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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連坐” 製度的優劣性。

(2025-11-21 12:30:37) 下一個

連坐製度起源於法家思想,最早見於李悝的《法經》:“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族,曰城禁。 ” 意思是,如果一人犯法,城中其他人也將受連累。

自商鞅變法以來,連坐製便開始在中國大地上實行。連坐製度在實施過程中,通常分為什伍連坐,親屬連坐,與職務連坐等多種形式。

連坐與儒家強調 “仁”文化有嚴重衝突。 儒家強調仁愛和寬容,反對連坐,認為“父子不罪,兄弟不連”。主張個體責任,強調“罪責自負”,反對無辜者受連累,維護倫理,推崇家庭和睦相互關愛。

連坐製度的核心原理是強調集體責任:一人犯罪,相關人員共同承擔責任。連坐製度的效果確具有威懾作用:利用集體懲罰製造恐懼,防止個體犯罪。通過讓關係密切者自我約束,減少違法行為。

其操作步驟也很簡單(straightforward)。 當犯罪發生時/後要做 關係認定,即確定犯罪人與相關人員(家屬、鄰裏、同事等)的關係。然後進行責任追究, 即對相關人員實施懲罰或責任追究: 包括罰款、拘留、驅逐、甚至族誅等。

連坐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族連,一家族成員共同承擔責任; 鄰居相連,這樣可以讓鄰裏之間互相監督。職務連坐 表現為官員或管理者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社區責任,例如保甲製度中的責任劃分。

連坐的好處是高效的社會控製。特別是在信息有限、官員人力不足的古代,連坐製度極大提高了社會治理的效率。通過激勵鄰裏、家庭成員自我監督,形成一種“人人皆警察”的局麵。因此對預防與震懾犯罪具有效果顯著,因為犯罪成本提升,犯罪率下降。例如秦國的嚴苛族連措施曾使社會治安得到極大改善。同時可以減少國家治理成本。 集體責任機製減少了官府直接監控的壓力,降低了治理成本,特別是在遼闊土地上實現社會控製。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有積極作用。通過建立“命運共同體”,增強社會成員之間的責任感和歸屬感,有助於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

連坐製度的弊端與挑戰在於,侵犯人權與不公正, 因為無辜者可能因關係被牽連受懲,導致“冤假錯案”。族連製度常使家庭成員、鄰裏無辜受害,嚴重侵犯個人權益。連坐和 現代法治原則相衝突。現代法治強調“罪責自負”,每個人隻對自己行為負責。而連坐製度則背離這一原則,屬於模糊責任歸屬。族連責任容易被權力濫用,成為統治者打擊異己或政治迫害的工具。同時,加劇鄰裏、家庭間的猜疑和矛盾。

那麽在現代社會中, 到底連坐該不該施行連坐? 本人認為,應該有條件有細則的施行。 當然施行並非一人犯罪,就要滅(九)族那種擴大化。 而是應該根據誰受益誰擔責的基本原則,做到公平公正。 舉例來說。 一人當土匪,與全村(社區)的人無關。但是 如果社區有人因為該土匪的行徑受益(例如分得啥贓物贓款),則在事發後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這個土匪為了搪塞鄰居的舉報而送錢送禮物,則收受的禮物應當按照盜竊的性質定罪。受到禮物的價值如果在刑罰 範圍,則按照盜竊同樣價值財物論罪。

如果一個貪官把 貪腐所得,用於改善他家庭成員的物質精神生活,那麽這種超出正常家庭責任分擔的部分,應該按照貪腐論罪。例如家庭成員享受豪宅超額學費奢侈旅遊等花費超過正常官員可以提供的資源,應當以“犯罪共同體”的贓款認定。假如所花費的“贓款”達到某個法定界限,則享受 或者將會享受該贓款的家庭成員,應當罰款,判刑,監管 。

一個貪官貪汙10個億, 將來有可能讓他兒子繼承至少5個億, 則該兒子 有 5億的贓款應該受罰,老爸判個無期,兒子 可以判刑 20年。

 兒子也許說,“我不知道啊”。這個理由不成立。因為貪官也可以搪塞說:“ 秘書把錢送到家裏,我不知道啊。”“行賄人送錢,我不知道啊。”  當然具體細節就看法庭怎麽認定。 除非有公證證明二人脫離了父子關係。 (其實在古代就有很多 “脫離父子”關係的程序---- 因為當官是高危職業, 保不定那天要滅九族呢。 )

同樣, 如果 “小三” 或親密朋友,哥們 (分) 享用的財富過當,也應該連坐,根據贓款的數目, 判個五年八年的,--誰讓無因由你享受贓款呢? 

總之從“經濟命運共同體”出發, 責任和權益統一(和分離)的連坐製度,才是真正的公平合理的懲罰製度。

 其實現實社會中 “連坐” 的懲罰仍然存在. 可惜很多人以人權等為理由,認為 不該罪加“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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