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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冬至一鍋毒餃子,三人中毒一人死!

冬至一鍋毒餃子,三人中毒一人死!

文章來源: 愛做飯的胡律 於 2025-12-02 19:50:15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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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冬至,烏魯木齊一家推拿店裏,一鍋熱氣騰騰的餃子,竟成了致命的毒藥。員工誤將劇毒的“生烏”粉末當黑胡椒調餡,店主鄧某與師傅陳某食用後,三人全部烏頭堿中毒,店主鄧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悲痛之餘,鄧某家屬將員工賀某和師傅陳某告上法庭,索賠80餘萬元。然而,法院的一紙判決卻出人意料:店主鄧某本人,需對這起悲劇承擔70%的主要責任。

這份看似“不合常理”的判決背後,究竟揭示了哪些被我們忽視的致命盲區?

冬至一鍋毒餃子,三人中毒一人死!

悲劇回放:一個低級錯誤,一串連鎖反應

2023年12月21日,冬至。推拿店技師賀某負責調餡包餃子。在操作台旁,他發現了一個裝有褐色粉末的瓶子,與雞精等調料放在一起。他未加細辨,舀了四勺當作“黑胡椒”加入了餡料中。

這瓶粉末,是店主鄧某存放的藥材“生烏”,其含有的烏頭堿毒性極強,口服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就足以致死。

餃子煮好後,鄧某與前來坐診的師傅陳某一同食用。不久,三人相繼出現中毒症狀。在詢問賀某後,鄧某確認了是烏頭堿中毒。

然而,關鍵的錯誤決策鏈就此展開:

錯誤一:迷信偏方,延誤救治。身為專業醫師的師傅陳某,沒有第一時間要求就醫,而是建議熬製薑湯解毒。

錯誤二:漠視危險,繼續工作。喝完薑湯後,鄧某的推拿店有顧客上門,他竟然帶著中毒之身,為顧客進行了長達45分鍾的按摩。

錯誤三:搶救姍姍來遲。直到當日下午6點15分,中毒症狀持續加重後,鄧某才撥打急救電話。最終,鄧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判決深析:“死者負主責”的三大法律與情理邏輯

悲劇發生後,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劃分責任如下:鄧某自負70%,員工賀某承擔20%,師傅陳某承擔10%。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為何逝者仍需承擔最重責任?判決書指明了三個清晰的邏輯:

1. 源頭失守: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法院明確指出,鄧某作為推拿店經營者,同時具備醫學背景,卻將劇毒藥材與普通調味品混放在一起,這是導致誤用的根本風險源。

2. 專業失靈:雙重身份下的“重大過錯”

鄧某不僅是店主,還是具備醫學知識的從業者。法院認定,他在明知烏頭堿中毒後,采取了一係列嚴重錯誤的自救措施:輕信薑湯可解毒,錯失黃金救治時機;更致命的是,在中毒後仍進行體力勞動,加速了血液循環和毒性擴散。這種基於自身專業知識本應避免卻主動觸犯的過錯,在法律上構成了對自身安全的“重大過失”,因此必須承擔主要後果。

3. 他人有責:過失與過錯的不同分量

員工賀某因疏忽大意誤投毒物,是事故的直接引發者,因此承擔20%的賠償責任。師傅陳某作為專業醫師,在關鍵時刻未能給出正確就醫指導,對損害擴大負有責任,故承擔10%。他們的責任,均屬“過失”。而鄧某的行為,從前期的風險製造,到後期的錯誤處置,是一連串的“過錯”。法律上,過錯的責任重於過失。



鄧某為自己的疏忽和錯誤決策付出了終極代價,這70%的責任劃分,冰冷而殘酷,卻也如同一記響鍾:對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負責,往往就體現在對最基本規則的敬畏與恪守之中。 別讓“沒想到”和“我以為”,成為無法挽回的悲劇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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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一鍋毒餃子,三人中毒一人死!

愛做飯的胡律 2025-12-02 19:50:15

2023年冬至,烏魯木齊一家推拿店裏,一鍋熱氣騰騰的餃子,竟成了致命的毒藥。員工誤將劇毒的“生烏”粉末當黑胡椒調餡,店主鄧某與師傅陳某食用後,三人全部烏頭堿中毒,店主鄧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悲痛之餘,鄧某家屬將員工賀某和師傅陳某告上法庭,索賠80餘萬元。然而,法院的一紙判決卻出人意料:店主鄧某本人,需對這起悲劇承擔70%的主要責任。

這份看似“不合常理”的判決背後,究竟揭示了哪些被我們忽視的致命盲區?

冬至一鍋毒餃子,三人中毒一人死!

悲劇回放:一個低級錯誤,一串連鎖反應

2023年12月21日,冬至。推拿店技師賀某負責調餡包餃子。在操作台旁,他發現了一個裝有褐色粉末的瓶子,與雞精等調料放在一起。他未加細辨,舀了四勺當作“黑胡椒”加入了餡料中。

這瓶粉末,是店主鄧某存放的藥材“生烏”,其含有的烏頭堿毒性極強,口服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就足以致死。

餃子煮好後,鄧某與前來坐診的師傅陳某一同食用。不久,三人相繼出現中毒症狀。在詢問賀某後,鄧某確認了是烏頭堿中毒。

然而,關鍵的錯誤決策鏈就此展開:

錯誤一:迷信偏方,延誤救治。身為專業醫師的師傅陳某,沒有第一時間要求就醫,而是建議熬製薑湯解毒。

錯誤二:漠視危險,繼續工作。喝完薑湯後,鄧某的推拿店有顧客上門,他竟然帶著中毒之身,為顧客進行了長達45分鍾的按摩。

錯誤三:搶救姍姍來遲。直到當日下午6點15分,中毒症狀持續加重後,鄧某才撥打急救電話。最終,鄧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判決深析:“死者負主責”的三大法律與情理邏輯

悲劇發生後,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劃分責任如下:鄧某自負70%,員工賀某承擔20%,師傅陳某承擔10%。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為何逝者仍需承擔最重責任?判決書指明了三個清晰的邏輯:

1. 源頭失守: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法院明確指出,鄧某作為推拿店經營者,同時具備醫學背景,卻將劇毒藥材與普通調味品混放在一起,這是導致誤用的根本風險源。

2. 專業失靈:雙重身份下的“重大過錯”

鄧某不僅是店主,還是具備醫學知識的從業者。法院認定,他在明知烏頭堿中毒後,采取了一係列嚴重錯誤的自救措施:輕信薑湯可解毒,錯失黃金救治時機;更致命的是,在中毒後仍進行體力勞動,加速了血液循環和毒性擴散。這種基於自身專業知識本應避免卻主動觸犯的過錯,在法律上構成了對自身安全的“重大過失”,因此必須承擔主要後果。

3. 他人有責:過失與過錯的不同分量

員工賀某因疏忽大意誤投毒物,是事故的直接引發者,因此承擔20%的賠償責任。師傅陳某作為專業醫師,在關鍵時刻未能給出正確就醫指導,對損害擴大負有責任,故承擔10%。他們的責任,均屬“過失”。而鄧某的行為,從前期的風險製造,到後期的錯誤處置,是一連串的“過錯”。法律上,過錯的責任重於過失。



鄧某為自己的疏忽和錯誤決策付出了終極代價,這70%的責任劃分,冰冷而殘酷,卻也如同一記響鍾:對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負責,往往就體現在對最基本規則的敬畏與恪守之中。 別讓“沒想到”和“我以為”,成為無法挽回的悲劇序言。