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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的細節:洞悉“林彪事件”的曆史真實

(2005-05-01 23:29:10) 下一個
隱蔽的細節:洞悉“林彪事件”的曆史真實。

百鍶


細讀汗牛充棟的有關”林彪事件“的書刊和文章,總會發現許多隱蔽的細節淹沒在紛雜跌起的記敘中。近年來,泛濫的"戲說",加上淺薄的臆想,使“林彪事件”更加撲朔離迷。其實,從某種意義上說,曆史的真實在於細節,反複地推敲細節,是能夠去偽存真的,“考據”細節對於還原“林彪事件”的真相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文提出幾個關鍵的細節,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盼照立果,宇馳同誌傳達的命令辦。”

這是“官方”拿出最重要的證據:林彪下達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手令”。盡管這個“手令”是在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林彪等人“出逃”前五天寫的,許多人對此仍不以為然,認為這樣的“手令”太過空洞,既無”抬頭“,又無內容,豈不是讓林立果等人“為所欲為”?其實,反過來想這個問題,那些可能看到“手令”的人大都應該是林彪的親信,可以直接聯係林彪,因此,搞清楚林彪要他們幹什麽不是件難事。林彪以這樣的“手令”,要林立果去“監軍”,搞“政變”,是說得過去的。

不談“手令”的內容,筆者發現兩個細節。一是“手令”是用紅粗鉛筆寫的,這一點符合當時的“中央首長”批閱文件的習慣,毛澤東,周 恩 來,江青等人都是如此。為何要用鉛筆?恐怕最好的解釋就是塗改方便。當然,由此推論,林立果等人也可能塗改林彪的“手令”,但林立果等人應該想得到,看到“手令”的人很可能都為林彪的親信,能夠找到林彪,以證實“手令”的真偽。因此,林立果等人應該不會在“手令”上做手腳。恰好相反,那些接觸不到林彪的人反而應該會對一紙鉛筆寫的林彪“手令”有所懷疑。陰差陽錯,正是這樣一批人從周宇馳那裏看到了林彪的“手令”。第二個細節,這是真正的關鍵,這個“手令”的作用到底有有多大。事實是,周宇馳憑借這個“手令”調出了一架直升飛機,這在當時可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在北京附近調動一架軍用飛機執行任務,有著一套及其嚴格的程序和命令格式,林彪的“手令”如何可以直接調動飛機?推敲細節可以發現,當時駕駛這架直升飛機的有兩個人,一個是以後定為烈士的陳修文,另一個是當時任直升飛機大隊副大隊長的陳士印,此人可說是一個關鍵人物,可惜時至今日不見他的任何消息,似乎消聲匿跡了。陳士印在“交待”中說,他與周宇馳認識,周宇馳把他找到空軍學院,要他看了“林副主席的命令“。9月13日淩晨1點40分,周宇馳開車、拉著於新野、李偉信和陳士印離開了空軍學院,兩個小時後,汽車開進沙河機場。陳士印去找陳修文, 陳修文也看了林彪的“手令”。接著周宇馳拿著林彪的”手令“,又讓直升飛機的機械師看,以後又用同樣看“手令”的方式讓汽車連連長給飛機加了油。最後,調度長也看了“手令”,讓調度室值班員給直升機放飛。 顯然,林彪的“手令”是起作用的,而且不違反當時下命令的規則,至少,以前出現過類似的情況。如果這麽多人是第一次看到一紙鉛筆寫的林彪“手令”(注意:這些人都是低級軍官,除了找他們的上級,不可能有別的渠道證實“手令”的真偽。),而且沒有人有任何懷疑,也不向上級報告,這是說不通的。這裏就引伸出另一個問題,除了陳士印和調度長這樣級別的軍官外,還有沒有其他人看過林彪的“手令”,然後才同意飛機起飛的,畢竟陳士印等人還有頂頭上司,可惜其詳情筆者就不得而知了。

