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再將民族與宗教問題混為一談
黎月
新疆7?5騷亂發生後,有很多評論認為這是中國宗教民族政策的失敗,更有人將之提高到共產黨的無神論與傳統宗教基本矛盾的高度。這種將宗教與民族問題混為一談,無視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來宗教之進步的論調,無益於廓清是非,更無助於問題的解決。但民族問題的真正解決,需要確立以文化為核心統領民族事務的思路,通過多元文化的融合共進實現民族團結。
現行民族政策反思
雖然中國國家民族委員會等部門官員否認中國的民族政策與暴力事件之間的關聯,但這並不能消除外界對於中國民族政策的反思和質疑。
新疆騷亂的發生,表現為維漢矛盾,的確是對中共民族政策的一次大考。現行的民族政策,其初衷是通過一係列優遇來提高少數民族的地位,彰顯泱泱大國大族的包容風範。在平均主義的年代,它的確是有效的,因為那時物質不富裕,政治地位及待遇的平等甚至高出,就顯得尤為重要,雖經文革的破壞,但民族關係總體上是穩定的。但改革開放中貧富差距擴大,也拉大了邊遠少數民族地區與東中部地區的差別。出於穩定的考慮,原來的民族政策,就在經濟利益的驅動和地方政府的短視下,異化為“贖買”——在政府方麵是,隻要你在我這一屆不鬧事,我就給你錢;在少數民族方麵是,要想要錢,就得鬧鬧事。這種贖買的結果反而強化了少數民族的民族身份意識,催化了民族問題。不說遠的,2007年初通過的“十一五”(2006-2010年)規劃中,中央政府將在西藏投資778.8億元建設180個項目,可謂投入巨大,但第二年就發生3?14騷亂。雖然這之間沒有什麽必然的因果關係,但至少說明經濟贖買並不能換來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計劃經濟時代的民族政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異化,的確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
新疆事件後,海內外很多學者都對中國的民族政策進行了反思。普遍認為中國的民族劃分與民族自治製度是效法前蘇聯的結果,現行政策在不同族群間實行差別待遇,不僅造成了族群之間的鴻溝,還把族群間的差異與隔閡固定化、永久化,客觀上容易造成族群的敵意與對立,為民族間矛盾不斷升級埋下了伏筆。學者們認為,不僅在中國古代沒有民族的概念,在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都不對民族做法律的劃分,在香港澳門、台灣,也不實行民族劃分的製度,應當取消源自於蘇聯的民族定義和劃分,實行國民待遇。很多學者都認為,現行民族製度賦予了“少數民族”自治的權利,而漢族人和漢族地區卻得不到這一權利,其結果必然是“兩邊不討好”。
另外,現行民族政策也製造了大量的少數民族特權階層,這些人政治經濟待遇都很高,仗持中央對於他們穩定民族關係的依賴性,把持了中央支援少數民族地區的一些資源,往往暗箱操作,損公肥私,導致中央政策變形,引起所在地區少數民族群眾的不滿,這些情緒也會轉移到對政府的不滿上。
綜合來看,海內外學者普遍認為應當反思現行民族政策。雖然國家民放委員會否定民族宗教政策出現問題,但這並不代表問題不存在。
筆者認為,中共的民族政策總體上還是成功的,不能因為一次事件就一棍子打死。現行民族政策並不完全來自於蘇聯模式,早在民國時期,就有民族區域自治的存在,如民國政府頒行的《蒙古自治辦法原則八項》。所謂“源自前蘇聯”的說法,暗含著一種“政治正確”,為否定現行政策提供了一種輿論和心理基礎。事實上,中共現行民族政策,的確在保留少數族裔的民族文化傳統,促進民族團結方麵取得了相當的成就。如一些有語言無文字的民族,中共都花力氣幫他們創立了文字。改革開放之後,中共在保留少數民族文化方麵,更是不遺餘力。美國俄亥俄州托利多大學文理學院前院長黎嶽庭就認為,美國的民族問題比中國的嚴重得多,白人才是真正對本土印地安趕盡殺絕。中國曆史從古到今,都沒有民族滅絕的記錄,從唐開始,中國就注重用文化的傳播融合實現各族裔的和善。無論是經驗還是教訓,中國都擁有其他國家所不具有的豐富內涵。但現行民族政策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必須會在全球化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表現出某種程度的不適甚至異化,適時的改良是必須的。而改良永遠比改革困難,這方麵有賴於中共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在繼續曆史與傳統的前提下,用潤物細無聲的方式,積極推進和調整。
