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文明差異至少從秦朝和古羅馬時代就開始,發展至今差異實質上一脈相承。如用當下流行的極權獨裁和自由民主等的描述來形容,對古代的描述顯然失去了準頭。正確的特征性表述就該能貫穿如一,顯然這就得回到文明的根基,找到所有文明的共同原始起點,發現最終差異的本質。
這個共同的源頭,就是人類之間的協作。協作是群居動物與獨居動物的分水嶺,依靠協作才能產生社會。既然要協作,必有意誌的集中才有協調的行為;否則各行其事談不上協作,是獨居了。
意誌集中意味著一些人或團體的自主性要遷移到另外的主體上。如外科醫生給病人開刀,該如何切割,對病人而言,即使是自己的身體也得聽醫生,做不得主,這樣病人就把身體某方麵自主性讓渡給醫生。
所以協作必須有自主性的遷移為前提。自主性一旦遷移,就能形成權力。權力作為政治學最重要的概念,在已有的描述中多是冗繁而模糊。倒不如這樣清晰而簡略給出:某主體通過一種機製所賦予的獲取其餘主體自主性的能力。有了權力體係,就幾乎能滿足國家政體構建所需一切。
自主性從自我主體的遷移出,隻能有兩類型:被迫與非被迫(自願)。被迫型指的是一方受迫必須聽從另方,無法自作主張。強權叢林法則會產生這個結果,其實質是強權者奪取了他人自主性。這樣類型的自主性移出所產生的協作是被迫性協作,或奴役性協作。而非被迫型自主性移出,則是來自自願。可這涉及一個問題:在芸芸眾生之間素昧平生的你我,如果沒有在奴役協作中靠力量差異而形成的強占關係,為何聽從他人,將己方自主性讓與他人?顯然,要達成協作隻有一種可能:你能提供我所需,也就是己方所需的對方必須聽從己方,即獲取對方自主性,形成交換。此即契約,所以自願協作即是契約協作。強奪和自願互換自主性是奴役與契約的各自標誌。
個體的某一方麵自主性由某主體加以集中,該主體也就具有了這方麵權力。由此,權力的產生有契約與奴役兩種來源。所以從基本邏輯關係入手,人類文明,隻有契約與奴役協作兩種基本形態。
契約協作效果好壞無法一概而論。但對簽約者而言,有三種特征:有決定參與協作與否的權利,即自由;簽約者有同樣談判地位,即平等;第三,如上已述契約內容是各方自主性互有讓渡的結果。
自主性互讓至少會有兩個結果:其一如果權力會產生於契約條款並被賦予某方,很難不會有其餘方反製性條款出現。所以來自契約的權力天生受製約;其二,互讓使 每方各有自主,主觀能動性讓各方智慧被最大範圍發揮。同時,社會上看似海量無序的契約履行, 自能沉澱出出能體現優秀協作的契約,成為主流並為後來者仿效。所以契約實施的結果,既能顯現個體簽約者的最大智慧,從社會層麵又能統計性地篩選出群體從古至今的最高比較型智慧。所以時至今日,在西方生活的人,全被契約環境包圍:除商品外,政府的產生,各種社會服務,司法運作,甚至軍隊作戰等,無一不是契約履約過程 ,這些曆史沉澱下來,如今正在運行的契約全是先賢留下的智慧結晶,並在此基礎上以海量的試錯繼續向前發展,直接造就了當今的科技水平。其中,法律體係本身既是契約(盧梭理論)或廣義契約,也是其餘任契約的邊界和保護。契約既是自由平等人文理念的載具,又是民主法治的體現手段。所以當代公民社會用契約社會來概括恰如其分。
