂夫?是,是,我當然是自願的了。史蒂夫連連點頭,表示確認。
等單獨跟霍克律師談的時候,史蒂夫把剛才審訊的內容簡要地做了匯報。
剛才,史蒂夫向傑克和道爾警長基本承認了自己前前後後,從貪財,計劃,蹲守,到實施綁架,電話索贖,直至拋屍,這一過程。沒有提及銷毀證據和出逃。對於他在騙得格雷姆上車之後,是如何控製住小格雷姆,並致其死亡的?史蒂夫給出的版本是:他並沒有實施強製控製,那孩子老實著呢。他隻是借口還有一家孩子要接,就把格雷姆帶回到自己家中。進到車庫裏,讓格雷姆下了車,才對他進行捆綁,堵嘴,把他扔進汽車後備箱。下午,等搬家的人都走了,再打開後備箱一看,那小孩已經沒氣兒了,死了。
當被問到格雷姆後腦上的擊傷是怎麽回事時,史蒂夫否認了是其所為。辯稱那可能是小格雷姆在後備箱中亂撞,傷著頭了。後備箱裏,有備胎,工具什麽的,誰知道他自己是怎麽撞的。
可是,當他拿筆寫下這一段的時候,史蒂夫修正了原先的版本,他是這麽寫的:當時把那孩子扔進了後備箱裏,然後,隨手一摔,把後備箱蓋上。史蒂夫這是在暗示:有可能是他,在蓋後備箱時,不小心,車後蓋可能就砸到格雷姆腦袋上了。這樣一來,小格雷姆之死,純粹就是個意外。他並沒有故意殺人。
上圖為史蒂夫·布蘭德利親筆寫下的證詞。
另外一個細節,史蒂夫交代:他在帶格雷姆回家的路上,中途停下車來去公共電話亭給巴希爾家打電話,在這段時間裏,格雷姆是自己老老實實地呆在汽車裏等他的。並沒有跳車跑掉,高聲呼救等過激行為。
史蒂夫於當天被控謀殺男童格雷姆。並被關進了悉尼重刑犯監獄——長灣監獄,條件比他在科倫坡時要好得多了。在長灣監獄裏,史蒂夫通過跟重刑犯們的接觸,認識到了一些關係到自己這個案子的關鍵點——三個他之前從未思考過的問題。他對此三個問題的全新理解,促使他決定翻供。把先前寫給道爾警長的供詞,全部推翻,重新再來。這一次,史蒂夫來硬的了,指責警察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