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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漫漫遣返路(續1)
一 中方四處乞求的遣返交涉(續1)
4、三進三出:與美軍總部的循環交涉
對英交涉既然不行,那就隻好接受其建議,轉向美國人了。
1945年12月21日,外交部才將與英國商談失敗的結果告訴軍政部,並希望由中國軍方出麵,商請美軍總部派艦代運。[1]也許此時已臨近西方聖誕節假日,或許是其它的原因,直到次年的1月16日,中國軍方都未見對此有任何動靜。於是,因等候多時未接獲任何消息,中國駐澳公使鄭亦同在情急之下,來電催問,軍政部才於上述日期電複外交部,告知已經以備忘錄的形式,送達美軍總部洽商此事。[2]
1946年1月31日,剛剛調任參謀總長的前軍政部部長陳誠,可能是為了顯示其辦事效率以及與美軍駐華人員的良好關係,致電外交部,告知該事情的進展情況。即軍政部已經請美軍駐重慶聯絡組組長藍度(Russel Randall)準將,通過駐華美軍上海總部,向盟軍最高統帥部申請設法運送中國官兵回國。同時,上海美軍總部似乎對此成竹在胸,曾在1月29日以備忘錄形式,進一步向中方索要這批中國官兵在新不列顛島之確實地點、人數以及移置之原因等詳情。就此看來,事情似乎大有希望。因此,陳誠希望外交部迅速回應此等要求,以免耽擱。[3]
但是,剛剛升起來的這一點希望,在次日就破滅了。1946年2月1日,前述藍度準將接到美軍上海總部轉來的東京盟軍總部訊息,謂“新不列顛島為澳洲之委任統治地,該地屬澳軍之軍事管製,華軍返國事,勢須由中、澳兩國政府接洽辦理,本部無能為力”。看來,美軍對於此類“小事“,亦不願意插手,皮球在他們腳下盤帶了一小會兒,又再次給踢了回來。原來對美軍懷抱很大希望的陳誠,滿以為可以借此事露一手,但結果是麥克阿瑟並沒有買他的帳。為此,陳誠不得不沮喪地將此不幸消息告訴外交部,並建議“迅向澳政府接洽辦理”。[4]
在上述中國政府與英國和美軍總部交涉期間,中國駐澳公使館隻能就中國軍民滯留亞包期間所需救濟之事,與澳方協商,難以采取主動。然而,中方經過二個月的對英與對美軍交涉,無果而終,外交部不得不於1946年2月14日,致電駐澳公使鄭亦同,希望他“洽請澳政府設法運送”。[5]3月25日,外交部再次去電,希望通過交涉,能夠獲得澳大利亞政府方麵的協助。[6]駐澳公使館不敢怠慢,接獲指示之後,便將與英國及美軍總部交涉的結果告訴澳大利亞外交部,再次請其協助遣送中國官兵,並謂被釋平民部分,則由中國方麵與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簡稱聯總)接洽運送。澳外交部遂於2月27日,將中國公使館的商請函轉交澳軍部,希望澳軍能對此作出處置。[7]此時,鄭亦同回國另有任用,中國駐澳公使已換成了鄭康祺。鄭康祺公使對此事也很積極,在接獲外交部指示後,除了知會澳大利亞外交部協商之外,也直接與澳軍部接洽。據他向外交部報告,“初澳方以澳洲船隻甚少,且急待返澳之澳洲遠征軍尚有數萬,曾一再推諉,經迭次交涉,澳外部始允在原則上予以同意。”中國官兵運送遣返一事,轉了一圈,又回到了起點。不過,事情總算是有了點眉目。但到了3月31日,澳洲外交部副外長艾瓦德又通知中國駐澳公使館,稱“澳政府已正式請求最高統帥早日撥船運送在亞埠遇救之中國官兵返國”。[8]顯然,澳大利亞政府早先的應允本來就很勉強,現在突然變故,有了借口,又將球踢到了美軍方麵。
澳大利亞的突然轉向,也實在是事出有因,或者說,與美軍總部的交涉有了新的契機。
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是1943年成立從事世界性善後救濟工作的機構,旨在協助戰後各國的複興。戰後,協助戰時流落各國的難民重返家園,是其戰後救濟的重要工作之一。在中國,當時是以僑務委員會和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簡稱行總),在外交部的配合下,負責遣僑和遣送難民的工作。在亞包獲救的中國平民勞工,編為“廣東民眾大隊”,就是其難民遣送範圍內的業務。為此,早在1945年9月,駐澳公使館獲知在新不列顛島有中國平民勞工之後,曾電告外交部並請示處置辦法。外交部幾經商洽,遂於12月8日致電行政院秘書處,將該部分平民之遣返事宜交由其負責辦理,並於同月22日催問其擬定辦法與具體措施。[9]行政院秘書處曾於同月18日,將此案件交由行總辦理,後者即與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中國辦事處洽商具體辦法及核準遣送款項。[10]1946年1月15日,聯總致電澳大利亞外交部,表示願意負擔亞包被釋中國平民遣返回國費用,希望澳方將所有滯留亞包中國軍民的資料整理轉告,以便最後由聯總的最高機構核準,然後安排船隻運送。就在對英及對美軍交涉無果,中國駐澳公使館於1946年2月份奉命開始與澳方接洽運送中國官兵回國事宜時,3月11日,澳大利亞外交部再接獲聯總電函,告知聯總決定接管遣送中國官兵事宜,並由位於馬尼拉的聯總西南太平洋分署具體安排船隻。電文稱,此時馬尼拉已將船隻聯絡安排妥當,澳大利亞唯一需要做的,就是由澳洲政府正式備函,向盟軍最高統帥部申請核準,交由聯總亞洲西南太平洋分署協助安排運送。[11]
這樣的好機會,澳大利亞當然不會放過。因此,澳方一麵通知中國駐澳公使館,闡明其改變主意的原因,另一麵就全力投入到與盟軍統帥部聯絡確認運送中國軍民的船隻。
