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存天理,滅人欲”究竟是什麽意思?
(2007-03-21 09: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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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天理,滅人欲
這話是朱子講的,他的原話是:“飲食,天理也;山珍海味,人欲也。夫妻,天理也;三妻四妾,人欲也。”————所以才要“去人欲,存天理”————他錯了嗎?
下麵是米灣先生的疏解
論“存天理去人欲”之說
米 灣
宋明儒“存天理去人欲”之說,如果明其本義,即知此說並不錯,並不是禁欲主義。在宋明儒學中,“天理”既指超越無對的“理一”之理,即“天道”,也指此“理一”之理在具體事物上表現出來的“分殊”之理,即事物“所以然”和“當然”之理。就人生社會層麵講,前者即“天命之性”,後者即人應所當依之而行的道德法則,如忠孝節義等禮法、名教。“天理”既是天地之本,也是道德法則,是人應努力“盡”之、“體”之者,是“善”的代表。天理的對立麵是“人欲”。
什麽是“人欲”,須根據“天理”來定:凡是違背“天理”的,就是“人欲”;凡是合乎天理者,即不是“人欲”。“天理”與“人欲”互相排斥,其區分情形有類於形式邏輯上的矛盾律:“天理”是“a”,“人欲”是“-a”。“天理”是道德哲學上的概念,“人欲”的內涵既依“天理”而定,是“天理”的反麵,則“人欲”也必然是道德哲學上的概念——它表示的是道德上的“惡”。(至於明道“天下善惡皆天理”、“事有善有惡,皆天理也”等說,則另當別論。詳參牟宗三先生《心體與性體》第二冊“程明道之一本論”章第二節“天理篇”下之“附識:明道言第二義之天理”這一部分。) 既然“天理”代表道德上的“善”,“人欲”代表道德上的“惡”,則“存天理去人欲”乃是再自然不過的主張。
我們不能撇開“天理”這個參照物,孤立地理解宋明儒所說的“人欲”,將其理解為生理學、心理學上的概念,並拿生理學、心理學上的“人欲”概念,說出一些諸如“飲食男女之欲何人不有”之類的言語,來反對宋明儒的“存天理去人欲”之說。這種反駁純粹是無的放矢、文不對題。宋明儒何嚐有把人的生理、心理等感性欲望去除淨盡的意思?他們言“氣質之性”正是要給生理、心理等感性欲望安排一個位置。
“天理”之中沒有道德上的“惡”這種意義上的“人欲”,但是“天理”中完全有生理、心理等感性欲望意義上的“人欲”。因此,宋明儒之“天理”中本來就有“人欲”(生理學、心理學意義上的),根本不必以“飲食男女人之欲何人不有”之類的說法來反對“存天理去人欲”之說。
中國哲學中的許多概念多不甚嚴密,界定不嚴,不察原委望文生義地去理解,往往會引出許多無謂之爭吵。“人欲”這一概念即是其中之一。宋明儒用“人欲”這一概念,不甚一致。有時用以指“天理”的反麵,即用為道德哲學上的概念。伊川說:“不是天理,便是私欲。•••無人欲,即皆天理。”(《河南程氏遺書》卷十五,《二程集》第一冊,頁144。中華書局1981年版。)朱子說:“天理人欲常相對”(《朱子語類》卷十三,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一冊,頁224。中華書局1986年版。),“人之一心,天理存則人欲亡,人欲勝則天理滅,未有天理人欲夾雜者。”(同上),“盡夫天理之極而無一毫人欲之私”(《大學章句》首章。)。王陽明說:“天理人欲不並立”(《傳習錄上》,《王陽明全集》第一冊,頁7。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學者學聖人,不過是去人欲而存天理耳”(同上,頁28。),“減得一分人欲,便是複得一分天理”(同上)。此等語中的“人欲”指“天理”的對立麵,與“私欲”同,是宋明儒學中的基本哲學範疇,反映著宋明儒學的特色。但是,有時宋明儒也用“人欲”指生理學、心理學上的感性欲望,此並不與“天理”完全排斥。如朱子說:“雖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朱子語類》卷十三,第一冊,頁224。)。此“人欲”實際上相當於“氣質之性”,與“存天理去人欲”一語中的“人欲”的涵義迥別。總之,明白宋明儒所說“人欲”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所指實有不同,他們主張去除的“人欲”特指道德上的“惡”,不是要抹殺指人的感性欲望而為言的“人欲”,即可知“存天理去人欲”之說並不錯。
不過,雖然宋明儒“存天理去人欲”之說本身並不錯,但是,有些儒者在對天理、人欲作具體的取舍時,有偏頗:把天理懸得太高,有脫離人之常情處;把天理收得太緊,有窒息人性生機處;把天理弄得太僵,有束縛人之合理的自由處;把天理織得過密,有使人動輒得咎、無所躲閃處。與之相應,把“人欲”之網鋪得太大,不少合乎人性的欲望、情感、愛好乃至一些美好的審美趣味也被打成“人欲”而去之。如認為吃飯不可講究味道,寡夫不能再婚,詩文害道等等即是。一句話,在對天理人欲作具體定位、畫界和取舍時,有些宋明儒者顯得近於冷峻甚至是嚴酷,把人性逼得太緊,有枯槁幹癟之態,少有孔孟寬宏包容、廣大高明之氣象。宋明儒之此種偏頗在程朱派儒者身上表現得尤其突出。他們把“天理”講成“隻存有而不活動”的“理”,將天理(性)與“心”剖成兩片。“情”在性質上屬“心”,也是形而下之“氣”,不足貴。如此“理”成了外在的、無生機的幹枯之物。以此等“天理”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名教、禮法,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脫離了孔教仁愛精神的沾溉潤澤,成了幹條條。“其道大觳”以之責人,有“以理殺人”之嫌。然此乃應用中之偏差,而非此說本身之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