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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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歇爾大法官的絕妙判決與美國最高法權威的奠立

江天雲月 (2025-05-31 16:54:03) 評論 (2)

(本文上接《美國總統為何鬥不過最高法》)

二、官運受阻馬伯裏告上法院

按照規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狀應由總統簽署、國務院蓋印之後送出才能正式生效。當時正是新舊總統交接之際,約翰·馬歇爾一麵要向新國務卿交接,一麵又要準備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總統的宣誓就職儀式,忙得一塌糊塗、暈頭轉向,結果因疏忽和忙亂,竟然還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馬歇爾卸任之前沒能及時發送出去(馬歇爾在給其弟的信中承認:“我擔心種種責怪將會歸咎於我”,“由於極度忙亂和瓦格納先生[馬歇爾在國務院的助手]不在”致使已經簽字和蓋章的法官委任狀未能及時送出),而馬伯裏恰好身列這撥倒黴蛋之中。

對於聯邦黨人在權力交接前夜大搞以黨劃線、“突擊提幹”的損招兒,新上任的民主共和黨總統傑弗遜早已深感不滿。當聽說有一些聯邦黨人法官委任狀滯留在國務院之後,他立刻命令新任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扣押了這批委任狀,並示意麥迪遜將它們“如同辦公室的廢紙、垃圾一樣處理掉”。

接著,針對聯邦黨人國會在換屆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黨人控製的新國會針鋒相對,以牙還牙,於1802年3月8日通過了《1802年司法條例》(judiciaryactof1802),廢除了《1801年司法條例》中增設聯邦巡回法院的規定,砸了16位新任聯邦法官的飯碗。

不過,新國會並沒有撤銷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為了防止聯邦黨人控製的最高法院挑戰新國會通過的法案,國會采取重新安排最高法院開庭日期的辦法,改一年兩次開庭為一次開庭,使最高法院從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期間暫時關閉,時間長達14個月之久。當最高法院再次開庭時,已經是1803年2月了。

馬伯裏雖然家財萬貫,但對治安法官這個七品芝麻官卻情有獨鍾,就這樣不明不白地丟失了法官職位,他覺得實在是太冤,非要討個說法不可。於是,馬伯裏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憐的難兄難弟,聘請曾任亞當斯總統內閣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總檢察長現在一般譯為司法部長。這個職位雖然是1789年建立的,但當時隻是一個非全職的內閣職位,直到威廉·懷特任職期間才成為全職位置——即使這樣他仍然是光杆兒司令一個,因為司法部要到1870年才建立,隻有到這時才可以稱司法部長)的查爾斯·李(Charles Lee)為律師,一張狀紙把國務卿麥迪遜告到了最高法院。他們要求最高法院下達執行令,命令麥迪遜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狀,以便自己能走馬上任。控方律師起訴的根據源自《1789年司法條例》(the judiciary act of1789)第13款d條中的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則和慣例保證的案件中,有權向任何在合眾國的權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職官員 下達執行令狀。

麥迪遜一看對手來頭不小,便來了個兵來將擋、旗鼓相當,請傑弗遜總統內閣總檢察長萊維·林肯(Levi Lincoln)出任自己的辯護律師。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現職總檢察長,辦案派頭十足,接了案子以後竟然連法院都懶得去,隻是寫了一份書麵爭辯送交最高法院,聲稱馬伯裏訴麥迪遜 案是一個涉及黨派權力鬥爭的政治問題,跟法律壓根兒就不沾邊,最高法院管不著這種根本就扯不清楚的黨派鬥爭。

接到控方律師的起訴狀和辯方律師寄來的書麵爭辯後,馬歇爾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義致函國務卿麥迪遜,要求他解釋扣押委任狀的原因。誰料想,麥迪遜對馬歇爾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在當時的法律和曆史環境下,麥迪遜這種目中無人、無法無天的行為是件稀鬆平常的事,因為聯邦最高法院當時實在是一個缺乏權威的司法機構。製憲先賢漢密爾頓 曾評論說:“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行動”,是“分立的三權中最弱的一個”。1789年生效的美國憲法雖然規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和製衡的格局,但這部憲法以及後來增添的憲法修正案,對於憲法最終解釋權的歸屬問題從未做出任何明確規定。這部憲法沒有賦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當局和國家立法機構指手劃腳、發號施令的特權,更別提強令總統、國務卿以及國會服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了。

從憲政理論角度看,按照歐洲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盧梭關於限權政府、分權製衡、主權在民的憲法和製度設計原則,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的職能和權限應當嚴格區分,相互獨立,彼此之間“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權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權處於更優越的地位,那顯然應是擁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權,無論如何也輪不到非民選的司法部門占據至高無上、一錘定音的權威地位。

這樣,馬伯裏訴麥迪遜一案實際上使馬歇爾大法官陷入了一種左右為難、必輸無疑的兩難困境。他當然可以正式簽發一項執行令,命令麥迪遜按照法律程序發出委任狀。但麥迪遜有總統兼美軍總司令傑弗遜撐腰,他完全可能對最高法院下達的執行令置若罔聞。既無錢又無劍的最高法院若向麥迪遜國務卿強行發號施令卻又被置之不理,隻會讓世人笑掉大牙,進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威。可是,如果馬歇爾拒絕馬伯裏合理的訴訟要求,那就等於主動認輸,承認最高法院缺乏權威,無法挑戰行政部門高官目無法紀的舉動,不僅愧對同一陣營中的聯邦黨人戰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顏麵掃地。