可以肯定的是,林彪的“手令”是有越級下命令這樣的作用的。如果周宇馳用“手令”調動飛機符合當時的軍規,那麽最大的可能就是林彪寫這種“手令”不是第一次,也許以前有過類似的情況。如果有這樣的事實,把林彪的“手令”一定要定性為“反革命武裝政變的手令”就顯得過於牽強了。弄清楚這樣一個細節並不是一件難事,許多當事人應該還健在,那時的軍規和命令程序更是一種客觀存在,筆者相信水落石出的一天不會遙遙無期。

二,“去伊爾庫茲克要飛多少時間?”

這是“官方”定性林彪“叛國投敵”重要的證據。當然,對林彪是否說過這樣的話,置疑者甚眾,理由隻有一個,這是沒有任何旁證的“孤證”,真偽難辯。林彪的警衛秘書李文普在跳離林彪座車前聽到林彪講的唯一一句話,而車上其他人最後都葬身蒙古溫都爾汗了。這簡直就是一個“魔鬼細節”,說不清楚!有人認定李文普在說假話,希望他能夠否定自己。反過來講,難道李文普否認了林彪說過這樣的話就能夠“洗清”林彪“叛國投敵”的罪名?也是不行,畢竟這還是“孤證”。對這樣的證據放棄不用,可謂明智的選擇,當然現在做不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曆史學家,乃至法律專家,都會自有公論。筆者要強調的是,沒有了這條證據還是說不明白林彪沒有“投敵叛國”,畢竟現在已知的許多證據是不利於林彪的,當然,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又當別論。

首先要說明的一點是,林立果是要北飛前蘇聯的,目前沒有更新的證據來反駁這一點,為林立果喊冤的那些“邏輯推理”,主觀臆斷和充分發揮想象力的“戲說”不值一駁,也洗刷不了林立果的“罪名”。應該講,正因為林立果的“叛國投敵”行為,使林彪難脫幹係。至於林立衡堅持是林立果和葉群“綁架”了林彪的說法也沒有很強的事實根據,更多地是自己的推斷。

唯一對林彪有利的間接證據就是現在公開了的飛機的最後航線: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淩晨零點三十二分,飛機從山海關機場起飛,先向西飛,然後調頭北飛,又沿著中蒙邊境飛行一段時間,然後進入蒙古國,飛往蘇蒙邊境,後又折回,往我國邊境方向飛來,途中因燃料不夠,迫降蒙古溫都爾汗失敗,於兩點二十五分左右墜毀。飛機全程飛行了約113分鍾,其中有83分鍾是在中國境內,這83分鍾裏麵又有近30分鍾飛機是沿著中蒙邊境飛行,而不是直接跨過兩國邊境。在進入蒙古國後,飛機又飛行了近 30分鍾,然後迫降失敗墜毀。對這樣的飛行航線,合理懷疑可以是多種多樣的:1,林彪一度猶豫出境,在飛機出境後,又命令折返中國;2,所有人都不願意出境,出境後又願意折返中國,可惜飛機燃料不夠了;3,林彪一度猶豫是否飛前蘇聯,最後決定迫降外蒙;4,飛行員開始拒絕出境,被迫出境後又拒絕飛往前蘇聯,調頭回返;5,飛機上的人一開始就是堅定地要飛往前蘇聯,沿中蒙邊境北飛,以後又從蘇蒙邊境往中蒙邊境折回是一種“技術性”的機動,目的仍然是飛往前蘇聯,在燃料不夠的情況下,不得以緊急迫降失敗。“9。13”之後,“官方”采用了第五種可能性,也就是說,凡在飛機上的人都是要死心塌地的“投敵叛國”。粉碎“四人幫”後,“官方”悄悄地進行了修正,采用了第四種可能性,既飛行員進行了“鬥爭”,最後迫降失敗。直接的證據就是飛行員潘景寅(包括飛機上的兩名機械師)得到了“平反”,潘景寅的遺屬得到了一紙證明書,說潘景寅“隨飛機墜毀死亡”。這句話為死者作出了定性。也就是說,潘景寅是因公死亡,既不像林彪等人那樣被定性為叛徒,也未象陳修文那樣按以身殉職被定為烈士。這一變化至少是一種“鬆動”,實事求是地承認了間接證據的作用。當然,僅有間接證據是不夠的,但至少能夠還原部分曆史真相,這也就需要對許許多多的有關細節進行反複推敲。

