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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暉:農民地權六論之五:農民反對地權歸己嗎?

(2008-10-10 07:13:18) 下一個
來源:http://www.blogchina.com/20081008612776.html


  關於民意的思考

  近年來,一些反對地權歸農的論者還曾經舉出某些調查數據,說是可以證明農民反對土地私有製。另一些人則認為這種問卷設計有前提、有誘導,以此言“民意”不可信。有人還列舉另外的調查,以證明另一種“民意”。

  但我覺得首先應該想好的是:在地權問題上哪些方麵應該由“民意”決定,哪些問題可以各從其便,不必由什麽統一的民意或官意來規定。在1978年那時候如果搞全國的民意調查,我想多數農民未必敢於表白主張分田單幹,是否可以因此禁止小崗人的實踐?而1985年如果搞這種調查,我想多數農民都會認同大包幹,是否可以因此取締南街村的模式?

  應該說,任何社會都是價值多元的。正如南街村、華西等地農民可以不選擇承包製一樣,某個地方的農民完全可能選擇某種地權製度。我多次講過:隻有命令經濟要禁止“私有製”,從來沒有市場經濟會禁止“公有製”的——後者隻是禁止非自願的強製“歸公”而已。其實,在地權歸農的條件下,某些希望聯合起來的農民照樣可以聯合,不但可以聯合起來搞產前產後服務,如發達國家通常所說的合作製,就是像以色列的“基布茲”那樣的集體農莊,隻要成員確實是自願結合,誰也沒有權力阻止他們。當然前提是:如果不願,誰也不能勉強你聯合,如果聯合之後又想離開,同樣不會被阻攔。

  所以一些人主張共有土地是完全正常的,問題是如果另一些人不想共有,前者應該禁止他們退出嗎?地權既然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當然是可以放棄的,問題是如果有人不想放棄,前者應該剝奪他的權利嗎?在後一問題上應該講自由還是講民主?即便假設多數人願意放棄權利,他們就可以強迫其他少數人也必須放棄嗎?如果多數人願意聯合,他們就可以禁止另外的少數人退出嗎?

  這種問題的答案,其實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農民也許不會講什麽“權利”之類的詞語,但他們也知道“強扭的瓜不甜”。如果原來大家是單幹的,聯合起來當然應該自由,你不願意,就不該勉強你加入。

  地權問題上的自由與民主

  然而,如果原來已經“歸大堆”了,你要退出,那就涉及兩個問題:第一,你有沒有權利退出?應該有,強扭的瓜不甜嘛,這不是什麽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應該講自由而不是講民主。

  但是第二,你要帶著什麽東西退出?這恐怕就不能任你“自由”了。大家的東西,你不能想拿走什麽就拿走什麽。當然“大家”之中你也是一分子,不能叫你一無所有淨身出戶。這就產生了一個“分家”的問題。我曾經指出:在重大的改革進程中,往往是“怎樣分家”比“是否分家”更易產生矛盾。“分家”既然涉及大夥,就不應一個人說了算,得講民主了。

  老實說,我們改革過程中的無數問題,幾乎都是這兩個規則用顛倒了造成的:“是否分家”不講自由,甜瓜也強扭成了苦瓜:“怎樣分家”不講民主,形成“掌勺者私占大飯鍋”的大弊。

  回到土地問題上來。地權應當歸農,這是每個農民應有的權利,你不能以某些農民願意“公有”為由就禁止其他農民“私有”,不能以“多數”(即使真的是多數)農民願意棄權為由就禁止其他農民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但是地權如何歸農則是另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本來比較簡單,因為現在畢竟不是人民公社,承包製下農民本來就是各自使用“份兒地”的,承認其對份兒地的地權不就完了,還有什麽“分家”問題嗎?原來確實如此。但現在在許多地方,它已經被人為地複雜化了。

  本來,土地的分配是各種財產分配中最容易達到公平的一種。它不像股市那樣百姓看不懂,容易被操控,被下套;也不像企業那樣涉及無形資產、隱形負擔、債權債務、評估價與變現價之差異這類算不清楚的糊塗賬。土地明擺在光天化日之下,既難於隱藏、私吞,又易於分割、分配——不僅自然形態的土地易於分割,土地權利的分割(如明清時期的“田底”“田麵”)也相對簡單。曆史上的“計口授田”屢有先例。當年的激進土改,雖然在是否該剝奪地主的問題上有強烈的爭議,但在土地分配環節上沒有多少質疑。東歐對國有企業搞“一人一份”的證券私有化,引起不少爭論,但我們在“大包幹”改革中“一人一份”地分配責任田,並沒有招致多少糾紛。如果當時工作做細一點,而且在分配之後就明確地權歸農,那應當是很簡單的,也不會有多少公平性方麵的質疑。

  “現狀”離“起點”有多遠

  然而當時沒有這樣做——這當然有種種原因,或曰別無選擇,筆者並不想批評那時的做法,但不管怎樣,那時給人的印象是“責任田”似乎是一種臨時性的安排,以後如果不重搞集體化,好像也會不時地進行重分。因此不少地方采取的是抓鬮分地之類簡易辦法。如果重分間隔期不長,這無疑是公平的。但如果知道從此就固定不再分了,那當初農民就會考慮別的辦法。如果把不經意的抓鬮形成的分配固定下來,部分在抓鬮中吃虧的農民是有意見的。

