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 二十五

renxing2 (2025-09-17 21:10:40) 評論 (0)

作為一名法官,不但要有法律知識,還應具備基本理性思維常識( COMMON SENSE)。

從被告的答辯材料裏,不難看出R律師是正確的,即那些材料毫無法律意義。

如果R法官能讓B先生出庭作證。B先生可以用他與被告的案例來證明被告是個專橫跋扈的惡人。連續不斷地與不同房東不同室友鬧糾紛。製造不同的案件。這是常識吧!

至於被告所說的【流產】,被告並沒有提交給R律師任何證明材料,在討論答辯材料時,被告也沒向R律師提到過。本來不應該作為證據。

既然被告在法庭上提到了,R法官或者R律師應該質詢被告是何時流產的?其夥伴是誰(據說老蚌可以生珠,卻應該有個夥伴)?現在哪裏?能否出庭作證?等等。

然而不幸的是,我命中此時該有一劫。遇到了個缺乏基本理性思維常識的法官。

在我的要求下,R法官宣布,“沒有任何偏見,被告勝訴”。

我呆在座位上,沒有任何反應。過了片刻,R律師推了我一下,暗示我該離開了。

在我們離開法庭前,R法官怒吼道,“我不想再在法庭上見到你(們)!”

我抬頭盯著R法官。她又補充說道,“包括你們兩個!”

當時我想,這民主國家的法庭怎麽與我想象的不一樣?法庭是國家的。她有什麽權力不讓我再來處理這官司?

我又猜想這怒吼說明了她做決定時內心的虛弱與不安。

要是R法官真得有痛苦,也是短暫的。下一個案子就會把她從痛苦中拯救出來。而我的痛苦卻是長期的!

我沒有憎恨R法官!沒有詛咒她!我十分清楚詛咒是毫無意義的。即便是她徹頭徹尾地判錯案子,法官是受法律保護的。她不會受到任何法律懲罰。

我懷疑是否有上帝懲罰她。據說判案如神的黑臉包公在一次審案時誇口說,如果他錯判了,便生兒為賊,生女為娼。由於種種原因,他真判錯了。他的誇口也靈驗了。我並不希望此種詛咒發生在R法官身上。

有誰讀過【一係列不幸事件】(A SERIES OF UNFORTUNATE EVENTS )這本少年係列故事叢書?作者是 賴莫尼. 斯尼克 (LEMONEY SNICKET)。我的案件從頭至尾,正是一係列不幸事件的合成。每到關鍵時節,總會出這樣或那樣的失誤。

B先生,M女士及我,乘火車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