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快速瀏覽了一遍新鮮出爐的美國關稅案終審判決書,發現Gorsuch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是最有趣的,也最有學術研究價值。
他的協同意見中的最後一個段落,是這份判決書中最打動我的一段話。

【以下譯文是我自己翻譯的,僅供大家參考】
“我能理解,對於那些認為國家征收更多關稅很重要的人來說,今天的判決是令人失望的。我所能告訴他們的一切是:大多數影響美國人民權利和義務的重大決策(包括繳納稅費和關稅的義務)都必須經由立法程序進行,這是有理由的。是的,立法可能很困難,也很耗時。是的,當出現一些緊迫的問題時,繞過國會確實是很誘人的。但是,立法程序的審議特性,正是設計它的全部意義所在。通過該程序,國家可以利用人民所選代表的集體智慧,而不僅僅是某個派別或個人的智慧。在此,審議緩和了衝動,妥協則把分歧打造為可行的決議。而且,由於法律必須獲得廣泛的支持才能在立法程序中得以通過,它們往往會長期有效,讓普通民眾可以安妥地規劃自己的生活,而這在朝令夕改的狀態下是不可能的。總之,立法程序有助於確保我們每個人都對約束我們自身的法律和對國家的未來擁有發言權。對一些人來說,這些特性的重要性在今天是顯而易見的;對另一些人來說,它或許並不是如此明顯。但是,如果曆史可以借鑒,那就是風水輪流轉,總有一天,對今天的結果感到失望的那些人,會意識到立法程序是自由的堅實堡壘。”
這幾年,我一直在宣揚一種理念:在公共討論中,大家不能僅憑自己的偏見、利益或好惡來立論,而是要遵循“相互性”(reciprocity)原則,努力為自己的觀點提供“有原則的理由”(principled
reasons)。在我看來,Gorsuch大法官的上述這段話,可以視為這方麵的典範之一。
當然,我不是說,他的法律意見一定是對的,而隻是說:誰要是想反駁他的意見,也需要像他一樣提供有原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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