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抓,我想起了多年前的兩個案子: 兩個中國商人,名字分別被音譯為馬立鬆和張明山, 想購買碳化纖維,結果不幸中了FBI釣魚執法的圈套,被其拘捕。 軍用級別的碳化纖維可用於軍事目的,被美國列為禁止出口的物品。 美國檢方控告兩人違反了美國相關法律, 可麵臨最高達20年的監禁。 此兩件事在海外媒體及國內的網站都有報道, 環球網至今還有這兩件事的報道網頁.
當時因為條件所限,加上案件尚在進行中,相關文件沒有解封, 我無法知道這兩個人到底違反了哪條法律。 現在我想方設法搞到針對兩人刑事起訴文件。 馬的相關文件為刑事抱怨書criminal complaint,其實也是一種刑事文件, FBI和其他執法部門用它來列舉一些信息以獲得法官簽發的逮捕令 。此文件不屬於正式起訴文件, 馬隻有這一文件是因為他放棄了正式刑事起訴書。 張的是正式的也即indictment。 這個文件需要檢察官將所謂的證據或者證人帶到一般由15人組成的 大陪審團前,然後由後者決定是否簽發正式的刑事起訴書。在美國, 大陪審團聽不到刑事被告方的抗辨,而且對法律一無所知, 又不知道如何檢查證據和證言的真偽,所以,大陪審團將99. 999%的案件送進正式的刑事訴訟階段。因為這個百分比太高, 美國司法部門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就不公布這一數字, 美國法律界有良心的人士將大陪審團譏為橡皮圖章。
從兩個人的起訴文件,我才知道張被控違反美國法典第18篇2節, 981(a)節,第50篇1702,1705(a),1705( c)節,第28篇2461(c)節,第21篇853(p)節。 美國聯邦的刑法為第18篇。張被控的第18篇有關節為981( a):民事沒收和2:主要的人,沒有刑期; 而第28篇的2461(a)則是刑事沒收;第21篇的853( p)也是刑事沒收,隻不過是沒收代替財物。 而第50篇是戰爭與國防, 其中的1701到1707節是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賦予美國總統麵在對不尋常和不一般的威肋時,宣布全國緊急狀態, 行使總統權威的權力。其中的1705(a):
定義一個人違反,試圖違反,串謀違反, 或引起違反該法下的任何執照,命令,規章,或禁令屬於違法行為。
(c)刑事處罰
任何人故意實施、故意企圖實施或故意串謀實施或協助或教唆實施( a)款所述的非法行為,一經定罪, 罰款不超過1000000美元;如果是自然人, 可被監禁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而有之。
值得注意的是:這條法律並不由美國司法部掌管, 而是由美國商務部提供一個禁止出口物質的名單,上報總統, 批準後由商務部公布在其網站上。這一操作違反美國司法原則: 法律由國會製定,這不僅包括刑期,犯罪行為, 是否有意進行犯罪行為,還包括各種詳細將行為變成罪行的要素。 如在銀行申請貸款的表上填寫了不實內容以得到貸款, 並不構成銀行詐騙罪,如果銀行損失了錢,如貸款追不回來, 才抅成銀行詐騙罪。由此可見,銀行詐騙罪的要素為:1. 有欺騙行為或虛假陳敘;2. 因為欺騙行為或虛假陳敘,銀行損失了錢。 檢方必須以確鑿的證據將兩個要素都證明到超出合理懷疑的程度, 陪審團才能將被告定罪。也就是說,隻要其中一個達不到這種程度, 被告就沒有罪。
由此可見,刑法必須非常明確,詳細, 以排除一些看起來像犯罪卻不是犯罪的行為。而無論是1705的( a)還是(c) 都沒有任何對構犯罪的行為的明確及詳細描述及定義, 造成了極寬的打擊範圍,這是很危險的! 同時將涉及麵極大的法律交給毫無刑法知識的美國商務部掌握, 定義,無疑會造成很大的冤案,錯案。 上麵的兩個中國商人都堅稱清白,不是沒有原因。 而這樣的定義模糊,打擊麵極廣的刑法在美國聯邦法中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