但這裏麵有一個原則,就是不能再將民族與宗教問題混在一起。
切勿再將民族與宗教問題混為一談
一種危險的傾向是,對民族問題的反思往往將民族與宗教問題混為一談。很多人往往不加區分地將民族宗教問題看成同一個問題,一個原因是各民族的確擁有不同的文化及宗教背景,利益訪求往往打著文化的旗號進行,另一個原因與中共過去的宣傳中,總是將民族宗教問題同列,甚至視為同一問題有莫大的關係。宗教政策也構成了其民族政策的一個重要部分。其實,西藏、新疆的民族問題,並不表現為藏傳佛教、伊期蘭教與漢文化的衝突。另一些較大的民族,如回、蒙,則保持相對安靜的狀態,都說明這不是宗教文化問題。
單看中共的宗教政策,雖有不盡人意之處,但若不帶偏見地看,這三十年來,實則是個大進步。
其一,信仰還算自由。傳統五大宗教自改革後都重新回歸中國社會生活,這是基本事實。中共恪守的底線是隻要你不威脅政權,就給予空間。這一點還是基本做到的。佛、道、伊斯蘭、天主教和基督教,都得到官方的認同和支持。近年來,與梵蒂崗的關係也在改善之中。中共提出建設和諧社會,也大大提升了宗教的地位。
其二,中共的曆屆領導人對宗教問題特別重視。鄧小平以愛國為標尺,確定了中共改革開放後的宗教政策原則: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獨立自主的自辦教會政策。其後的江澤民、胡錦濤也都堅持這些原則,並且在此基礎上有所豐富。江澤民認為宗教有長期性、群眾性和複雜性。胡錦濤更是將宗教建設納入其和諧社會的理念之中,在他的主導下,2004年中共國務院頒布了以“維護宗教和睦和社會和諧”為宗旨的《宗教事務條例》,這是將宗教事務納入法治軌道的重要步驟。2007年12月,胡錦濤專門發表了關於宗教問題的講話,特別提到了三個“全麵認識”:全麵認識宗教在社會主義社會將長期存在的客觀現實,全麵認識宗教問題同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等方麵因素相交織的複雜狀況,全麵認識宗教因素在人民內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規律,不斷提高宗教工作水平。說明中共高層對於宗教問題的認識,已上升到文化戰略層麵。
其三,中共一些高級官員也多主張宗教寬容,發揮宗教的社會功能。國家宗教事務管理局局長葉小文,更是有多篇專著論述宗教問題,如《宗教問題怎麽看怎麽辦》、《化對抗為對話》、《把中國宗教的真實情況告訴美國人民》等。作為專事宗教事務管理的高級官員,葉的態度無疑直接影響著執政黨的決策。葉也主張宗教寬容,認為完全可以引導宗教為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服務;主張努力促發宗教積極、和諧的因素,促進和諧中國,和諧世界的建設。時任國務院經濟體製改革辦公室副主任的潘嶽(現任國家環保部副部長)也曾撰文《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必須與時俱進》,主張宗教寬容,提出要重新審視宗教的心理功能、文化功能和道德功能,主張用中國文化去融合各種宗教,建立科學合理的政教關係,被視為中共發出宗教改革的強音。
將宗教與民族新問題混同,會抹殺中國社會在宗教方麵的進步,更會使人不加分析地掉入“文明衝突”的語境中,會將一種利益衝突上升為文化衝突,這並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用多元文化融合共進解決民族問題
但要真正解決民族問題,則又必須具有文化視野。應當改變中國現行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在前主導,宗教在後輔助的倒置狀態,提高文化宗教在民族關係中的地位,用文化包括宗教來統領民族工作,加強民族文化交流和融合,修正民族政策,改善民族關係。
