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鄧嗣源先生寫了長篇文章《鄧嗣源:與森森先生商榷“民主的最重要的實質內容”》,針對我去年底在華夏文摘網站發表的一篇文章《森森談民主之一:是否尊重少數民族的權益,是考驗一個人是否懂得民主實質的試金石》發表了頗有見地的評議。
鄧先生的大作的主要結論是:多數決定才是民主最重要的實質內容。鄧先生還係統地論述了一個精英理論,就是社會上掌握經濟資源、權利資源、信息之源的所謂“精英”總是少數人。如果一個社會的決策原則不是多數決定而是少數決定,精英們難免以權謀私,普羅大眾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鄧先生有一段話很精彩:“少數決定”將導致用“槍杆子”來作決定,來爭奪“天下”,來爭權奪利,並以“槍杆子”作後盾,輔以“筆杆子”或“軟刀子”,來統治天下,來操縱禮法,來維護少數人所爭得的特權,來剝奪和壓製多數人的權利。“多數決定”將導致用平和的、譬如投票的辦法來作決定,來製定和修訂法律,來選擇首領、賦以權力、加以限製和監督,來盡可能地為多數人爭得更多的權利。這兩套理念和辦法針鋒相對,前者維護少數人的權力和利益,後者則盡可能限製少數人的權力,盡可能為多數人爭取權力和利益。
這裏我有必要澄清兩點。第一,我從來沒有推崇過少數決定。我的文章一開篇就非常明確地寫道:“民主的實質並不僅僅是少數服從多數。民主的實質更重要的內容是,在遵循大多數人的意願的同時,也能夠保護好少數人、少數民族、少數異見人士的權益。而在少數人的所有權利當中,又以言論自由最為重要。”請注意這一句:“遵循大多數人的意願”——也就是鄧先生所說的多數決定。所以我從一開始就已經將“多數決定”作為民主社會的運作方式來討論民主的實質。
第二點需要進一步澄清的是,我所說的少數人的權益,並不是少數精英的特權,而是少數弱勢人群最基本的公民權益,主要是自由言論的權益。雖然我在文章裏已經寫道:“而在少數人的所有權利當中,又以言論自由最為重要”,但我沒有進一步的闡述,可能由此引起了鄧先生的誤會。我認為,社會上掌握權勢的人群,並不一定是精英。竊國者侯,尤其在中國的曆史上,不乏惡棍當政的例子。這些當權者的權益根本就用不著鄧先生操心了,他們隻有濫用特權的可能。我們更應該看到的是,這些當權者盡管人數不多,可是他們所控製的爪牙、幫凶,以及被他們控製的敢怒不敢言的普通民眾加起來,往往已經不是少數人,而是多數人了。
所以我對鄧先生的精英理論持有不同的看法,這已是另一個問題,暫且不表。言歸正傳,讓我們來看看什麽是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實質。
多數決定故然是民主社會最常見的運作方式,但它並不是最重要的實質內容,而且也不是永恒不變的運作方式。這裏我想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最近在伊拉克的新憲法公投。按照伊拉克臨時政府召集的各方代表所共同議定的投票方案——這個方案的議定本身就是一個實踐民主的過程——對於新憲法的公投表決,在全國18個省中,隻要有3個省超過2/3的反對票,新憲法就將被否決。即使全國其它15個省都投了100%的讚成票,也將屈服於3個省的“少數決定”。伊拉克人之所以會製定出這個遊戲規則,就是為了照顧目前居住在3個省的少數人群遜尼派,讓他們的權益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多數決定”雖然是民主社會運行的最常見方式,但是如果僅僅用多數決定的簡單方式來設計伊拉克新憲法的全民公投,那麽處於少數人群的遜尼派的權益將得不到保障,他們勢必不服,進而有可能演變為分裂國家的內戰,伊拉克的統一就將麵臨危機。
目前伊拉克新憲法已經獲得通過了,而且伊拉克也沒有分裂的趨勢,可見民主製度在伊拉克已經開始健康發展起來了。這個民主製度最重要的實質是什麽?就是確保少數人群、弱勢人群的權益不被侵犯。我們所說的少數人群的權益,不是鄧先生所說的掌權的少數精英的特權,而是少數弱勢人群的言論權、信仰權、以及其它基本人權。
第二個例子是1995年發生在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統獨公投。當時,全體加拿大人民眼睜睜地看著魁北克公民針對是否獨立的議題展開公投。如果按照多數決定的原則,那麽參加投票的應該是全體加拿大公民了。而如果讓全體加拿大公民都來投票,其結果可想而知,要求統一的一定遠遠多於要求獨立的,魁北克的獨立就將永無可能。但是加拿大人民沒有愚蠢到永遠套用“多數決定”的方案,而僅僅是讓作為少數人群的魁北克人自己決定何去何從。正是在這樣寬鬆的政治製度下,魁北克人民從心底裏明白,魁北克省留在加拿大聯邦裏也一樣可以最大限度地確保他們作為少數人的權益,投票結果是要求繼續留在聯邦裏的一派以微弱優勢得勝。試想一下,如果投票之前加拿大聯邦政府把坦克大炮開進魁北克,魁北克公民感到他們的權益會受到威脅,部分原本反對獨立的人就會因為對加拿大的民主製度缺乏信心而轉投獨立票,投票結果很可能就完全相反了。
我舉這兩個例子就是想說明,成熟的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實質不是多數決定,而是確保處於劣勢的少數人、少數民族、少數異見人士的權益,進而維護一個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多數決定僅僅是民主社會運行的一個最常見而有效的方式。當多數決定可以不侵犯少數弱勢人群的權益時,多數決定便是民主社會的運作方式。但是,一旦多數決定有可能侵犯少數弱勢人群的基本權益,多數決定的運作方式也要被修改。
(本文最早於2006年1月8日發表在華夏文摘網站的華夏快遞: http://archives.cnd.org/HXWK/author/SEN-Sen/kd060108-4.gb.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