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擊養病的老同誌
(2005-07-05 01:52:39)
下一個
四、少奇同誌的組織路線方麵也有很多錯誤。
1、不傳達不執行主席的指示;(如文化大革命)
2、對主席不請示不報告,搞獨立王國;
3、安插私人,有宗派圈子;
4、包庇壞人(如彭真包庇羅瑞卿,對小型會所定的清規戒律,都請示過少奇同誌),彭真在劉的支持下,非常狂妄,例如在65年彭德懷調離北京時去西南前,竟對彭德懷說:“如林彪同誌身體不好,你還是國防部長。”
5、打擊鎮壓革命左派,實行白色恐怖;(文化大革命就是典型例子)
五、思想作風
1、惟我獨尊,一言堂,但又拿不出什麽辦法;
2、經常拿帽子、棍子壓人、打人,很多人說他是閻王;
3、吹棒老婆,達到非常庸俗、低級的地步。如王光美在桃園大隊蹲點後,少奇帶著她到全國各地去作報告,要中央批發了她的報告,並加上很多按語,說她的經驗“帶有普遍意義”。要全國縣以上各級常委和所有社會主義教育工作隊的隊員閱讀。
少奇同誌給江渭清的信中又提出要“學習王光美同誌的報告”,因為她手裏有“真理”。王光美作報告時,少奇同誌也當眾大肆吹棒,很多話說的肉麻。
4、少奇同誌的嶽母是資本家老婆,常住在少奇同誌家裏,享受常委的待遇,少奇外出時,也帶到各地遊山玩水。這是喪失立場的事,影響很壞。
六、攻擊養病的老同誌。
一九六三年五月底,少奇同誌在昆明說:“不作工作比什麽錯誤都大。”又說,“這些人已經不是無產階級了,現在他們已經有產了,有產不隻是有錢,老資格、名義、地位、功勞、文章寫得好都可以成為資本”等等。這些話中有無影射攻擊林彪同誌之意,值得懷疑。
肖思科的《超級審判》,是采訪了圖們以後寫的。但以“圖們、孔弟”署名的《共和國最大冤案》與肖著所述有更多交待的是,圖們、孔弟說,雷當時寫了一封致“林副主席並報主席”的親筆信,“有關少奇同誌的材料”,是附在信後的。圖們曾看過雷英夫親筆信的影印件,發現林彪在雷信的天頭批道:“江青同誌此件請閱。並請酌轉主席閱。林彪8月14日”,江青在信上麵圈閱了。毛澤東也圈閱了。(15)
官方輿論多數認定,“誣陷材料”是林彪、葉群找雷寫的,但也有認為是雷主動送上門的。筆者認為,兩種可能性都存在。惟“誣陷材料”為什麽會出自雷英夫之手?令人好生疑惑。以現有材料來看,雷與劉勉強可以扯得上有些關係的,僅是1940年代中期雷在北平軍調部,劉後來的夫人王光美亦在此時參加軍調部中共方麵工作,與雷短期共事過,而中共建國後雷與劉、王便沒有直接的工作關係。難道真的是葉群告訴他的那一句話起了刺激作用?況且,雷不是中央委員會成員,當時尚未對外公開的八屆十一中全會上中央高層的變動,以及毛澤東的真實意圖,他揣測得如此迅速、準確,政治嗅覺如此靈敏,真是匪夷所思!
