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報與閱讀自由
作者:謝盛友
張丹紅分裂了海外的中國人。憤青左派:西方所謂的新聞自由好個屁!虛偽的紙老虎!我歸納之為屁派;憤青右派:西方民主製度、新聞自由好得很!不是紙老虎!我歸納之為好派。
好派讀者朋友問:如果你辦了一個中國之聲,你能容納一個藏獨的頻道麽?如果你不能,你就應該理解德國之聲。做人,首先要講究公平,然後才是對錯。
(以下 為 引文)
其實,我們中國人已經有了“中國之聲”,那就是Radio Beijing (北京中國國際廣播電台) 。根據該台英語部播音紀錄:請記住1989年6月3日。在中國的首都北京發生了最悲慘的時間,幾千名民眾,其中大多數是無辜的市民,被全部武裝的士兵們在向市中心推進的過程中殺害。…… 。傳說,英語部節目的節目負責人是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吳學謙的兒子。事情發生後,吳即被調離、審查,整個英語部工作人員都作了檢討。…… 。
根據德國之聲官方有關張丹紅討論的通告:
過去幾天裏,互聯網上以及諸多中文媒體中,就本台工作人員張丹紅展開討論。有誤報稱,張已被解職。事實是:張女士作為德國之聲中文廣播部的編輯還在繼續工作。
就這一事件,德國之聲有義務調查外界提出來的種種相關指責。在如上調查結束前,慣常的一個做法是暫停針對公眾的活動,其中也包括在話筒前的工作。這就是本台目前對張丹紅一事的處理方式。
(引文 完)
按照我們的行話,紙媒是被停筆,廣播電視是被停播。吳和張都是被停播,即停止在話筒前的工作。
表麵看來,德國和中國都沒有新聞自由。到底什麽是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聞界采集和發布信息,並提供給公眾的充分自由。
至於官方的信息,政府則有責任和義務根據信息的相關程度和重要性對其進行詳細的分類,以決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眾公開,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國家的機密而必須受到保護,以此來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許多政府服從所謂的“陽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約》來定義國家利益的概念範圍。
用一整套的法律製度來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就是新聞自由。
紙媒出版
德國擁有批準國際標準刊號ISSN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權力機構是德國國家圖書館。刊號是免費的,書號要適當繳納低微費用。
在中國則不同,除了ISSN外,還得國內刊號,即CN號。而且,縣團級的局以上機構才有資格申請國內刊號,即CN號。也就是說,在中國每個刊物有一個局主管,刊物出了問題,找主管負責。
在中國實行嚴格新聞管製下,從事期刊出版活動必須領取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並頒發的國內刊號,即CN號。CN號由字母CN和6位數字及分類號組成,CN為中國的國名代碼,前2位數字為地區代碼,後4位數字為地區連續出版物的序號。分類號與刊號用“/”隔開,分類法按《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第4版)》的基本大類劃分。如《醫療保健器具》雜誌的刊號為CN44-1395/R,44是廣東省的地區代號,1395是廣東省期刊的順序號,分類號R表示該刊為醫藥衛生類刊物。
ISSN中國國家中心於1985年建立,中國中心設在國家圖書館內。中國國家中心負責中國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出版的連續出版物ISSN的分配與管理、ISSN的使用、對ISSN的各種谘詢以及中國連續出版物書目數據送交ISSN國際中心數據庫等項工作。
可以這麽說,凡具有CN刊號和ISSN刊號的期刊才是中國認可的“合法”期刊;隻具有ISSN刊號但沒有CN刊號的期刊,隻能在境外出版,如在中國大陸境內出版則為非法期刊。
有一份刊物叫做《哈佛商業評論》,這份被業界譽為“管理聖經”的知名刊物在中國,所向披靡。2003年,一份叫做《北大商業評論》的刊物應運而生。但是,《北大商業評論》不僅沒有取得預期成就,反而荊棘滿途,連區區一個正式刊號都申請不下來。萬般無奈,《北大商業評論》不得不與別人合作,借用別人的刊號。
刊號是一種無形資源,正因為可以無限再生,所以按照國際慣例,刊號都是無限供給,按需分配,無須耗費什麽成本。出版權本來是作為基本人權的表達權的派生,但中國的傳統體製,卻把這種本來屬於社會的權利轉化成了行政權力。對刊號實行嚴格的行政管製,即嚴格的準生證製度,實際上是變可無限再生資源為不可再生資源,變無限供給為有限供給,變平衡供給為緊缺供給,使得刊號成為奇貨,從而最大限度地抬升了刊號的成本。所謂刊號,本來不過是一組數字而已,備案即可;但一經行政審批的魔手,身價馬上扶搖直上,以至在出版界,以刊號折抵數額不菲的實有資金,在合作出版中占取相應比例的股份,早已不是什麽新聞。
紙媒閱讀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在廣州讀大學,偶爾有親切或朋友從香港過來,帶來一些《爭鳴》等刊物,我如獲至寶,愛不釋手。後來,我便從讀者成了作者,與那些總編輯們還成了朋友。
今天,在中國大陸還是不能隨意訂閱上述這些政論刊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2004年12月31日頒布的《訂戶訂購出版物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的第五條:“國內單位訂戶訂購非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持單位訂購申請書,直接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報紙、期刊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國內個人訂戶應通過所在單位辦理訂購手續。”
該辦法的第六條:“可以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和電子出版物的國內單位訂戶由新聞出版總署確定。”
該辦法的第七條:“國內單位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中央單位訂戶由所屬中央各部委審批;地方單位訂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後報送同級黨委宣傳部審批。獲得批準的訂戶持單位訂購申請書和有關批準文件,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
該辦法的第八條:“在華外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在華長期工作、學習、生活的外藉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訂購進口報紙、期刊,應持單位訂購申請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報紙、期刊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訂購進口報刊不是個人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因為規定個人不能直接訂購而要通過單位訂購,單位訂戶需要特批。顯然,閱讀進口報刊的自由在中國大陸屬於權力,而非權利,即成了少數人的特權。
我又在做夢:既然在中國辦報紙出刊物,這麽艱難,辦一個中國之聲怎麽樣?紙媒管理控製嚴格,說不好,廣播、電視、網絡,也許在大陸有缺口呢?
今天黑夜寫累了,下回書寫廣播電視網絡自由。
寫於 2008 年 9 月 9 日 ,德國班貝克
(謝盛友:歐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