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武漢所病毒申請專利的合理性。
前一篇文章,主要談到武漢所申請專利合法性。現在來說其合理性。
首先,應該搞清楚為什麽要有專利法? 大家都知道設立專利法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鼓勵/讓人們搞發明創造。對。但是這樣理解專利法並不全麵。 專利法的最核心之處是,社會和發明者的契約。 即社會和發明者的一種利益交換的契約。 你把你的發明貢獻給社會,社會將保護你可以有二十年的專利權。所以專利法要求, 你必須把你做好的發明貢獻出來,否則專利無效。 如果有誰能證明某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隱藏了最好的發明(例如最好的配方),則可以申請法院判決該專利無效。厲害不?
還要知道,因為是社會和發明者的契約,專利審查員就代表社會和發明者談判,因此所有的專利審查員,都是想盡辦法拒絕任何發明被授予專利,除非不得不。哈哈,談判嘛。
既然是社會和發明者的契約交換,一旦專利被公開,就成了社會的財富。包括那些申請專利被全部拒絕的專利,也是社會的財富。注意,是全社會的財富,任何人都可以享用,因為最先的發明受到了專利權的保護,所以也限製了任何人的同樣發明。例如武漢所不允許再發明同樣的化合物,因為G公司在中國被授權,他就可以禁止任何人應用這個化合物。所以武漢所也被社會契約所限製,武漢所的發明權也被這個契約所剝奪 (當然武漢所能不能發明除了,則是另外一回事)。
同時,任何人都可以在原來發明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明更新的東西。這樣就可以促進社會的進步。這樣的例子很多,因為有了發明一,會導致新發明二,更導致新發明三,等等。
專利權是什麽? 專利權是發明者有權利禁止其他人采用本發明。所謂授權並不是授予的製造權和銷售權,隻給了你禁止別人使用的權利。 例如刮胡子刀製造商,花了很大的力氣研究用生物除胡子,並且申請專利,這樣就限製了任何人用生物方法來替代現在市場上的刀片刮胡子方法。是一種商業保護。至於你能不能使用你自己的方麵,則本專利授權不管。
當然了所謂的禁止權,是在你沒有繳納給發明者的專利費時。因此禁止權的放棄,必須用錢來買。有人說,武漢申請製造藥,將來的專利費很值錢。G公司的專利費不值錢,其實是錯的。因為是“禁止使用權”,所以專利費是由發明者和使用者談判的。 並沒有規定該給多少才對。當然了如果太高,製藥商都放棄了,發明者一分錢也得不到。這就是個利益平衡的問題。在中國將來誰要製藥,就必須和G公司和武漢所分別談判(假定會被批準)。因此G公司的專利費一點也不少,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花費,人工成本,利潤等來核算高要多少錢,隻可惜的是,消費者又讓武漢所給盤剝了一層,對G公司的專利費影響不大。
其次談到這次武漢所能試驗這個藥, 有人問武漢所是哪裏來的這個化合物?因為市場上並沒有。 很可能是從G公司得來的。 因為從這個化合物的結構來看,並不簡單,估計請人合成,大概要幾百萬美元的合成費。當然這點錢對製藥公司是小意思。但是幾百萬讓武漢所自己合成,或者請別人去合成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合成方法大概需要半年時間才能搞出來,然後才是小量生產。武漢所是不可能這麽幹的。因此隻能是從G公司得到的。(但是 也可能是從G公司買來的)
問題又來了, 為什麽G公司會把這個藥的樣品送給武漢所?估計希望武漢所能在各種冠狀病毒中,發現這個藥的用途。據說Ebola的試驗不很成功,如果找不到用途,整個研發費用就算是打水漂了。 因此G公司不僅僅送給了武漢所,很有可能送給了很多 研究單位,希望能找到新用途。包括美國的一些大學研究室等。 但是G公司畢竟是商業公司,一定會和這些研究所院有過什麽協議(如果沒有,G公司就有些傻了)。至於怎麽樣的的協議,我們不知道。
這是非常可能的(送樣品到研究所),因為這個化合物其實是個平台,G公司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參與研發應用。如果可能的話,可以開放在其他領域中的應用,例如,心髒病,婦科病,神經病等等。當然還是和冠狀病毒有關係疾病最好。隻要任何人能開發出新的應用,G公司都會受益(專利費)。據說武漢新病毒和SARS病毒在人體中的受體是ACE2,這個ACE2酶,不單單存在於肺部細胞II上,主要還在心肌,腎髒等內科器官細胞上。G公司也是知道的。 因此那一天這個藥被用於腎髒心髒傳染病,應該不會奇怪。
既就是呼吸道的冠狀病毒的 感染,其後的研發(幾期臨床) 也是相當貴的,G公司希望能有人分擔後期的研發費用。更不用說可能的其他類似應用。
其實G公司在(中國) 申請專利時,除了化合物的平台外,同樣申請了冠狀病毒的應用,而且是病毒科這麽一大類。不知道武漢所怎麽繞開這個冠狀病毒科的權利要求? 大概隻能要求,適用於“武漢病毒”吧。可是在成藥的標簽上,有誰會寫上“專治武漢冠狀病毒”? G公司要在中國賣藥,藥瓶上隻要寫上“冠注病毒”就可以和武漢所的專利無關了。臨床大夫還能不知道該怎麽用?
所以申請雖然合理,其實武漢所的申請專利,沒有多大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