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談主權在民,人權至上
長期以來,中國官方的學者在人權理論方麵有一把兩刃刀。一刃是“生存權是最大的人權,”由此衍變成人權就是吃飯的權利。他們說中國政府使十幾億的人吃飽飯, 就是實現了最大的人權。這個理論不符合曆史。中國六十年代的大饑荒和餓死上千萬人的事件徹底地否定了這個理論。中國政府自己承認大饑荒是“三分天災,七分 人禍。” 毛主席自己在“七千人大會上”就罵自己是“始作俑者”而“無 後。”當然,七分人禍當中,共產黨隻承認冒進。我看最根本的是人民沒有講話的自由,沒有民主選舉的權利。不但人民沒有講話的權利,而且那個主權的行使者還 鼓勵人們講假話,虛報和謊報,人都要餓死了,還在講糧產上萬斤, 放衛星。曆史明鑒,人們沒有民主的權利和講話的自由,那是要餓死人的。所以,用生存權來詆毀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和自由是對曆史的反動。
第二刃是強調主權高於人權,從而不允許別國對其違反人權進行批評。但是聯合國有《世界人權宣言》和兩個人權公約,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始簽字國,中國政府也簽署和批準了聯合國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公約 (中國政府在1998 年簽署了聯合國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但是到今天為止沒有提交全國人大討論批準)。中國政府還簽署和批準了其他許多人權公約,比如反虐待公約, 保 護婦女兒童權利公約等等。這些宣言和公約就構成了國際人權法。中國政府在這方麵不能否定其國際法的效力,所以在用主權高於人權的理論時候,總是顯得無力和 被動。故這個理論隻能說給中國人民包括海外愛國僑胞聽聽。其他國家政府和非政府組織根本不理睬這一套。後來中國政府不服美國搞的世界各國人權報告,自己在90年代開始也搞了個美國人權年度報告來批評美國。這樣一來,它實際上承認了人權的國際化,承認主權國家在人權方麵有限製。可是官方的理論並沒有拋棄“主權高於人權”之說。
不獨有偶,最近多維的一些博客還在用這兩個理論為中國政府違反人權辯護。如nile博客在《人權高於主權還是主權高於人權》一文中就說“主權,在 本文中專指國家的基本權利。”他說“一國的主權是一個國家全體人民人權的基本保證。”稍微有點法律知識的人當然可以不予理睬nile博客的說法,但是我挑 出來批評,就是想說明,中國政府的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論錯誤的引導了一批人,有些人的腦筋已經被洗了,到了國外也沒有辦法改正。
讓我們就國家主權的ABC來理清我們的思路。主權(soverignty)指的是一個國家或團體的國君或者政府(sovereign)對其國民或成員的控製權和支配權,是一種權力(power)。人權,是個人或一個群體享有不受他人幹涉的行為或不行為自由和權利(right)。“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在於在“權力”可以支配別人,控製別人,而權利隻是法律規定的利益。主權是個抽象的概念,主權都是由其政府來行使的。政府可以保護人權,也可以違反人權,甚至可以出賣主權,出賣國家土地。中國曆史上的政府出賣國土的多了。那都是因為沒有人權的結果。
國家主權有兩個問題必須分清,第一,主權是否是絕對的,第二,主權的權力淵源來自哪裏。對於第一個問題,現代國際法都已經承認主權是有限的,否則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的決議就沒有任何意義,比如,反對種族屠殺, 國際法庭的成立和對前南斯拉夫領導人的審判等, 都是對主權的限製。遠一點說,對二戰德國戰犯的國際審判等,也是對國家主權的限製具體實例。
關於第二個問題,十七世紀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以來提出的主權在民的理論(比如天賦人權論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已經回答了主權的來源。中國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力來自於人民” 就是主權在民的宣示。主權在民的具體表現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如果行使主權的政府欺壓人民,人民就可以改變那個政府。從這個意義來講,如果承認主權在民,那麽人權就高於主權。
在國際法上,一個獨裁的政府在現實中仍然可以代表那個國家行使主權。但是,因為有了國際人權法的存在,這個主權的行使當然要受到限製。這種限製不僅是停留在批評,有的可以進行禁運, 停止某種雙邊或多邊活動,或斷絕外交關係甚至聯合國決定出兵來幹預。所以,在理論上國家主權是受到國際人權法的限製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不承認這點,中國就不能對其他任何國家的人權狀況進行批評。你可以批評別人,別人也可以批評你。這就是人權至上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