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的情法理

SwiperTheFox (2022-06-24 08:45:35) 評論 (35)

討論範圍:

因高院推翻的是Roe v Wade。  Roe v Wade定義了viability是24-28周,在此之前可以墮胎, 在此之後不可以。  所以28周以後的墮胎不在討論範圍之內。  

1, 情:

28周是6-7個月的時間, 能把懷孕進行到這個程度的婦女從感情上是想要孩子的, 有時候名字都取好了, 還買了各種嬰兒用品。 選擇墮胎, 那是實在萬不得已,比如發現唐氏綜合症 (確診是18-22周),  本就是個艱難的決定。  

2, 法。 

第十四修正案規定, 政府不得幹預個人的隱私與選擇 。 懷孕墮胎完全是婦女的私事, 不是陌生人,大法官, 州政府應該參與的。 高院給了州政府這個權力, 本質就是大政府。 

3.. 理:

關於墮胎的問題,爭議最大就是對生命的定義,這在醫學界有很多的可能,比如,心跳,呼吸, 大腦思維等等扽等 。 而Clinincal Death的定義是沒有心跳與呼吸。 用這個定義看, Roe v Wade規定的體外可以存活的標準是很恰當的。 

說實話, 到底什麽才算是生命, 這個有很大的主觀成分: 你自己有你對生命的定義的權力, 一個宗教組織也有其組織對生命的定義的權力。 但是你不能用一部分人的定義來幹涉別人的絕對的隱私與選擇。 

退一萬步, 就算把胎兒定義為生命, 婦女懷孕的本質是用自己的身體去支持另一個生命。  選擇是否用自己的身體與器官支持另外一個生命本身就完全是婦女自己的個人權利, 政府與他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