審,還是不審,成為一個令馬歇爾極為頭疼的大難題。經過半個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終於琢磨出了一個兩全其美的絕妙判決,令後人拍案稱奇,讚不絕口。馬歇爾的判決既表現出司法部門的獨有權威,又避免與行政當局和國會迎頭相撞、直接衝突,為確立司法審查 這個分權與製衡體製中的重要權力奠定了基石。

三、巧脫困境絕妙判決令人稱奇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5比0的票數(William Cushing大法官因病未參加投票)對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作出裁決。首席大法官馬歇爾主持宣布了法院判決書。

馬歇爾在判決中首先提出了三個問題:第一,申訴人馬伯裏是否有權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狀?第二,如果申訴人有這個權利,而且這一權利受到侵犯時,政府是否應該為他提供法律救濟?第三,如果政府應該為申訴人提供法律救濟,是否是該由最高法院來下達執行令,要求國務卿麥迪遜將委任狀派發給馬伯裏?

對於第一個問題,馬歇爾指出:“本院認為,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為作出;一經國務卿加蓋合眾國國璽,委任狀即為完成”。“既然馬伯裏先生的委任狀已由由總統簽署,並且由國務卿加蓋了國璽,那麽,他就已經被任命了;因為創設該職位的法律賦予該官員任職5年,不受行政機關幹預的權利,所以,這項任命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賦予該官員各項法律上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馬歇爾的結論是:“拒發他的委任狀,在本法院看來不是法律所授權的行為,而是侵犯了所賦予的法律權利”。所以,馬伯裏案是一個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

對於第二個問題,馬歇爾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論證說:“每一個人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要求法律的保護,政府的一個首要責任就是提供這種保護。合眾國政府被宣稱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對於侵犯所賦予的法律權利不提供救濟,它當然就不值得這個高尚的稱號。”馬歇爾甚至上綱上線說:“如果要除去我們國家法律製度的這個恥辱,就必須從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那麽,按照這個思路和邏輯繼續推論下去的話,在回答第三個問題時馬歇爾似乎理所當然地就該宣布應由最高法院向國務卿麥迪遜下達強製執行令,讓馬伯裏官複原職、走馬上任。可是,馬歇爾在此突然一轉,他引證憲法第3條第2款說:“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以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轄權 。對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訴管轄權。”

如果把馬歇爾的上述引證換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當的大白話,那就是說,馬伯裏訴麥迪遜案的當事人既非外國使節,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對這類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沒有初審權。馬伯裏告狀告錯地兒了。按照憲法規定的管轄權限,馬伯裏應當去聯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麥迪遜。如果此案最終從地方法院逐級上訴到最高法院,那時最高法院才有權開庭審理。

可是,富商馬伯裏高薪聘請的律師、前任聯邦總檢察長查爾斯·李並非不懂訴訟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開始就把馬伯裏的起訴狀直接遞到了聯邦最高法院,依據的是國會1789年9月通過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

針對這個問題,馬歇爾解釋說:《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是與憲法相互衝突的,因為它在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發出執行令時,實際上是擴大了憲法明文規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轄權限。如果最高法院執行《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那就等於公開承認國會可以任意擴大憲法明確授予最高法院的權力。

馬歇爾認為,此案的關鍵性問題在於“是由憲法控製任何與其不符的立法,還是立法機構可以通過一項尋常法律來改變憲法。在這兩種選擇之間沒有中間道路。憲法或者是至高無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變的法律,或者它與普通法律處於同一水準,可以當立法機構高興時被改變。如果是前者,那麽與憲法相互衝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後者,那麽成文憲法就成為人們的荒謬企圖,被用來限製一種本質上不可限製的權力。”話說到此,憲法的神聖性已呼之欲出。

接著,馬歇爾趁熱打鐵拋出了最後的殺手鐧。他斬釘截鐵地指出:“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斷定什麽是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職權和責任”。如果法官不承擔起維護憲法的責任,就違背了立法機構所規定的就職宣誓,“規定或從事這種宣誓也同樣成為犯罪。”

據此,馬歇爾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因違憲而被取消。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曆史上第一次宣布聯邦法律違憲。

馬伯裏一看當個治安法官竟然這麽費勁兒,連總統簽了字、國務院蓋了戳兒的委任狀都成了白條,若要從基層法院一級一級地上訴到最高法院,還不知要等到猴年馬月。灰心喪氣之餘,他隻好撤回了起訴。此公後來當上了一家大銀行的總裁,比當治安法官實惠多了。

從表麵上看,聯邦黨人馬伯裏沒當成法官,麥迪遜國務卿也沒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馬歇爾似乎輸了這個官司。但實際上,馬歇爾是此案真正的大贏家。(待續)

(按:本文轉自《美國憲政曆程》一書, 作者:任東來、陳偉、白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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