中華文明古代被以農耕,或儒家文明等概括。但從上麵的邏輯關係分類看,與契約相對偶的文明,隻能是奴役文明。即通過強權脅迫讓掌權人占有了他人的自主性來造成協作。這與評估朝代的新權力體係誕生,普遍以成王敗寇,弱肉強食法則為基礎的原則完全一致,而與正義無關 (正義其實是在契約體係才有的概念)。當代的槍杆子裏麵出政權,並用武力維持權力體係也是如同一撤。由於奴役不具備上述契約協作的特征,表現出即是除奴役方外其餘方無論意願如何必須協作,內容即使苛刻也必須接受,體現的隻有奴役方的自主性。被奴役方沒自主性因而奴役方的權力也就天然沒製衡。因此奴役協作在人文理念上反映出被奴役方受束縛;不平等;協作的結果也隻能體現奴役方的智慧---是極少數而不是大多數人的智慧,導致如奴役方是笨蛋眾多被奴役方就跟著倒黴的結局。層層上推,社會由此變成一個大腦,而不是契約文明活躍的多大腦狀態。單一大腦的運轉,使得幾千年下來,縱然人口眾多,不僅對人類進步的貢獻乏善可陳讓人羞愧,就連最基本的生存都難以支拙。這種場景當今在朝鮮仍在上演。
盡管是奴役體係的社會,但在社會內契約元素卻難以根除。即使在經濟領域,哪怕用計劃經濟通過指令強行主導民眾對商品的需求來體現奴役精髓,也無法消滅商品自由交換 (市場討價還價本就是微契約快速實現的嚐試)。此外,人們辦事普遍熱衷找人拉關係,實質也是試圖達成契約,或為找到另一看重的契約方做儲備。雖然如此,社會的主幹,權力係統是奴役協作,所以中華文的實質定性是奴役文明。
直接照搬叢林法則的奴役文明和另個文明比較雖處於劣勢,卻並非無生命力。這全因奴役協作中,奴役方隻要恩準,可以表現出柔性,引入契約元素為其下麵的子協作,這樣就能用後者造成的繁榮對衝前者帶來的凋零。所謂引入,大多不過是局部降低奴役,即某方麵放棄或削弱對其餘方自主性的占用。此即通常的“鬆綁”,契約成分會自動介入填補維持協作。這就是老子的無為而治。這一招除用在經濟等領域外甚至進入了底層權力體係(古代賣官鬻爵,當代村長選舉),屢試不爽而且頃刻見效。然而無論從協作過程還是其所反映的人文精神看奴役與契約體係都尖銳對立,所以即使是子協作,二者在各自適任範圍的交界處仍會衝突。比如當代中被政黨奴役體係稱為的黨性變質腐敗,或站在契約立場稱為的以官威搶奪,都是各自視對方不合理的表現。
奴役體係一旦被引入契約元素,強大的生命力自會推動它擴展,同時帶來人文思想的變革。這種變化任其發展就會危及奴役體係的最高權力結構。如何在合適的時間節點上扼製契約子體係並回歸主流的奴役狀態以維持權力體係,同時又讓契約帶來的繁榮維持奴役政權生存,就成了帝王的潛在核心技術。如果一個王朝把契約成分的調撥表扒拉得當,社會就在凋零和暫時繁榮續命的圈子反複打轉,理論上該朝代在孤立的狀態下就可以無限轉下去。但人有的生老病死導致換人,會給契約成分調撥是否得當帶來變數。在中國曆史上一個奴役體係的崩潰,取代的最終是另個奴役體係。然而新興權力體係的產生,往往以隱性契約麵貌起勢,成員相互以合作搭檔的平等關係呈現,以借助其強大的生命力來戰勝老的奴役體係。一旦獲取政權,則轉化為奴役體係。老臣功臣在契約的夥伴關係中走到這一步,注定在思想上難以接受(或被帝王認為難以接受)轉化為主奴關係,自然也就被各種方式淘汰。所以兔死狗烹的根本原因是契約朝奴役體係的轉化所需。
盡管不同社會的差異千千萬,簡單地用自主性的強占和自願互換的區別,則分開了導致文明先進和落後的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