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中國家單方退約的法律規製
一、合法退約的法定情形
-
嚴重違約情形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0條,當締約一方實質性違反條約義務(如嚴重破壞條約目的或宗旨),其他締約方有權單方麵終止或暫停條約12。例如烏克蘭退出烏俄友好條約即依據此原則3。
-
情勢根本變更
公約第62條規定,若"締約時存在的情勢根本改變"導致條約義務基礎喪失,且該變更不可預見、非締約方過錯所致,可合法退約12。但需滿足嚴格條件:
- 變更必須是根本性和不可預見的
- 必須導致條約義務存在的基礎被破壞
- 非締約方過錯導致變更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