筆者發現了一個細節,掛一漏萬,算是給有興趣的研究者們開個頭吧。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上十一點三十分左右,潘景寅要山海關機場有關人員給飛機加油,十三日淩晨零點22分,256號專機正在加油,林彪等人到來,匆忙登上飛機。在副駛員,領航員,和報務員等五名機組人員沒有登機的情況下,潘景寅就駕機緊急起飛了。顯然,潘景寅在不到一個小時內,接到了兩道完全不同的命令。邏輯上講,第二道命令可能是由林立果,甚至林彪直接下的,因為“官方”認定飛機是強行起飛,換句話說,就是除了林家父子,沒有其他人給潘景寅下過命令。關鍵是第一道命令,誰下令要給飛機加油。從“官方”目前披露的材料上看,就是潘景寅要求給飛機加油的,他上麵沒有別人了。對於這樣一個細節,“官方”說法的缺陷是比較明顯的。首先,機場有關人員在潘景寅要求加油時,立刻就去給飛機加油。機場人員為什麽要直接聽命於潘景寅?給飛機加油也是有一定命令程序的,他們是否還請示過其他人?“官方”沒有說明。第二,潘景寅是否僅就說了“給飛機加油”這一句話?目前“官方”披露出來就是這一句話。僅這麽簡單的一句話就能夠讓機場人員給飛機加油?畢竟這個機場不在潘景寅所在的空軍轄下,而是屬於海軍。據筆者所知,在當時,山海關機場為師級單位,頂頭上司是北海艦隊航空兵和海軍航空兵,雖然專門設立了接待中央專機的“場站”,但機場人員也不可能直接接受潘景寅的命令。機場人員那麽輕易地就服從了潘景寅如此簡單的一句話,這從軍規和組織條例上是說不過去的。對此,“官方”沒有給予合理的解釋。第三,如果潘景寅不隻就說了“給飛機加油”這一句話,其他還有什麽話?顯然,如果潘景寅說了是林家父子讓給飛機加油這樣的話,“官方”在說明林彪“叛國投敵”時是一定要引用的,看來潘景寅沒有說過這樣的話。講一句題外話,筆者很佩服山海關機場有關的當事人員,他們沒有往潘景寅身上潑“汙水”,潘死後,說潘講過林家父子如何如何,完全是死無對證的事情,但他們沒有落井下石,在當時的政治高壓環境下,這是非常不容易的。

反複推敲這樣一個細節,筆者發現潘景寅說過什麽話對判斷林彪等人是否要“投敵叛國”是一個重要的間接證據。排除林彪父子給潘下命令,或潘擅自做主給飛機加油(這種可能性極小,潘極為熟悉加油的程序),對潘要求給飛機加油這一細節,應該有實事求的合理解釋。為什麽機場人員痛快地服從潘的命令,立刻就給飛機加油?潘景寅到底還說了些什麽?對此,是山海關機場的當事人保持沉默,還是“官方”直到現在還有不能公開的“苦衷”,外人不得而知。但如此一來,也就不能夠排除這樣的可能性:有第三方下命令要機場有關人員給飛機加油。這一細節的真實性到底如何,我們隻能拭目以待。

三,“五七一工程紀要”

