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案件未公開宣判,屬違法行為
李進進法學博士
前中共中央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因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在 2015年4月3日,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 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鑒於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實證據涉及 國家秘密,依法對周永康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在此之後,有關周永康案件的審理進展,社會大眾一無所知。中國新華社2015年6 月11日突然報道,2015年6月11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 法對周永康受賄、濫用 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周永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 刑,剝奪 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 年;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周永康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公開審理主要是指法院公開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允許公眾旁聽。不公開審理,是不允許旁聽。從法理上來說,不公開審理也應當公布開庭進展,否則人民群 眾如何 了解法院的審理公正性。不公開審理的進展,就是秘密審理。經查,中國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隻規定了“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 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以此推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被告人的姓名等。這就是說,中國法律允許秘密審理。關於這點,讓中國的法律專家們去進一步的 討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的法治精神。
但是,中國刑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 行”。這個“公開”當然包括公開宣告判決的時間和地點。從新華社的報道 來看,此案在2015年5月22日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在2015年6月11日,“進行了一審宣判”。 顯然,此案在宣判前沒有公開告知。一個不公開告知的宣判,對此案感興趣的公眾無法參與旁聽。這是周永康案審判程序上的違法缺陷。
另外,周永康被控告的三項罪名,即“受賄”、“濫用職權”和“故意泄露國家機密”, 隻有“故意泄露國家機密”的控告涉及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的“國家秘密”, 可以不公開審理。但是至少“受賄”不涉及“國家秘密”,本案應當部分公開審理。普通百姓想知道,位居高位的周永康是如何進行貪腐和濫用職權的。隻有人民知道權力如何腐敗的,社會才能有效地防止腐敗。遺憾的是,當局在周永康一案的審理中, 進行了秘密審判,又一次地挫傷了人民大眾對反腐的期待。
總之,此案審理如此神秘的結束,不得不讓人猜想背後的政治盤算和交易。在這些政治盤算和交易下,中國的法治何日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