  這種意見本來也並不難解決。然而後來不但提倡“承包”長期化,“30年不變”載入法典,而且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等提法取消了公權力維持“份兒地平均”的責任。但是另一方麵,農民的地權卻並未被認可,“上麵”仍然擁有對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權力。不難想象,如此不以“均田”為職能的權力,如此有權無責的“調整”,往往人為擴大了地權不均。如1990年代筆者調查的一些地方,農民娶媳婦能否分地,全憑與幹部關係如何,不分給你是“增人不增地”,分給你是“適當調整”,橫豎他都有理!甚至一些地區還以“效率”為理由推行否定“公平”的強製“調整”,如在“二田製”名義下把一般農戶土地抽走,作為“經營田”讓大戶集中承包,隻給前者留下“口糧田”,而對大戶則增加“提留”率以提高幹部所得。更不用說還有像著名的“蔣巷事件”那種現象,直接以權力趕走農民,圈占大片土地來搞“農業規模經營”了。

  所有這一切加上20年非農化“圈地”造成幾千萬無地農民,使得如今中國的土地實際控製狀況已經遠離“起點平等”。正當一些人聲稱不許地權歸農是為了防止“土地兼並”的時候,我國的土地兼並實際已在地權不歸農的情況下,依靠權力杠杆以遠比“私有製”下更快的速度進行著。按照美國加州大學河濱分校格裏芬等幾位學者根據中國的相關數據做的統計,1990年代初中國農戶實際使用土地分配的吉尼係數達到了0.41{12},另一份研究更表明,1995年我國農村農戶使用土地的吉尼係數,在進行過土地重分的地區達到了0.47,沒有重分過的地區更高達0.50{13}.而據說是經過了幾千年“土地私有自由買賣”、被有些朋友渲染為“無地則反”的中國土改前狀況,以吉尼係數計,在許多地方也不過如此。其實中國曆史上即使有一定程度的土地兼並,主要也是由於政治因素造成的。這和我們現在看到的情況是一樣的。

  反對“30年不變”,就是反對地權歸農?

  這樣,地權歸農如何實現就比當初複雜了。如今不少人說調查表明相當比例的農民不讚成“土地私有化”,我覺得至少在上述過程發展得比較典型的地區,出現這種調查結果並不奇怪。但是這就跟國企改革的情況一樣,農民與其說是反對“私有化”,不如說是反對不公正的私有化方式。這就像改革之初,如果取消人民公社不是以平分土地的方式,而是把公社宣布為社長的私人莊園,趕走農民或令其給社長打工,你說農民能幹嗎?實際上,如今不少農民不僅不讚成固定現狀的“私有化”,而且反對“公有製”下的“30年不變”,要求進行土地重分。筆者在1997年組織對湖南農村的調查中,對“您家對土地關係未來的希望”這一問題,收集到的有效回答率為(允許多項選擇,故總計不為100%):A.“長期維持現狀,不再重分,份地永占,不得買賣”:20%,B.“延長重分周期(20年以上)”:12%,C.“10年左右重分一次”:44%,D.“三五年重分一次”:12%,E.“再分一次以解決現有問題,然後長期維持不變”:44%,F.“恢複集體耕作”:16%,G.“可以出租,但不許買賣土地”:16%,H.“土地私有(可以買賣)”:16%,I.其他、無所謂:0.9%{14}.從這一結果看,當時當地農民隻有16%讚成“土地私有”,讚成維持現狀基礎上實行“份地永占”的人也才20%,遠低於主張縮短土地重分期限的人,而讚成“恢複集體耕作”的人居然與主張私有化的人相當。初看起來的確容易得到農民並不那麽希望擁有地權的印象。但其實這是誤解。從主張“再分一次以解決現有問題,然後長期維持不變”的占到44%之多可以看出,比率更多的農民實際上是希望在“起點公平”的條件下實現地權歸農的。盡管在9年前的當時,意識形態的思維定勢使他們更願意以“長期維持不變”、而不是以“私有”來表述這種地權,但是在此之前,他們希望優化,而不是凝固現狀,以期在起點公平的基礎上進入新的地權關係。

  可見將農民對土地分配現狀的不滿、對“三十年不變”持有異議,解釋為農民反對地權歸己,而情願更加強化的地權歸官,是完全錯誤的。但是也的確不能忽視農民對土地現狀的意見,一味強調現狀“不變”。如果在公有、私有、頻繁重分、就此固定這些簡單化的選項外增加選擇,例如“再分一次,然後穩定”,我們就能看到農民的真正意願究竟是什麽。

  地權改革不能久拖

  而上述分析也表明,在地權不歸農的情況下延續如今這種權利關係曖昧不明的現狀,已經積累了許多問題,而且造成了我國土地問題的複雜化。在20年前可以通過“承認平分現狀,從公平起點出發”而易於實現的地權歸農,如今操作起來已越來越不容易,而且可以設想,照此下去以後會更難。

  應該說,同樣的吉尼係數值,因操弄權力造成的占地不均比因“土地私有自由買賣”導致的占地不均更令人反感,同樣是農民放棄土地,被強“征”和自願出賣感覺完全不同。而且後者的不滿會稀釋於社會內部,前者的不滿卻可能聚焦於政府,從而更加影響社會穩定。中國土地問題的嚴重性,還不在於耕地減少的趨勢無法扭轉(搞工業化就難免如此),農民的分化不斷加劇(市場經濟是難免有分化的),而在於這種失地和分化的性質惡劣,無論從社會主義還是從自由主義的角度講都完全沒有說得過去的理由。人們用“防止兼並”為理由拒絕地權歸農,但在地權不歸農的情況下“兼並”卻愈]愈烈,等到積重難返之後再考慮地權改革,地權歸農的操作難度就更大,引起社會震動的風險也會增加。我們應該避免這種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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