此外,人們也許會問,雷送劉少奇的材料是在8月14日,為什麽相距不到半個月,又因“8·25事件”被林彪下令撤職查辦呢?筆者認為,讓劉少奇靠邊站,是毛澤東本人的“戰略部署”。在雷英夫材料的上報過程中,林彪隻不過扮演了一位中間人的角色。林彪將雷的材料送到毛處之時,八屆十一中全會已經結束,劉的靠邊站已屬必然,雷的材料對此過程並不會起到什麽大的作用,更多的隻是成為林的一種政治表態。而“8·25事件”突然發生,林彪一旦要在楊成武與王尚榮、雷英夫之間作出抉擇,他無理由不支持前者而支持後者, 不管他雷英夫是否在十多天前還有“功勞”。
5、“我那個問題是毛主席批準的”
雷英夫1978年10月到後勤學院任職,時訓練部教育長是李汛山,副教育長除雷外,還有周複,董荊玉,翌年又增加了北沙,尤繼賢。(16)
李汛山是參加過長征的紅四方麵軍老人,1955年的少將,頗具資曆,建國後曾曆任軍事學院後勤工作教授會主任,高等軍事學院後勤教研室主任。文革前,為後勤學院副院長,文革中又任總後軍政幹校校長。雷雖很得後勤學院某些主要領導器重,但李汛山卻不賣他的帳。其中原因,除李看不慣雷經常“握住女同誌的手”陋習不改及兩人在工作中或人事問題上的分歧外,更重要的是,李認定雷並無吸取文革的教訓,在幹部中拉一派打一派,一心想坐上教育長的位置(教育長相當於兵團職。筆者注意到,在雷口述回憶錄的作者簡介中,亦自稱“離休前任解放軍後勤學院訓練部教育長”。順便說一句,雷在此簡介中還將曾任周恩來軍事秘書一職,提升為“軍事顧問”)。
李汛山不滿後勤學院主要領導對雷的偏袒,於1980年6月越級向軍委紀委去信,反映雷英夫的問題。信中說:“我今年已經七十歲了,應該讓賢了。但是如果讓給雷英夫同誌這樣的人,我是很不放心的。為了黨的事業,為了後勤學院的建設,我不得不寫信反映上述問題”。(17)
雷英夫得知李汛山對他的態度,背著李汛山於當年9月28日簽發訓練部黨委向學院黨委的報告,借其他黨員幹部的名義,“建議院黨委報請上級黨委免去李汛山同誌教育長的職務,另分配適當工作,這是刻不容緩的” 。並建議“院黨委要立即調整訓練部領導班子” ,“現在訓練部工作處於癱瘓狀態,沒人抓總,別人代理又說是奪權,建議快點調整,否則愛莫能助” 。(18)
非常值得慶幸的是,就在雷英夫的目的眼看就要達到之際,其“誣陷劉少奇”的問題暴露。9月29日,軍委命令將雷英夫隔離,10月3日,經中共中央批準,免去雷英夫訓練部副教育長的職務。(19)
這回,雷英夫是徹底地完了,李汛山以為。但他完全沒有想的是,事情的結局是那樣地出乎所料。
“兩案”辦在“林彪指使雷英夫誣陷劉少奇”此一案例的查證起訴過程中,觸犯了一個“潛規則”?——毛澤東本人批示同意或圈閱過的文件,是萬萬不能拿來作為“罪證”的。雷英夫簽名的上報材料雖然沒有經毛圈閱的字跡,但毛已圈閱在雷報送材料的“親筆信”上。而所謂“圈閱”,從某種角度上說,完全可以視同毛沒有提出不同意見,更或者可以視同為毛已默然同意。如果把這一材料作為“罪證”並公開審理,豈不將“偉大領袖”也牽涉其中?
“兩案”辦為什麽會發生這一本來不應發生的差錯?筆者推測(僅僅是推測而已),可能因為找不到其他林彪“迫害”劉少奇等更好的材料,一旦發現了這一份,歡喜若狂,如獲至寶,以致有欠周密,隻注意了材料本身而沒有注意到雷的信。而在起訴書的起草階段,沒有發現這一漏洞,待重新過濾一遍“證據”以及再三質詢過雷英夫本人後,漏洞顯現,對此一指控,已不能再進行所謂的“庭審調查”,但在最後的判決書上似乎又不能不提及起訴書上已有的這一“最大冤案”的最主要案例,最後隻能一筆帶過,草草收場。
據說,在起草起訴書前,“兩案”辦已找過雷英夫核實情況,雷已說過:“我那個問題是毛主席批準的,總理和葉副主席也知道”,但雷的話沒有引起“兩案”辦人員的重視和警覺。
說到這裏,其實已經表明了存在兩個標準——同是“誣陷劉少奇”的事實,如果沒有毛的“圈閱”,那就是“罪”,毛圈閱了,就僅是“錯”了。所以,雷隻是犯“錯”,沒有犯“罪”(而轉信的林彪,橫豎都是罪)。
1981年春,雷英夫經總政批準解除隔離。夏天,雷在青島療養後回京路過濟南時,有人請他吃飯,雷說:“我是受冤枉的,軍委要派人給我平反,我揭發劉少奇是周總理叫我揭發的”。還說:“現在院裏將取消教育長,訓練部設部長,回去要我當訓練部長。”(20)
回京後,雷倒沒當上訓練部長,後勤學院將其列入了“待分配幹部”名單中,編入待分配幹部支部過組織生活。1985年7月,雷離職休養。
雷英夫未能入罪,幾乎被雷整倒的李汛山很不甘心,多次整理雷的材料在軍內上報,但均無回音。李汛山轉而以其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國家權力機關提議對雷“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此,1982年1月28日,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致函最高人民檢察院,函件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
