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同性婚姻的判決概要
Obergefell v. Hodge
李進進, 2015年6月26日
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二十六曰以五比四做出判決,命令各州應當給予同性婚姻登記同時要承認他州登記的同性婚姻。肯尼迪大法官的意見書得到其他四個大法官的同意,成為法院的判決書,另外四個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見。
本案以俄亥俄州的奧貝格費爾(Jim Obergefell)訴侯吉斯 (Hodges, 州衛生部主任)為主,同時合並討論了密西根州、肯塔基州、和田納西州的三個案子。這四個案子共有14對同性伴侶和兩個失去同性伴侶的同性戀者。這四個州的法律規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聯合,故州政府不予登記本案原告的結婚申請。原告於是到聯邦地區法院要求法院否定州的婚姻法違憲。聯邦地區法院批準了他們的申請。但是,州政府上訴到美國聯邦第六巡回法庭。該法院否定了地區法院的判決。這14對同性配偶和兩個喪偶者最後隻有要求聯邦最高法院調卷審核。聯邦法院予以同意調卷審核。最高法院審核的結果是否定了第六巡回法庭的判決,給予同性婚姻合法化。
肯尼迪大法官專門介紹了奧貝格費爾的遭遇。奧貝格費爾二十多年年前和另一男子(阿瑟)相愛,生活了二十多年,阿瑟在2011年罹患不治之症(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俗稱漸凍症)。在他去世前(2013年),他們從俄亥俄州到馬裏蘭登記結婚,這時阿瑟已經不能動了。他們乘坐醫療飛機去馬裏蘭,在飛機上登記了結婚和舉行了婚禮。幾個月後,被稱為丈夫的阿瑟去世。可是俄亥俄州不承認其婚姻,否認奧貝格費爾具有死者的配偶權利。
合並本案的另外一對同性伴侶的案情是這樣的: 來自密西根的蒂波爾和偌絲雙雙是護士。2007年她們舉行鄭重儀式,然後生活在一起。她們收養了三個孩子。按照密西根州的法律,隻有異性夫妻或單身可以收養孩子。她們倆不能共同收養孩子。這樣,孩子一旦有緊急事情,另外一方不能享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包括監護權等。
肯尼迪大法官還介紹了第三個案子。在美國陸軍後備役服役的一級中士德廓和廓斯圖拉相愛。在2011年德廓接到命令奔赴阿富汗之前,他們兩個來到紐約登記結婚。一年後,德廓從阿富汗回到美國。他們兩個在田納西定居。德廓在田納西服務於美國陸軍後備役。可是他們的婚姻不被田納西州所承認。他們為此還得穿越在州際之間。肯尼迪大法官評論道,一個“為國服務、保護美國憲法的軍人,還得承受如此之重。”
肯尼迪大法官開始分析和判斷法律,為批準同性婚姻找法律根據。他首先承認婚姻是社會治理重要的基石。為此他說孔子教導我們“婚姻是統治的根基” (援引《禮記·昏義》裏的“昏禮者,禮之本也”)。他還引用古羅馬政治家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等人的言論,以證婚姻對社會和秩序的重要。但這些關於婚姻的觀念都是基於異性婚姻而言。國內有人在沒有讀該判決的情況下批評肯尼迪不當引述孔子是不妥當的。肯尼迪大法官沒有說孔子支持同性婚姻。
在陳述了傳統的婚姻觀後,他馬上強調說,婚姻觀是變化的。他簡述了人類社會從宗教、政治、財富的聯姻到自由和自願婚姻,從婦女權利的剝奪到婦女的解放,從禁止不同種族的通婚(美國有些州曆史上禁止黑人和白人結婚)的過程。通過這些論述,他想告訴人們,對同性婚姻的討論不能停留在傳統的婚姻觀上,要“與時俱進。”
接著,大法官討論了社會對同性戀的看法和處置方式的變化。他說過去同性戀被認定為犯罪行為,美國精神科學會在五十年代曾將同性戀當成精神病的一種。但是現在這些看法和處理的方式都變了,人們對同性的性傾向有了更多的寬容,很多政府不再定同性性行為為犯罪行為。在這個案件的審理中,美國精神科學會還專門寫了專家意見,說“性傾向是人類性欲的正常表達,而且不能改變”。
剩下的核心問題是,同性婚姻是否能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案件的當事人和大法官們一定要適用美國憲法的“金字”修正案,即美國憲法第十四夈修正案關於"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的規定。這條規定在美國憲法中極為重要。曆史上,美國社會對於一些州的“反動和落後”的法律,比如種族歧視和禁止墮胎,都是通過這個條款來克服的。
肯尼迪大法官首先陳述了,婚姻權是這個金字條款保護的基本權利。但是,這個婚姻權是否包括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利?大法官用了大量的篇幅論證這點。他援引最高法院的案例,提出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護有關個人尊嚴和自治的選擇權,這個選擇權包括有關個人隱私的身份和信仰的界定。
大法官然後敘述了四個基本原則和傳統,力圖將憲法關於婚姻的保護適用到同性婚姻上。第一,個人關於婚姻的選擇是個人自治的固有部分。基於這個概念,美國最高法院在1967年得出結論:愛翁(loving ,人名,正好是英文的“愛”)使得關於黑白不得通婚的禁止令無效。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 1967. 這句話可以說成是“愛勝於黑白不得通婚的禁止令“。這一原則適用所有的人,不論其性傾向如何。
第二,婚姻權的重要是因為它是兩個人的結合。基於這個原則,美國最高法院在1972年得出結論說憲法保護夫妻有選擇避孕的權利。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這個原則的核心概念是人有享受親密結合的權利。也是基於這個原則,最高法院使得同性性行為為犯罪行為的刑法無效。
第三,保護婚姻權的重要性還在於保護孩子和家庭的穩定,使得孩子的撫養、教育和娛樂得到保障。這個原則不能歧視那些不能生孩子的同性配偶們。他們可以收養孩子。他們的孩子不能因為現有的異性婚姻法受到傷害。
第四,美國的傳統和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清楚的表明,婚姻是社會秩序的基石。這個原則適用異性,也同樣適用同性。如果把那些想組成家庭的同性排除在婚姻法保護的範圍外,那麽社會秩序就不穩定。
肯尼迪大法官還分析了憲法十四條修正案關於“平等保護”的條款,最後得出結論,同性婚姻應當得到平等的保護。
最後,肯尼迪大法官還專門論述了為什麽有關同性婚姻的問題不必要等待立法機關去討論和決定。他承認民主的立法過程是社會改變的恰當途徑。但是立法或全民公投是非常有爭議和漫長的過程。所以,在人們正在受到傷害的時候不必要等到立法來改變狀況。禁止同性婚姻是讓那些同性戀者們忍受煎熬。本案的這些原告們都有一個痛苦的故事。這是一種緊急狀態,他們提出了問題,等待著的答案。於是,多數法官們下達命令,各州應當準許同性伴侶登記婚姻並且承認他州的同性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