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論對家暴說“不”不是強勢
義工禦樹林楓
見到固守“傳統文化”(注意打了引號)的言論“強勢的女人多了,所以感情不穩定的多了,所以離婚的多了,所以婚外情的多了,所以經曆感情痛苦的男男女女多了。” ,不禁啞然失笑。
中國古代婦女,尤其是明清,沒有和丈夫離婚的權利,除非有丈夫打老丈人等極端之舉,犯下“義絕”之條;休妻也要有“七出”之條,但還有“三不去”。婚姻當然“穩定”。例如,《大清律輯注》:“蓋夫為妻綱,妻當從夫,妻毆夫則妻應坐罪,離合聽夫可也;夫毆妻至折傷,夫雖犯義絕,而妻無自絕於夫之理,故必先審問,夫婦俱願,乃聽離異。如夫願而妻不願,妻願而夫不願,皆不許離異也”。就是說女人弱勢到被丈夫打傷,如果丈夫不同意離婚就不判離。這狀況到了民國,部分采用的現代法律,婦女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離婚。這樣穩定婚姻中的男男女女,是不是“經曆感情痛苦”少呢?古今中外,不和諧婚姻始終存在,隻是現代法律賦予了婦女離婚的權利。
至於婚外情,自古東西男女皆有,中國古代男子娶外室(編製外的女人,非妻非妾,地位極低,或說是當時的小三),甚至尋花問柳都合法。這些行為在現代定義上叫“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所以現代社會“婚外情的多了”。在這裏寫出個數據:美國婚姻與家庭治療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Therapy)的數據表明,約15%的妻子及25%的丈夫同非配偶女性發生過性關係。另一個數據和所謂的“傳統文化”(還是帶引號)更相悖:根據從許多方麵對美國人自身定位問題展開追蹤調查的綜合社會普查(General Social Survey)的研究發現, 2000年以後,78%的男人和84%的女人相信婚外情絕對錯誤。回顧曆史,所謂的“傳統文化”中的人們又是怎麽看婚外情呢?
在形容個性時,強勢往往指愛掌控,強行要別人接受自己的主張和理念,個性和欲望都張揚到最大化。經常見的一句話就是:“我讓你往東走,你敢給我往西一個試試!?”把自己的意念強加給別人是強勢,而維護自身的合理利益不是強勢。不能說女人不願整天夾著尾巴就是強勢;也不能說女人反對嚴重傷害自己和家庭利益就是強勢。
在當今社會,婦女、老人、兒童和殘障人群,往往屬於弱勢群體。在西方國家,來自某些地區的移民由於信息的不對等、經濟力量的懸殊或/和其他曆史原因,也屬於弱勢群體。(弱勢群體的定義:“是指在正義權利實現過程中,因為沒有得到社會資源受益的均等機會和權利分配上的基本權利目標,從而在境況上處於惡性循環狀態的社會成員群體。)是不是弱勢群體就應當坐等“人道關懷”,而沒有爭取合理權益的權利呢?是不是說弱勢群體反對自身權益被不合理侵害還應當做沉默羔羊而避免被扣上“強勢”的帽子呢?
反對家庭暴力是為了維護婦女的“權利”,而不是“權力”。現代女性主義主流訴求的是婦女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有在社會中求得發展的等等權利,並不是說女人在家庭中要一言九鼎,要絕對領導權力。但是婦女的利益也絕不可以忽略不計,不與考慮,而是應當予以尊重。而且時代在發展,維護婦女權利也是個動態的概念。在早期的婦女運動強調的婦女的政治、法律、社會方麵的最最基本的公民權力;如今強調的是注重性別差異的價值和尊嚴上的權利。反對家庭暴力則是在維護受害者做為一個人應當具有的安全地、尊嚴地生存的權利。所以說,對家暴說“不”不是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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