1946年3月14日,澳大利亞國防部也接到聯總悉尼辦事處主任的電報,詢問澳洲政府是否已經備文向盟軍總部請求撥船以運送亞包的中國官兵回國。由此可見,各方都在努力找船,而一切看來都很有希望。於是,澳大利亞軍方以最快的速度,在3月20日向東京的盟軍統帥部發函,請求其撥船運送在亞包的中國官兵回國。但3天之後,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即回複道,遣送亞包中國官兵是澳洲政府與中國政府或者盟軍駐香港總部之份內事,美軍目前無船可派,愛莫能助。但澳方並未氣餒,於3月29日,再次去函,從技術層麵的角度,敦促盟軍統帥部考慮此事。4月5日,盟軍統帥部複電,強調此時馬尼拉確實已無船可派;並再次明確指出,遣送亞包中國官兵,實為澳、中兩國政府之間的事。
聯總的上述提議,讓澳、中兩國空歡喜一場,也白忙活了一陣。4月17日,可能是考慮到澳大利亞戰後複員遣返計劃第二期即將結束,澳軍部將與盟軍統帥部交涉失敗的情況電告外交部,強調現在已經到了緊急時刻,希望由外交部直接向澳大利亞聯邦總理建議,派遣代表再向盟軍統帥部申述撥船運送亞包中國官兵的緊迫性與必要性。[12]
5月6日,澳大利亞外交部通知中國駐澳公使館,鑒於請求盟軍統帥部撥船一事,未得麥帥同意,建議由中國駐東京代表會同澳洲駐日代表再與麥帥洽商,以作最後的努力。[13]在此情況下,中國政府有求於人,別無他法,隻得配合澳洲方麵的要求,外交部於5月12日電飭駐日代表,會同澳大利亞代表,繼續向麥克阿瑟洽商撥船之事。因久未得到回複, 6月3日外交部再次去電,請其盡速進行此事並告知結果。[14]澳大利亞方麵,雖然外交部最終沒有采納軍部向總理建議的意見,但也相應地指示駐日代表,不僅僅要協助中國代表向盟軍統帥部洽商,也希望能在東京與其它美國機構洽商此事。顯然,澳洲方麵也想做最後一搏,以期有成。[15]
不過,澳、中雙方的努力都未有成功。6月6日,中國駐日代表函請盟軍總部撥船運送;次日,澳大利亞駐日使團的政治聯絡員亦致函盟軍總部請求協助。6月17日,盟軍總部外交組回複稱,該總部對此無權決定。如果中國希望美國撥船運送,則須由中國政府自己與美國國務院直接接洽辦理。[16]
對盟軍總部再次交涉失敗,很讓中國政府沒有麵子。可是,時間過去了大半年,事情還是沒有解決,已經逼得無路可走的中國外交部,隻好於7月24日致電駐美大使館,請其向美方商洽撥船事宜。[17]顯然,這已經是中國政府最後的希望了。
[1] 《外交部電請軍政部向美軍總部洽商代運我國留澳官兵回國》(民國34年12月21日)。
[2] 《駐澳公使鄭亦同電外交部為澳政府代墊我國留澳軍民冬服及零用金事》(民國35年1月15日);《軍政部電複外交部已洽請美軍總部代運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民國35年1月16日)。
[3] 《參謀總長陳誠電請外交部查明我國留澳官兵確切地點及人數以便請美軍總部運送》(民國35年1月31日)。
[4] 《軍政部電外交部為遣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事》(民國35年2月1日)。
[5] 《外交部電駐澳公使鄭亦同為遣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事》(民國35年2月14日)。
[6] 《外交部電飭駐澳公使館關於運回及救濟我國留澳官兵辦法仰遵照辦理》(民國35年3月25日)。
[7]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Rabaul, A6059, 23/441/28。
[8]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關於洽請澳政府運送我國官兵返國事》(民國35年3月31日)。
[9] 《外交部電行政院秘書處關於處置澳政府接管我國留澳軍民事》(民國34年12月6日);《外交部電行政院秘書處為催請處置澳軍接管我國留澳平民事》(民國34年12月22日)。
[10] 《行政院秘書處函外交部關於我國留澳軍民及台灣壯丁運送回國案》(民國34年12月31日)頁;《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函行政院秘書處關於遣送我國留澳平民回國事正與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洽辦中》(民國35年1月14日)。
[11]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Rabaul, A6059, 23/441/28。
[12] 同上。
[13] 《駐澳公使鄭康祺電外交部關於交涉運回及救濟我國留澳軍民事》(民國35年5月6日)。
[14] 《外交部電飭駐日代表會同澳國駐日代表向麥克阿瑟將軍洽商撥船運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民國35年5月12日);《外交部再電飭駐日代表會同澳國駐日代表向麥克阿瑟將軍洽商撥船運送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民國35年6月3日)。
[15]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Rabaul, A6059, 23/441/28。
[16] 《中國駐日代表團電呈外交部官員我國留澳軍民返國往來公文》(民國35年6月24日)。
[17] 《外交部電駐美大使館請向美方洽商撥船代運我國留澳官兵返國》(民國35年7月3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