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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野無塵 (熱門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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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有沒有底線?

(2025-09-15 12:25:50) 下一個

簡單來說, 沒有底線, 說什麽都可以, 隻要是言論,在法律上都可以接受。

說錯了, 也沒關係, 當然說對了,更沒關係。 這就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受不受法律保護? 受, 也不受。

怎麽理解? 所謂“受”, 就是說, 如果某人發表言論,包括謾罵對方 (無論對方是 個體,團體, 還是國家, 上至總統,下到小民) 對方不能對某人采取任何言論以外的(暴力)行動和行為。這就是“受”到保護的內涵。 國家法律保證不能因為他罵你,你就有理打他,暴力啥的。

但是,同時如果某人的言論對對方造成了傷害, 例如名譽上,生意上的損失,對方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告,讓某人賠償對方的損失,當然對方要證明(1)對方確實受到了損失,(2)並且自己的損失和某人的謾罵誹謗有因果關係。 ,

所謂 “不受”保護, 意思是說,某人誹謗了對方,對方也可以“誹謗”回來, 國家公權力會置之不理( 裝作不知道), 雙方可以 辯論, 互相“誹謗”, 謾罵。 國家不管。言論自由表明,言論不屬於國家的公訴議題, 不像謀殺,強奸, 搶劫,受賄等是公訴罪。 公訴罪,是國家必須參與的訴訟,即就是 當事人願意 私了”也不行, 必須公訴。  

在暴力侵害的自衛過程中, 法律規定不能自衛過當,但在言論方麵, 沒有言論反擊過頭一說。 

常說, 美國保護言論自由, 又怎麽理解?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說: “國會不得製定任何法律,規定宗教的建立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或限製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以尋求賠償權利”。

第一修正案隻是限製國家(國會)不能因言論而製定限製性的法律,當然也不能給言論定罪。僅此而已。該修正案僅僅說明,國會/政府不能因言定罪。 所以言論自由是針對(限製)政府/國會而言。 並不針對人民之間的關係。 例如 一個公司因為言論解雇某人,一個學校因為言論不當而開除一個學生或教師, 這不是因言獲罪。 這是民間的關係,和國家法律沒有關係。

在美國, 一個公司, 一個學校,一個報社,網站, 和 一個平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開除一個學生,是民間的關係/合約/合同的執行而已。(不做生意了)。 吊銷簽證也是民間的合同關係所規定的,美國作為一個實體, 不喜歡說他壞話的人,--- 不歡迎他了 ---- 不讓說他壞話的人進入美國 ---- 別到我家串門子而已。 和保護言論自由沒有關係。

什麽叫底線? 就是不能因為言論而給人定罪,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言論自由沒有底線。

