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反家暴工作組義工遊世界
前言:前一陣子,在法律論壇上,看到有人信口開河,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地對溫哥華胡雅婷被殺案中的子女監護權,配偶贍養費等胡說八道,特地找了一些法律的資料,翻譯給網友們。西方各國法律在細節上有許多不同,如果你不在加國,這些資料對你了解西方法律的基本觀念,還是會有幫助的。
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如何決定的?
通常情況下,決定誰擁有孩子監護權不容易。很多時候,父母都希望擁有子女的監護權。
如果你們不能決定誰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法官在決定孩子的監護權時,會依據離婚法的規定,使用一些基本的原則。
兒童的最佳利益放是在第一位的。
孩子盡可能多的聯係父母雙方,盡可能同父母雙方呆足夠長的時間,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父母過去的行為對監護權的歸屬不會產生影響,但現在如果有沒有足夠的能力為人父母,法庭會予以考察。
決定兒童的最佳利益,法官會考慮多項因素:
1.在分居前對孩子的照顧 (誰照看孩子的時間多?誰帶孩子看醫生和牙醫?誰安排的課外活動?誰處理孩子的學校和老師同學的關係?)
2.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的緊密度。
3.育兒能力。
4.父母的心理,生理和情感健康。
5. 家長和孩子的時間安排。
6. 家長能夠獲取的其它支持(例如,祖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幫助)。
7.兄弟姐妹的問題。一般來說,法庭會讓兄弟姐妹住在一起,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會考慮將兄弟姐妹分開。
8.孩子的意願。 (孩子有權利決定同父親或母親居住,任何年齡的孩子都可以有自己的決定。孩子越成熟,孩子的意見法庭考慮越多。。10多歲孩子的願望,對法庭的判決監護權,會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如果我有孩子的監護權,我有什麽責任?
如果你和你的配偶的同意,你擁有有子女的監護權,或如果法官判決,你擁有孩子的監護權,你有責任對你的孩子的成長和上學等重要事件作出決策。孩子們通常會和你住在一起。
在大多數情況下,其他的家長仍有權與孩子在一起呆一些時間。請記住,法律上講,盡可能多的聯係父母雙方是孩子的最佳利益。然而,在嚴重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判決,不花時間與父母的另一方在一起是兒童的最佳利益。
在安全和正麵的情況下,給孩子機會發展同父母雙方和其它家庭成員的積極關係會讓孩子受益。
我沒有監護權。我還能花時間和我的孩子在一起嗎?
一般來說,沒有子女的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花時間與孩子在一起的權利。如果你和配偶不能達成你和孩子的探視協議,法院將進行判決。
有探視權的父母通常有以下權利:
花時間和孩子在一起,如在周日晚,周末和假日;
得到孩子健康和操行,在學校的表現等的信息。
隻有探視權的父母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判決,如果孩子要搬新家,另一方父母至少提前30天通知。
但對孩子的探視權,不是刻在石頭一成不變的。你可能失去你的訪問權限,或他們可以變成更有條件限製的。例如,如果你不遵循法庭的判決令或如果你的行為給你的孩子造成傷害,法院可以重新決定探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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