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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提交排除性聲明。---- 有人老拿中國不接受國際仲裁說事。

(2016-04-22 13:09:42) 下一個

2006年8月25日,中國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麵聲明,對於《公約》第298條第1款(a)、(b)和(c)項所述的任何爭端(即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政府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

 

附件:

第二九八條

適用第二節的任擇性例外 1. 一國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在不妨害根據第 一節所產生的義務的情形下,可以書麵聲明對於下列各類爭端的一類或一類以上, 不接受第二節規定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程序:

  1. (1) 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條在解釋或適用上 的爭端,或涉及曆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但如這種爭端發生於本公約生 效之後,經爭端各方談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則作此聲明的國家, 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應同意將該事項提交附件五第二節所規定的調解; 此外,任何爭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時審議與大陸或島嶼陸地領土的主權或其 他權利有關的任何尚未解決的爭端,則不應提交這一程序; (2)?在調解委員會提出其中說明所根據的理由的報告後,爭端各方應根據 該報告以談判達成協議;如果談判未能達成協議,經彼此同意,爭端各方應 將問題提交第二節所規定的程序之一,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議; (3)?本項不適用於爭端各方已以一項安排確定解決的任何海洋邊界爭端,也 不適用於按照對爭端各方有拘束力的雙邊或多邊協定加以解決的任何爭端;
  2.  關於軍事活動,包括從事非商業服務的政府船隻和飛機的軍事活動的爭端, 以及根據第二九七條第 2 和第 3 款不屬法院或法庭管轄的關於行使主權權利或管 轄權的法律執行活動的爭端;
  3. (c) 正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的爭端,但安全理事會決定將該事項從其議程刪除或要求爭端各方用本公約規定的方法解決該爭 端者除外。 2. 根據第 1 款作出聲明的締約國,可隨時撤回聲明,或同意將該聲明所排除 的爭端提交本公約規定的任何程序。 3. 根據第 1 款作出聲明的締約國,應無權對另一締約國,將屬於被除外的一 類爭端的任何爭端,未經該另一締約國同意,提交本公約的任何程序。 4. 如締約國之一已根據第 1 款(a)項作出聲明,任何其他締約國可對作出聲明 - 150 - 的締約國,將屬於被除外一類的任何爭端提交這種聲明內指明的程序。 5. 新的聲明,或聲明的撤回,對按照本條在法院或法庭進行中的程序並無任 何影響,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議。 6. 根據本條作出的聲明和撤回聲明的通知,應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 應將其副本分送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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