言論不當最多是民事訴訟--賠錢道歉,不會坐牢。而暴力事件 是 刑事公訴 罪--可以 定罪坐牢。

以上所謂言論自由沒有底線,隻在美國適用,有些國家可能 因言獲罪。則另當別論。

注:  美國沒有企圖顛覆政權罪,沒有煽動不明群眾罪, 也沒有惡毒攻擊某某人 或 反革命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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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遍野無塵 回複 悄悄話 連坐製度起源於法家思想,最早見於李悝的《法經》:“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族,曰城禁。 ” 意思是,如果一人犯法,城中其他人也將受連累。 自商鞅變法以來,連坐製便開始在中國大地上實行。連坐製度在實施過程中,通常分為什伍連坐、親屬連坐與職務連坐等多種形式。 連坐與儒家強調“仁”的文化有嚴重衝突。 儒家強調仁愛和寬容,反對連坐,認為“父子不罪,兄弟不連”。主張個體責任,強調“罪責自負”,反對無辜者受連累,維護倫理,推崇家庭和睦相互關愛。
連坐製度的核心原理是強調集體責任:一人犯罪,相關人員共同承擔責任。連坐製度的效果確具有威懾作用:利用集體懲罰製造恐懼,防止個體犯罪。通過讓關係密切者自我約束,減少違法行為。
其操作步驟也很簡單(straightforward)。 當犯罪發生時/後 要做 關係認定,即確定犯罪人與相關人員(家屬、鄰裏、同事等)的關係。然後進行責任追究, 即對相關人員實施懲罰或責任追究: 包括罰款、拘留、驅逐、甚至族誅等。
連坐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族連,一家族成員共同承擔責任; 鄰居相連,這樣可以讓鄰裏之間互相監督。職務連坐 表現為官員或管理者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社區責任,例如保甲製度中的責任劃分。
連坐的好處是高效的社會控製。特別是在 信息有限、官員人力不足的古代,連坐製度極大提高了社會治理的效率。通過激勵鄰裏、家庭成員自我監督,形成一種“人人皆警察”的局麵。因此對預防與震懾犯罪具有效果顯著,因為犯罪成本提升,犯罪率下降。例如秦國的嚴苛族連措施曾使社會治安得到極大改善。同時可以減少國家治理成本。 集體責任機製減少了官府直接監控的壓力,降低了治理成本,特別是在遼闊土地上實現社會控製。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有積極作用。通過建立“命運共同體”,增強社會成員之間的責任感和歸屬感,有助於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
連坐製度的弊端與挑戰在於,侵犯人權與不公正, 因為無辜者可能因關係被牽連受懲,導致“冤假錯案”。族連製度常使家庭成員、鄰裏無辜受害,嚴重侵犯個人權益。連坐和 現代法治原則相衝突。現代法治強調“罪責自負”,每個人隻對自己行為負責。而連坐製度則背離這一原則,屬於模糊責任歸屬。族連責任容易被權力濫用,成為統治者打擊異己或政治迫害的工具。同時,加劇鄰裏、家庭間的猜疑和矛盾。
那麽在現代社會中, 到底連坐該不該施行連坐? 本人認為,應該有條件有原則有細則的施行。 當然施行並非一人犯罪,就要滅族那種擴大化。 而是應該根據誰受益誰擔責的基本原則,做到公平公正。 舉例來說。 一人當土匪,與全村(社區)的人無關。但是 如果社區有人因為該土匪的行徑受益,則在事發後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這個土匪為了搪塞鄰居的舉報而送錢送禮物,則收受的禮物應當按照盜竊的性質定罪。受到禮物的價值如果在刑罰 範圍則按照盜竊同樣價值財物論罪。
如果一貪官把 貪腐所得,用於改善他家庭成員的物質精神生活,那麽這種超出正常家庭責任分擔的部分 應該按照 貪腐論罪。例如 家庭成員享受豪豪宅超額學費奢侈旅遊等花費超過正常官員可以提供的資源,應當以“犯罪共同體”的贓款認定。該罰款判刑監管,假如贓款達到某個法定界限。
其實現實社會中, “連坐”的懲罰仍然存在,可惜很多人認為 不該罪加無辜。
遍野無塵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BeijingGirl1' 的評論 :
民事訴訟的[民事]就規定了是民事,不是刑事,不涉及公權力,不用坐牢。
你所說的是既罵人(言論)又打人(行為)的案件,這是兩個不同案件,定罪一定是根據打人的行為,不是根據罵人的事。

或者你說說,有沒有那條法律說 什麽言論可以判幾年? (當然除了啥煽動顛覆國家罪--這不會在言論自由的國度。)

類似刑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eijingGirl1 回複 悄悄話 “民事訴訟”不會坐牢? 太絕對了吧。 在一些情況下當然會。 因為民事糾紛主要涉及財產糾紛和人身傷害這兩大方麵。 後者可能涉及刑法。 因為這裏說的是言論暴力。

“現在川普政府是美國的當家人,這個政府因為不喜歡某人不讓他進門或者趕出去,你可以說川普心胸狹窄,不容人,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別無他法。”, 也把川總政府說得太不堪了。 即使“不讓他進門或者趕出去‘, 也是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規的。
Yangtsz 回複 悄悄話 好文。有一些從言論完全不自由的社會來美國的人對言論自由有誤解。以為他可以胡說八道別人隻能忍著。美國政府不會因言製罪,監獄裏沒有政治犯。個體之間,別人因為你的言論而不與你打交道,或者用更猛的言論反擊,都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現在川普政府是美國的當家人,這個政府因為不喜歡某人不讓他進門或者趕出去,你可以說川普心胸狹窄,不容人,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別無他法。
遍野無塵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BeijingGirl1
言論傷害對方,是民事訴訟,不是刑事案件,不會坐牢。(和暴力傷害不同--- 要公訴)
BeijingGirl1 回複 悄悄話 “但是,同時如果某人的言論對對方造成了傷害, 例如名譽上,生意上的損失,對方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告,讓某人賠償對方的損失,當然對方要證明(1)對方確實受到了損失,(2)並且自己的損失和某人的謾罵誹謗有因果關係。 ”, 你已經說明,言論自由是有底線的。 即, 不能損害對方的權益。 不能用自己的“言論自由”去傷害對方。
謠言、歪曲、誹謗,謾罵,人身攻擊,都會傷害對方,以”言論自由“為借口, 借助公權力, 試圖掀起群體的言論暴力, 是會受到懲罰的。 這樣或那樣。
遍野無塵 回複 悄悄話 生活有底線: 因為和自己同樣,或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
言論自由無底線: 政府不會因為一個人的言論而定罪。
山地羊0822 回複 悄悄話 通俗的說,言論自由是有“界限的”,這個界限就是:在合適的場合說不合適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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