這是林彪父子陰謀政變最重要的物證了。在揭露“林彪反黨集團”的罪證中,筆者發現,其中“口供”超過50%(從證據學的角度講,“口供”實在太多了。),這樣,“五七一工程紀要”就應該算是第一“物證”了。對這樣一件“物證”可謂看法兩極,“官方”直到現在仍堅持這是林彪一夥企圖謀害毛澤東主席,推翻“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鐵證。而“民間”發出的聲音不盡相同,但有不少人認為,這是證明林彪父子反對“文革”,企圖製止“文革悲劇”的最好說明。筆者無意卷入出於“政治立場”不同而引發的爭論中去,而是想從“五七一工程紀要”這件“物證”引出一個另外的話題:如何看待“林彪事件”中的證據認定。

文革中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第一書記,北京衛戍區第一政委,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吳德在其“回憶錄”中講到,他曾是“林彪反黨集團”中央專案組的負責人之一。談到“五七一工程紀要”,吳德有幾句話值得玩味。他講到,“五七一工程紀要”是在空軍指揮學院林立果的“據點”,由一個清潔工無意中發現的,這個清潔工撿到了一個“筆記本”,上麵記錄了“五七一工程紀要”。他看了”紀要“的內容之後極為震驚,認為裏麵有許多”惡毒攻擊“的語言,紀登奎(“林彪反黨集團”中央專案組的負責人之一)和他都認為這個“紀要”是不會被公之於眾的。最後連他們也沒有想到,毛澤東批準把它做為“林彪反黨集團”的“罪證”向全黨,全軍和全國人民公開了。這樣一個細節卻說明了一個大問題,在當時,證據的公開不是依據“可信度”,而是以當時的政治需要為第一標準,這樣,證據的客觀性必然大受影響。持這樣觀點的文章和論述太多,筆者就不再費口舌了。

1980年,成立了公審“林彪反革命集團”的特別法庭,等於是“官方”對“林彪事件”做了最終的定論。此後,海內外不少人仍然在置疑“林彪事件”的真相,但一些被稱為研究“林彪事件”專家的人堅持這個審判非常公正,證據都非常確鑿,是一個“鐵案”。持這種觀點的人以曾是圖們將軍的助手(圖門曾是中央軍委法製局第一任局長,林彪反革命集團審理辦公室負責人之一,特別法庭公訴人。)的肖思科為首。肖思科自己寫了不少有關“林彪事件”的文章,但他卻回避了許多重要的事實。這裏僅舉一個例子:審判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但那時為被告辯護的律師們的“辯護詞”一定要先經“兩案審理辦公室”審查通過才行,這樣的做法顯然有違程序公正。肖思科不可能不知道這個事實。拋開這樣的事實,去奢談審判的公正和證據的確鑿,怎麽能夠讓人信服。筆者無意苛求這次“大審判”,畢竟這比“無法無天”的文革要進步多了,但從“法製”的觀點來看,其“公正性”仍是個大問題,連帶著,“證據”的確鑿性也必然受到置疑。


從上可以看出,“林彪事件”證據的認定經過兩個階段:一是文革期間,那時以“政治需要”為第一標準“選用”證據,證據的客觀性肯定受到歪曲。二是公審“林彪反革命集團”期間,盡管對許多證據進行了核實清理,但取證和認證的程序公正性不能夠取信於人,證據的確鑿性肯定要受到置疑。筆者認為,當代中國正處於一九四九年以來社會進步,文明提高和法治完善最好的時期,因此對於“林彪事件”的證據經過法律程序進行重新認定的條件是成熟的。即使象“五七一工程紀要”這樣的“鐵證”也應經由嚴格的法律程序再次認定。理由是,“五七一工程紀要”是否直接涉及林彪本人這樣一個細節至今“官方”也沒有特別明確的結論,這說明既使是如此的“鐵證”,也還經不起細節上的推敲。

讓我們就從那些看上去微不足道的隱蔽細節入手,去重新認識“林彪事件”的曆史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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