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繼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傳出國家擬針對中資企業海外資源並購進行資質認定後,記者從國務院國資委也獲悉,國資委將采取係列措施對央企海外資產加大監管。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近日對記者表示,國資委“一定會出台一部規範央企境外產權的政策法規”,以加強對央企境外資產的監管。
據國資委統計,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戶央企投資涉及境外單位5901戶,央企境外資產超過4萬億元,當年利潤占央企利潤總額的37.7%,甚至有的企業境外項目利潤占公司利潤的50%。一家央企的總法律顧問在11月底的中央企業法製工作座談會期間告訴記者,目前,除了五礦、華潤等少數央企外,大多數央企的境外資產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隱憂。該法律顧問還表示,近年來,央企境外資產流失已成為國資保值增值的大敵,這是國資委痛下決心規範央企境外產權的主要原因。
個人代持納入清理範圍
記者獲悉,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央企紛紛加大境外投資步伐,境外資產風險凸顯。國資委自2009年開始,對央企的境外資產進行了一係列排查工作,此次排查涉及近6000家中央駐外企業和中央企業駐外子企業的境外國有資產。中鐵建一位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今年,國資委對各大央企下發了《關於中央企業清理規範境外投資中個人代持產權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資委在《通知》中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控股子公司、境外分支機構以個人或個人公司名義代持境外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物業或其他資產等行為(以下統稱個人代持境外產權),均納入本次清理規範範圍之內。實際上,個人代持境外產權是央企境外資產最大的“出血點”,也是一大監管難題。
據記者了解,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便於境外投資的順利開展,允許一些國有企業采取對外以民間投資的形式,由高管人員代持國有股份。國資委成立後,國有企業逐步建立了以產權為紐帶的管理關係,但據審計署的審計調查反映,“國有企業在境外投資中,個人代持股份的有關管理關係沒有理順,存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產權爭議的風險”。
一位央企副總告訴記者,境外企業可能是目前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渠道。“以個人代持股的境外企業,可以通過內部整合、戰略調整等方式,將集團內部資產裝入海外公司。”據記者獲悉,目前,國資委對央企境外資產排查工作依然在進行,大多數央企已向國資委上報了個人代持境外產權的情況。此外,國資委還將對央企境外資產運營情況、資產類別、潛在風險作出全麵統計。
盲目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境外國有資產目前基本是一本糊塗賬,這是國資研究領域的專家們基本認同的一個現實。繼中航油、中信泰富海外巨虧事件後,不久前,中鐵建由於沙特輕軌項目實際工程量比合同工程量增加,虧損高達41.53億元。記者從國資委研究中心的一個內部講座中獲悉,呈現在公眾視野之內的央企海外虧損僅是境外國資虧損的冰山一角。我國境外資產雖然龐大,但由於缺乏有效監管機製,不少境外企業存在經營失誤、債務沉重、經營虧損等問題。國資委領導在內部會議批評部分央企主管“為創造政績”、“營造自己的王國”、“打造知名度”、“情況不明決心大”,盲目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境外國有資產的流失情況大致分為,境外人員揮霍、浪費、攜款潛逃;未經批準在境外進行高風險投機經營造成巨額損失;未經批準或未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在外注冊;任用外籍人員不當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等。此外,作為國有資產重要組成部分的資源性國有資產以及常常被人們忽略的大量隱性資產,如商標、企業信譽、專利等的流失狀況也很嚴重。
2009年4月21日至30日,國資委副主任李偉率團赴新加坡和澳大利亞,對中央企業境外機構管理現狀和兩國相關法律與監管製度進行了考察調研。考察調研的結果顯示,主要問題是境外產權管理製度整體上不健全,境外投資存在無序競爭,管理人才缺乏,考核體係有待完善及派遣人員薪酬待遇等;受金融危機影響,新澳兩國經濟繼續下滑,需求萎縮,境外機構生產經營麵臨一定困難。
醞釀係列監管措施
記者從國資委獲悉,目前,國資委正在研究製定新的央企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包括限定企業的境外投資資質、規範央企海外產權、改革海外投資審批辦法、建立風險預警體係等。國資委還將繼續對央企海外投資的資產結構進行監管,重點支持央企進行資源、能源、基建等方麵的海外投資。據統計,2008年、2009年,中國的海外資產結構已發生變化,對外直接投資的數量在增加,證券投資的數量在減少。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院院長丁誌傑認為,上述海外資產結構調整“為規避損失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此外,國資委還將按照“投資主業”的原則,對央企進行海外投資進行資格限製,原則上,限製央企投資不符合主業的海外項目。
黃淑和還對記者表示,規範央企海外投資涉及多部門的工作。據記者了解,目前,國家外匯局、財政部、商務部也正在研究規範央企海外投資的監管辦法。然而,多部門監管也加大了境外資產的監管難度。雖然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但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職能卻被分割在不同的部門,包括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使得境外企業國有產權的信息被不同部門分解,造成不同管理部門之間、管理部門與境外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