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暴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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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糾紛

(2012-04-19 14:53:26) 下一個
禦樹林楓 資料收集

按: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敏在一堂名為“婚姻中女性的心理調試及危機處理”的課上指出:“家庭暴力不是一種家庭糾紛。家庭糾紛發生時,雙方處在平等地位,大家都有機會說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家庭暴力往往是家庭糾紛的升級,施暴者是用暴力讓對方服從自己,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家庭暴力應定義為一方控製另一方的手段。家庭暴力給家庭造成的傷害往往大於人們的想象,對子女來說,父親與母親間發生家庭暴力的消極影響,絕不亞於直接對子女施暴造成的影響。”

以下節選自她的論文《關於家庭暴力認定難的思考》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網:

國內外多學科研究發現,加害人實施暴力的動機與目的,是為了控製受害人,以確立自己在家庭中的“霸主”地位。表麵上看,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但在這一切表麵原因的背後,加害人強烈的控製欲望,是引發家庭暴力唯一的、也是共同的動機。不管是傷害受害人,還是當著受害人的麵自虐或自殺,不管是不同意分手,還是為了達到分手目的,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目的,都是為了讓受害人順著自己的指揮棒轉。[4]

長期以來,我們把家庭暴力稱為家庭糾紛。但家庭糾紛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糾紛”指爭執的事情,即雙方因為某件事各執已見,不肯相讓。糾紛雙方或一方也許會感到憤怒和無奈,但不會有暴力,也不會感到恐懼,因為雙方是平等的,不涉及一方要控製另一方的問題。家庭暴力則不然。家庭暴力是一方為達到控製另一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暴力手段。“控製”的意思是使某事或某人處於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響之下。即雙方地位不平等,一方處於占有、管理或影響另一方的地位,另一方處於被占有、被管理或受影響的地位。暴力關係中,一方利用身體上的強勢來迫使相對方服從。在離婚訴訟中,這種控製可以表現為逼受害人撤訴,也可以表現為逼其同意離婚、或者逼其放棄財產權利。不管出於什麽目的,暴力都是控製手段。

家庭暴力成為加害人控製受害人的有效手段,原因之一是社會對家庭暴力的本質缺乏了解,誤以為這隻是夫妻糾紛,從而容忍甚至助長了這種行為。


[4] Lundy Bancroft,Why Does He Do THAT?,Berkley Publishing Grou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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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花雨101 回複 悄悄話 很好的文章!這就是為什麽家暴不是受害人的錯的原因。

談到家庭糾紛的時候,很多時候是兩個人都有做得不妥的地方。但當家庭糾紛演變成家暴的時候,施暴者是唯一該受責備的人。因為文明社會裏沒有和平手段解決不了的家庭糾紛,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暴力的合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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