在這一點上,葉小文、潘嶽等人的見解倒是有可以參考之處。葉小文認為,“中華文明尚‘和’的傳統,中國宗教崇‘和’的美德”,“是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認為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明史上,少有文明之間的互相蔑視,多是互相尊重;少有文明之間的弱肉強食,多是有容乃大;少有文明之間的生存競爭,多是和合共生;少有文明之間的孤芳自賞,多是互補共榮。集中到一點,就是“和而不同、美美與共”,並以此達致“五教同光,共致和諧”。
潘嶽認為,中國曆史上從未出現類似基督教與伊斯蘭教那種一教獨尊、政教合一的局麵,這是因為中國特有的文化倫理體係的作用。儒家文化下的政教關係使中國從未出現過宗教戰爭,宗教的存在首先不是政治形態,而是社會文化形態,佛、道二教在中國曆朝曆代一直是社會穩定的因素和力量。無論外來宗教如何強勢,凡進入中國,都會與大中華文化相融,無一例外。 他主張改革傳統的宗教管理觀念,用中國傳統文化來融合宗教文化,以法製為基礎來奠定科學合理的政教關係,用“民族融合與正教顯揚”,來對付“邪教與分裂主義”。
民族是表,文化是裏,隻有文化上平等才能是真平等,文化上的尊重才是真尊重,文化的理解才是真理解,文化上的融合才是真融合。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在於以中華文化為核心,在文化宗教問題上尊重多元,融合共進。在民族區域完全自治較難進一步推進的前提下,與其在經濟利益和所謂的社會地位上給少數民族一些優待,不如將這種資源向多元文化上傾斜,像歐美那樣采取多元文化政策,在花大力氣保護各民族文化的基礎上,廣泛促進多元共榮的交流,同時盡快給民族宗教文化活動立法,使宗教管理法製化,如此,才能大幅改善中國顯性或者隱性的民族矛盾,用融合和理解實現多元文化的大一統格局,化解不滿和分歧,讓分離主義找不到文化的土壤,並為世界提供不同族裔,不同宗教,不同文化傳統和解共生的典範。
中國的很多宗教學者,如中國人民大學佛教與宗教學理論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基督教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光滬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佛教文化藝術研究室主任、中國宗教學會副會長王誌遠教授,都主張在服務和諧社會的前提下進行宗教及其官理體製的改革,彰顯和積極發揚宗教的文化作用,建立一個龐大的多層次的教化體係,為構建符合中國社會需求的文化價值體係做出貢獻。很多學者認為,在宗教管理上,必須盡快把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納入法製軌道,由過去主要靠政策向既靠政策又靠法律,逐步實現主要依靠法律進行管理的方向轉變。
但目前對於宗教文化的認識明顯不足,如主管宗教的宗教事務管理局,隻是國務院下麵一個副部級單位,而國家民族委員會卻是正部級單位。在文化交流日益重要的今天,文化軟實力已成為大國崛起的重要條件,宗教活動亦日益全球化,考慮到文化宗教活動在建設和諧社會方麵的重要性,應當提高宗教事務的管理地位,設立至少是正部級的宗教事務管理委員會,對宗教活動進行依法管理,將宗教工作與中國的和諧文化、和諧社會建設,以及與世界文化的交流納入到同一的體係中去考量和定位,為中華的統一和中華的崛起奠定堅實的文化基礎。
總之,要充分認識到宗教文化在民族問題上的根本性和重要性,理順此前倒置的民族宗教關係,從宗教文化入手去解決民族問題,是已經被發達國家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經驗,也符合中國順應時代潮流,進行體製創新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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