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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沒有底線, 說什麽都可以, 隻要是言論,在法律上都可以接受。
說錯了, 也沒關係, 當然說對了,更沒關係。 這就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受不受法律保護? 受, 也不受。
怎麽理解? 所謂“受”, 就是說, 如果某人發表言論,包括謾罵對方 (無論對方是 個體,團體, 還是國家, 上至總統,下到小民) 對方不能對某人采取任何言論以外的(暴力)行動和行為。這就是“受”到保護的內涵。 國家法律保證不能因為他罵你,你就有理打他,暴力啥的。
但是,同時如果某人的言論對對方造成了傷害, 例如名譽上,生意上的損失,對方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告,讓某人賠償對方的損失,當然對方要證明(1)對方確實受到了損失,(2)並且自己的損失和某人的謾罵誹謗有因果關係。 ,
所謂 “不受”保護, 意思是說,某人誹謗了對方,對方也可以“誹謗”回來, 國家公權力會置之不理( 裝作不知道), 雙方可以 辯論, 互相“誹謗”, 謾罵。 國家不管。言論自由表明,言論不屬於國家的公訴議題, 不像謀殺,強奸, 搶劫,受賄等是公訴罪。 公訴罪,是國家必須參與的訴訟,即就是 當事人願意 私了”也不行, 必須公訴。
在暴力侵害的自衛過程中, 法律規定不能自衛過當,但在言論方麵, 沒有言論反擊過頭一說。
常說, 美國保護言論自由, 又怎麽理解?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說: “國會不得製定任何法律,規定宗教的建立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或限製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以尋求賠償權利”。
第一修正案隻是限製國家(國會)不能因言論而製定限製性的法律,當然也不能給言論定罪。僅此而已。該修正案僅僅說明,國會/政府不能因言定罪。 所以言論自由是針對(限製)政府/國會而言。 並不針對人民之間的關係。 例如 一個公司因為言論解雇某人,一個學校因為言論不當而開除一個學生或教師, 這不是因言獲罪。 這是民間的關係,和國家法律沒有關係。
在美國, 一個公司, 一個學校,一個報社,網站, 和 一個平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開除一個學生,是民間的關係/合約/合同的執行而已。(不做生意了)。 吊銷簽證也是民間的合同關係所規定的,美國作為一個實體, 不喜歡說他壞話的人,--- 不歡迎他了 ---- 不讓說他壞話的人進入美國 ---- 別到我家串門子而已。 和保護言論自由沒有關係。
什麽叫底線? 就是不能因為言論而給人定罪,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言論自由沒有底線。
言論不當最多是民事訴訟--賠錢道歉,不會坐牢。而暴力事件 是 刑事公訴 罪--可以 定罪坐牢。
以上所謂言論自由沒有底線,隻在美國適用,有些國家可能 因言獲罪。則另當別論。
注: 美國沒有企圖顛覆政權罪,沒有煽動不明群眾罪, 也沒有惡毒攻擊某某人 或 反革命罪等。
民事訴訟的[民事]就規定了是民事,不是刑事,不涉及公權力,不用坐牢。
你所說的是既罵人(言論)又打人(行為)的案件,這是兩個不同案件,定罪一定是根據打人的行為,不是根據罵人的事。
或者你說說,有沒有那條法律說 什麽言論可以判幾年? (當然除了啥煽動顛覆國家罪--這不會在言論自由的國度。)
類似刑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川普政府是美國的當家人,這個政府因為不喜歡某人不讓他進門或者趕出去,你可以說川普心胸狹窄,不容人,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別無他法。”, 也把川總政府說得太不堪了。 即使“不讓他進門或者趕出去‘, 也是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規的。
言論傷害對方,是民事訴訟,不是刑事案件,不會坐牢。(和暴力傷害不同--- 要公訴)
謠言、歪曲、誹謗,謾罵,人身攻擊,都會傷害對方,以”言論自由“為借口, 借助公權力, 試圖掀起群體的言論暴力, 是會受到懲罰的。 這樣或那樣。
言論自由無底線: 政府不會因為一個人的言論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