轉來的全國人大代表李汛山要求追究雷英夫刑事責任的提案已收到。現將我們向有關部門了解的關於雷英夫的問題報告如下:
一九八○年中央領導審理林彪反革命集團案過程中,除查明雷英夫按照林彪、葉群授意寫了誣陷劉少奇主席的材料外,未發現參與林彪反革命集團的其他陰謀活動,也沒有發現雷英夫是林彪反革命集團成員的證據,因此,沒有認定雷英夫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從犯。鑒於發生問題時的特殊曆史條件,誣陷劉少奇的主要責任在林彪、葉群,根據中央對參與林彪反革命集團陰謀活動的人要區別對待的政策,沒有追究雷英夫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中涉及的人,有的也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如王宏坤等。對雷英夫的上述問題,總政領導已責成後勤學院黨委在黨內要進行嚴肅處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一九八二年一月廿十八日
該函當然沒有道出因為有毛的圈閱故此對雷難以入罪這一事情的真相,但所傳遞的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事情到此為止,請李汛山閉嘴。(21)
翌年1月,李汛山被令離休。
時間飛逝,有如白駒過隙,“兩案”審判距今已近四分之一個世紀。據可靠消息來源透露,雷英夫已於今年1月9日在北京離世,其與早些年已去世的夫人劉革非兩人的骨灰,現合葬於京郊萬佛華僑陵園。至今,尚未見官方媒體對雷的離世有任何報道。
國人講求蓋棺論定。其實,有時未必要待蓋棺,方可論定。劉少奇早在四十年前,就對雷英夫作了非常精當的論定——“雷英夫有些能力,但意識不好”。筆者始終認為,劉少奇此言,一針見血。
在上世紀中葉的中國政治舞台上,雷英夫不過是一個小小人物,本不應值得我們如此關注。但人們應該清醒地意識到的是,由於雷英夫身處的特殊環境,在這麽一個小小人物身上,不僅可以反映了人性中極其醜陋的一麵,而且,還可以相當程度地折射出當時中共高層政治鬥爭的波譎雲詭。(2005年6月)
注釋:
(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頁5、45。
(2)雷英夫口述 陳先義執筆:《在最高統帥部當參謀—雷英夫將軍回憶錄》(南昌:百花洲文藝出版社,1997),引子。
(3)中國人民解放軍曆史資料叢書編審委員會:《總參謀部 回憶史料(1927-1987)》(北京:解放軍出版社1995),頁357-371。
(4)同(2)書,頁145-152。
(5)[韓]徐相文:〈關於“毛澤東預言美軍仁川登陸”的時間考〉,《中共黨史資料》總第73輯(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3)。
(6)盧建東:〈對雷英夫有關抗美援朝回憶若幹問題的質疑〉,《黨的文獻》2001年第2期(北京:《黨的文獻》雜誌社,2001.2)。
(7)司馬璐:《中共曆史的見證——司馬璐回憶錄》(紐約:明鏡出版社,2004),頁565。
(8)羅點點:《點點記憶——紅色家族檔案》(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1999),頁180-181。
(9)《中央批轉中央工作小組關於羅瑞卿同誌錯誤問題的報告》附件四(1966.3.23),見中共中央文件 中發(66)268號。
(10)陳虹:〈總參“八二五”事件真相〉,《黨史博覽》總第63期(鄭州:黨史博覽雜誌社,1999.9)。
(11)同(2)書,頁213-236。
(12)(16)(19)見後勤指揮學院編:《後勤指揮學院大事記》(1997.4)。
(13)本段及下段文字引自肖思科:《超級審判——圖們將軍參與審理林彪反革命集團案親曆記》(濟南:濟南出版社,1993)。
(14)圖們 孔弟:《共和國最大冤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頁22-25。
(15)同(14)書,頁21。
(17)李汛山:《致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1980.6),原信複寫件。
(18)雷英夫簽發的中共後勤學院訓練部黨委(80)訓黨字第11號文件:《訓練部討論團以上黨員幹部大會情況報告》(1980.9.18),原件複印件。
(20)李汛山:《關於雷英夫誣陷國家主席劉少奇及其他中央領導同誌至今不認罪和後勤學院領導對雷英夫的重用包庇以及雷英夫來後勤學院後的陰謀活動的情況》(1983.2.22),原件底稿。
(21)與一般的正式公函不同的是,該函是手書的,不是打印件,而且沒有編文號。另函中所舉的王宏坤一例,與雷英夫也有所不同。王宏坤隻是起訴書點了名,判決書沒有再提及。王政治上、生活上均降了待遇,雷待遇未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